四、行政监督
1.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有: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其目的是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2.行政监督的分类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别监督。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以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其主体和任务为标准,分为专项行政监督和业务行政监督。
(5)以行政监督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监督。
3.行政监督的方法与作用
最常见的行政监督的方法有:
(1)检查;
(2)审查;
(3)调查;
(4)检验;
(5)勘验;
(6)鉴定。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可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3)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
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
所谓监督行政,是指各类有权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两者的主要区别在:
(1)监督的主体不同。
(2)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
(3)两者的性质不同。
五、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主要有:
(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一种制裁。两者的区别在于: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做出决定;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检察机关做出。
(2)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分的主要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两者的依据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为其设定的义务,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
(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或实现义务履行所要求的状态。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
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而处罚则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上存在着差异。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对行政处罚的法条分类主要有以下七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
(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拟订处罚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送达。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调查事实,听取意见的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有:
(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
(2)罚缴分离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强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分类
根据针对对象不同,行政强制可分为对人身和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两类: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如《海关法》所规定的强制扣留,《卫生检疫法》《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
(2)对财产的行政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行为人适用,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适用。
(2)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行政强制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适用后者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保障,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而对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特征有:
(1)它是行政机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活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即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公民;
(3)行政给付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给付的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
(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2.行政给付的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八、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
(1)实施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区别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奖励;
(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其对象十分广泛;
(4)其内容是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或者二者并用;
(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力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平等原则。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四)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奖励的内容:物质方面的权益、精神方面的权益、职务方面的权益。
(2)行政奖励的形式:发给奖励或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
第五节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