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辞退福利的确认。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企业应当确认由于辞退福利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在实务中,企业确认辞退福利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如果企业的辞退计划和裁减建议还在制定和讨论中,未最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对该项辞退福利不能确认。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准备辞退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辞退补偿金额及实施辞退的时间。
企业的辞退计划和裁减建议必须制定得较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这是评判能否即将实施的标准。
企业在制定辞退计划和提出裁减建议时就可以确认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需要等到实际支付补偿款时再进行确认。
要求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是因为只有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具有不可撤销性,才能保证会计确认和计量具有可靠性,否则在会计上无法对该项辞退福利进行确认和计量。
辞退福利的支付应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因为该笔款项的支付,并不是职工为企业提供了服务,而是企业要辞退职工,而被辞退职工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能计入资产成本。
实质性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同符合确认条件。
③辞退福利的计量。对于强制的辞退,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实际补偿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例11-10 甲公司于20×7年末由于市场销售情况不佳,决定辞退没有家庭负担的10名员工,每人补偿5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5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0
例11-11 甲公司由于市场销售情况不佳,制定了一项辞退计划,拟从20×8年1月1日起,企业将以职工自愿方式选择是否接受裁减。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均已与职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辞退计划已于20×7年12月10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并将于下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毕。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有关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方法,计算该项辞退福利的负债金额。
则甲公司应确认工龄在110年的中层管理干部中预计的辞退福利金额=预计辞退人数6.1×补偿标准10=61(万元)。
同理,可以预计出中层管理干部中1020年、2030年的补偿金额,还可以预计出车间生产工人的补偿金额。
假设所有辞退人员预计的补偿金额为600万元,则甲公司20×7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600
11.1.8 应交税费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要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各种税金,这些应交的税金,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预提计入有关科目,在尚未交纳之前暂时停留在企业,形成一项流动负债。
目前国家开征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金按照税法的规定,其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不完全相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完全一样。
为了总括地反映和监督企业应交税费的计算和交纳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账户,并按税种设置明细账户。
1.增值税
增值税是流转税中的主要税种,是就企业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金,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对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简化计税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1)应纳税额的计算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计算采用购进抵扣法,即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称为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称为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做法是:以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应负担的销项税额,同时扣除企业为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外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在以前购买环节已交纳的进项税额,抵扣后的余额即为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用公式表示为:
本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
在具体进行计算时,应注意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项税额必须以不含税的销售额及规定税率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2)扣税和记账依据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必须具备以下凭证,其进项税额才能予以扣除。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均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销售货物的售价、税率及税额等,购货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购入货物已支付的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②完税凭证。企业进口货物必须交纳增值税,其交纳的增值税在完税凭证上注明。进口货物交纳的增值税根据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依据。
③购进免税农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按照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以此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为了公平该类企业的税负,税法规定可以按一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④运费结算单据。一般纳税企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经批准使用的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和扣除率(7%)计算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出的进项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按照规定,企业购入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核算中,如果企业不能取得有关的扣税证明,则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扣税,其已支付的增值税只能计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3)账户设置
①一般纳税企业。一般纳税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②小规模纳税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单独记录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所以增值税虽然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但只使用三栏式明细账,不采用多栏式明细账。
(4)一般纳税企业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企业,从税务角度看,一是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或购进免税农产品凭证或收购废旧物资凭证或外购物资支付的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下同);二是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用销项税额抵扣;三是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①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采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等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等要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
例11-12 甲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6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该企业当期销售产品不含税收入为120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假如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不交纳消费税。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材料到达
借:原材料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
贷:银行存款7020000
②销售产品
销项税额=1200×17%=204(万元)
借:应收账款140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0
②免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部分项目免征增值税,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企业购进免税产品,一般情况下不能扣税,但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里的买价是指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以及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代交的农业特产税。
例11-13 甲公司收购农业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50万元,收购的农业产品已入库。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该公司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材料核算,原材料入库分录略)。
进项税额=150×13%=19.5(万元)
借:材料采购130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③收购废旧物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④外购或销售货物支付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企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及建设基金,以及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包括代垫运费),可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⑤进货退回与进货折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全部退货、部分退货与进货折让等事项。对此,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进货后尚未入账就发生退货或折让的,无论货物是否入库,必须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给销售方注销或重新开具,不需做任何会计处理。
企业进货后已做会计处理,发生退货或索取折让时,若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企业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企业收到销售方开来的红字专用发票时,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红字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价税合计数,红字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1-14 甲公司因质量问题退回上月末从乙公司采购的A产品,共10吨,单价10000元,收到乙公司开来的红字专用发票并收到货款和税金。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