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销售退回
一般销售退回,是指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应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期有与退回商品相同的商品在销售,应冲减同种商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如果当期没有同种商品在销售,则应以退回商品的金额冲减其他种类商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期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还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2)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应在退回当期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果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或折让。
现举例说明销售退回的核算方法。
例11-8 甲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10台,每台售价5000元,单位生产成本2600元,增值税税率17%,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于12月27日支付货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2009年5月10日,该批商品有5台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2008年12月20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26000
贷:库存商品26000
(2)2008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乙公司按销售总价50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50000×2%),甲公司实际收款57500元(58500-1000)。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57500
财务费用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58500
(3)2009年5月10日发生销售退回时,按退回商品的价值冲减已确认的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
贷:银行存款28750
财务费用500
同时,将已退回的商品入库,并冲减已退回商品的销售成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13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3000
例11-9 承例11-8,假设上述销售退回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后和2009年3月10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发生的,该项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在2009年的账上应作调整分录,假定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调整销售收入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调整销售收入的金额=25000-500=245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
贷:银行存款28750
(2)调整销售成本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1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000
(3)调整所得税费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24500-13000)×25%=2875(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8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875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8625元(24500-13000-2875)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6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625
同时,在2008年度会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①在资产负债表中冲减银行存款28750元,增加存货成本13000元,冲减应交税费4250元,冲减未分配利润8625元;②在利润表中冲减营业收入25000元,冲减营业成本13000元,冲减财务费用500元,冲减所得税费用2875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现金折扣是在2009年发生的,则不需要在2008年度会计报表中冲减财务费用。同时,在2009年的账上应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
贷:银行存款28750
财务费用500
借:库存商品1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000
有关冲减所得税费用和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分录同上。
7.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核算方法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企业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但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超过3年)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主要适用于所售的商品价值较高,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款期限较长,使该项商品交易发生的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大于了所售商品本身的公允价值,实质上具有了融资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现举例说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核算方法。
例11-10 甲公司于2007年初向乙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合同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万元,合计100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8000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因素。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在本例中,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应收合同价款10000万元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万元,即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8000万元,并据以计算该项应收账款的实际利率。
已知:年金A=2000,期数N=5年,年金现值P=8000,年金现值系数(P/A,I,5)=8000/2000=4
查年金现值系数表得知:(P/A,6,5)=4.2124,(P/A,8,5)=3.9927
用插值法计算得出实际利率I=6%+(4.(241.22412-43.-949)27)×(8%-6%)≈7.93%
应收合同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额2000万元,应采用实际利率法于每期末进行摊销。
甲公司各期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2007年初销售实现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乙公司1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0000
(2)第一年末收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20000000
同时,对应收合同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额(未确认融资收益)进行摊销,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340000
贷:财务费用6340000
(3)第五年末收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20000000
同时,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470000
贷:财务费用1470000
从第一年末到第五年末,账务处理方法相同,只是各年的金额不同。
8.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核算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遇到一些特殊的销售商品业务。在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结合这些特殊销售商品交易的形式,注重交易的实质。
1)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方法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一家企业委托另一家企业代为销售商品的销售方式。对于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企业应注重分析交易的实质,判断其是否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委托代销商品通常有两种方式,即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第一,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一种代销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时,委托方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而定。
如果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此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将商品直接销售给受托方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可以说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受托方。因此,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受托方可以将未卖出的代销商品退还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给予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售出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本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
现举例说明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的核算方法如下:
例11-11 M公司委托K公司代销商品100件,合同价为200元/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合同规定,K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M公司无关。该批商品已发出,但货款尚未收到。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发出商品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K公司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2)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库存商品12000
第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必须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受托方根据所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一种代销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已将商品售出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手续费收入。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已发出委托代销商品的成本;受托方则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和“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分别核算收到的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的价款。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它属于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方登记企业发出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方登记收到受托代销单位报来代销清单时,结转的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本科目可按受托代销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它属于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借方登记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接收价或售价;贷方登记企业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结转的接收价或售价;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受托代销商品的接收价或售价。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它属于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价款。贷方登记企业受托代销商品的接收价;借方登记企业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计算结转的代销手续费收入,以及与委托单位结算的代销商品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销商品的价款。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现举例说明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核算方法。
例11-12 A公司于2008年5月10日委托B公司代销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其实际成本为8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规定:B公司必须按11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按售价的5%向B公司支付代销手续费。2008年9月1日,A公司收到B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该批商品已全部销售完毕。2008年9月5日,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商品代销款(已扣手续费)。假定A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