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角度来讲,要把改制中取得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三赢”作为改制的指导思想。首先要严格依法操作,国家规定的政策,不能在改制中走样;其次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尊重职工在企业改制中主人翁地位;再次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准确把握企业改制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并事先做好应对方案;最后,企业方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不管是在改制中还是改制后,都要依靠原企业职工为主体,协同努力,把企业改制工作搞好。
从政府角度来讲,树立就业是民生之本的观念,确立稳定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的法律原则和指导思想。首先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监督企业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一是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合法产生的职代会讨论通过;二是裁减人员以及安置方案必须按照《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履行公示程序,对企业改制所涉及产权变更、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离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安置方案等必须进行公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其次,要大力宣传改制政策,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号召职工拥护改革,宣传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宣传改制的各项具体政策,让职工知晓。最后,要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制裁改制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那些不按照改制方案改制,恶意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利用改制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公有财产,影响职工安置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运用法律、行政手段予以打击。
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及
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川省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 杜吉玉 吴中信
失业保险制度从1986年10月作为用工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发布实施以来,保险范围经历了单纯从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再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和民营企业及其职工三个阶段。资金来源也经历了由单位缴纳到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两个阶段。总的来说失业保险在维护职工利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推动企业制度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步履的艰辛也说明了存在不少问题,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
一、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1)失业保险制度对某些方面规定太死,不利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比如说领取失业保险金制度规定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而且从失业第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到第24个月都是相同的,这样的规定,大大抑制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积极性,因为失业后他们首先不会想到积极去寻找工作,而是等着把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完再说。事实上国内外都有不少的成功经验,即用活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上海市的办法是失业初期,失业救济标准较高,以后逐步降低。英国的办法是失业者如果找到新工作不仅能获得100英镑的奖励,而且未享受完的失业救济金还可全部发给他。
(2)失业保险制度在某些方面不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如某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五款称:“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的时间内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这样的规定事实上说明工人与农民分别适用两种不同的规定,这是二元经济结构的痕迹,它妨碍着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
(3)参保积极性差,没有建立起正常的主动缴费机制。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对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太低,致使经办机构工作非常被动。对有的民营企业出动劳动监察也无济于事,有的单位宁可接受罚款,也不参加失业保险。因此,如何从制度上研究激起个人和单位的参保积极性是一项很紧迫的工作。
(4)《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称:“按照国家或省的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经费的不得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样的规定在工作中易引起争议。首先是企业和职工他们参加了保险,而今他们虽或多或少地领到了一定的安置经费,但他们必定是失业了,从领取安置经费到实现就业有一个过程,在失业期间为什么不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国家曾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对改制职工发放安置费作过规定,有些地方在过去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文件中提到安置职工的安置经费是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2~3倍,而后就规定为发放经济补偿金和依法实行失业救济。失业保险制度在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对各条款规定不清晰,导致一些企业把发放安置经费改为经济补偿金,再让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去领取失业救济金,而政府和经办机构又认为他们已按规定领取了自谋职业安置经费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这类的上访、闹事现象很多,应当说与《条例》的规定不清晰是有关系的。
(5)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l%缴纳。”在这一条中,又造成了同一单位的两种社保制度,社会上普遍对这样的规定困惑不解,有的人甚至说失业保险制度是一件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
(6)失业保险制度自身存在难于克服的缺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尚未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特别是不发达国家都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因为失业保险制度本身就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一是失业救济容易导致失业者不急于找工作;二是失业者不一定是贫困者,我们通常说的戴着金戒指、牵着宠物领失业救济金,开着轿车领取失业救济金者大有人在,事实上这些人是不需要救济的,但制度也无法限制他。
(7)将事业单位以扩面的口号列入企业失业保险范围,不是事业单位本身的内在要求,而是当时国有企业出现大量职工下岗无钱支付失业保障或生活保障金的社会背景。因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管理与企业截然不同,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又尚未进行,不管是单位还是职工对失业保险没有兴趣,因此工作起来难度极大。
(8)失业救济金应由经办机构直发,而不是应该由社会发放。养老保险实施社会化发放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两个确保”的要求,而失业保险根本不存在“确保”的问题,更主要的是失业者与就业服务机构能够保持一定联系,能够获得职业指导的最好时间是他们申领救济金的时间,现在失业保险社会化发放,他们大多数人不与就业服务机构见面,他们不仅获得再就业的帮助少,而且他们的再就业状况也很难了解。
(9)各级对基金的监督力度大,但研究、指导如何用好基金、用活基金,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的作用少。因此,失业保险制度虽然建立最早,但发展缓慢,社会认同者少。
(10)强调征集目标力度大,具体措施少。失业保险是各种社保制度中经费征集面最大、征集难度最大的一个社会保险险种。近些年对征集基金的目标数、扩面的目标数一增再增,但是对实现目标有些什么措施保证却不多见,比如说,立法滞后、基层经办机构人员少、办公条件差、无交通工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