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目前尚无一个认识统一的概念,在对它进行保护的国家法律和一些国际版权公约中,在概念上差异都很大。在我国,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以口头语言表现和传播的,是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创作和流传过程中,不仅渗入了无数唱述者的思想、情感和艺术才能,也吸收了听众反映的意见和情趣,因而体现了集体性。在传播过程中,由于受时间、地域、民族和传播者思想感情等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异。因此,民间文学艺术是由某个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具有口头性、集体性、变异性和传统性的一般特征,虽然不完全具备着作权法中作品的必备要件,但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文学艺术创作和传承的本源。民间文学艺术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但作品的具体作者已无法确定。因此,从理论上讲,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所有权和着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事实上的主体。在《乌苏里船歌》案中,显然,赫哲族人是赫哲族民歌《想情郎》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既然赫哲族人是赫哲族民间文艺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那么作为赫哲族民族乡政府是否能以原告的身份对赫哲族民间文艺作品主张权利?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民族乡条例》的相关规定,代表少数民族利益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或民族乡有管理、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原创是指作品与其之前出现的作品不同,它不是抄袭或模仿另一作品,而是作者有个人特性的表达形式。原创也并不是绝对的,它不排除作者的创作素材和灵感受到已有成果的影响。事实上任何原创都是在创作者已有的生活感受和知识积累的基础上个人努力创造的结果。改编是对现有作品进行改变或改动。改编作品是在原有作品基础上而成就的另外一个新的作品。原创和改编所产生的创作成果都受着作权保护,所不同的是,改编是基于第一手作品而从事创作,原则上改编活动应得到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应尊重原作品。改编产生的第二手作品应当为原作者署名。
在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由于素材与作品难以区分,原创和改编的界限也很难分清。音乐作品涉及较多专业知识,对其作出鉴别显得更加困难,必须听取专家的意见才能进行判断。据专业人士介绍,根据民歌进行歌曲写作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原民歌填词,如《小白菜》、《绣金匾》。第二种是根据民歌的基本音调加以整理,简单地编成歌曲;如东北民歌《摇篮曲》,叫改编。第三种是根据民歌的基本音调,写出更高艺术水平的歌曲,叫创编。第四种是指抓住民间音乐的某些基本特征,提炼、发展写成歌曲,这可以叫创作。笔者认为上述四种界定基本上是准确的。具体到《乌苏里船歌》是改编作品还是原创作品,由于涉及专业问题,法庭委托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确定几名专家对《乌苏里船歌》进行鉴定。结论为“歌曲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的曲调基础上编曲或改编而成的,不是作曲”。审理过程中,法庭将《乌苏里船歌》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歌曲进行了比较,证实《乌苏里船歌》曲调最核心的部分,即中间四句的“起、承、转、合”,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我们的家乡多美好》民歌作品的相似性。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我们的家乡多美好》等赫哲族民歌,是在《乌苏里船歌》之前已经出现的作品,所以郭某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而成的《乌苏里船歌》是改编作品。既然是改编作品,改编者若注明此歌是根据什么作品改编的,这既是对原创的尊重,也使公众得以了解作品的来源,当然也就不存在侵犯他人着作权的问题了。从理论上分清素材与作品、原创与改编的界线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甚至可以说它们之间本来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界线。但我们不能因为其难以辨认而否定它的真实存在。
着作者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条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作者死亡后,其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着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着作人身权的内容
作者身份权作者身份权是作者所享有的要求被承认是作品作者的权利。该权利一般具有以下内容,第一,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质;第二,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为作品作者身份;第三,作者可以通过行使署名权来实现其作者身份。
作者身份最常见的表现方式是行使署名权。作者身份权是基于作者的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为作品创作者的一种权利,它是着作权人身权的核心和基础,是作者在权利受到侵权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根据。行使署名权的实质是要求他人承认作者的身份。作者行使署名权时可在原作上署名,也可以在演绎作品上署名,并可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署名。作者身份权的实现,还可以通过对作者身份的介绍、真名登记等方式实现。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是对作品中表现出来的创作个性及作品本身的尊重。作者有权要求其思想不被歪曲,也不被改变,社会也有义务保护作者的创作产品保持其原来的形式。
收回权收回权是指作者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损失为条件,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收回权行使的目的主要是维护作者的声誉。收回作品的使用权,可以有效防止错误的观点或不妥的观点的继续传播。行使收回权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作者有正当理由;第二,作者应当事先通知作品着作财产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第三,作者应公平、合理地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由于收回权的行使会受许多因素的限制,所以在实践中,作者很少行使此权利。
发表权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对作者而言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作者通常是发表权的行使人。但对于遗作,由谁来行使发表权呢?根据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的原件所有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