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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事业单位改革(2)

(五)建立健全人事监督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开展人事争议仲裁,进行人事执法检查,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范围是: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1.公开招聘的原则和方法

我国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2.应考人员的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程序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

(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考核;

(5)身体检查;

(6)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7)公示招聘结果;

(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人员聘用的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聘用合同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类型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二)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试用期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并且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1)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聘用合同的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聘用单位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被裁减的人员。

3.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4.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受聘人员依据本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5.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续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办理终止或协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终止或续订手续须在合同终止日前履行完毕,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终止或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应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双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受聘人员在续订聘用合同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

(八)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1.违约金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2)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3)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4)聘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2.经济补偿金

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8)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3.其他责任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争议处理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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