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排瑶也有亚姓,称之为“房名”。
在简称中姓氏、排序、辈分三项为必不可少。房名、己名(或父名)则可选择一项。
这里的己名一般在孩子出生时,或请舅父命名,或以出门目击第一件事物为名。如出门见卖豆腐,其婴孩即命名为豆腐一贵或豆腐一妹,若见挑石头即命名为石头一贵或石头一妹,如此类推。在同姓同辈中,还可根据人的生理特征来称呼,如“大眼一贵”“高鼻子一贵”等。
上述全名随着人生进入结婚、生育和死亡等阶段而改动。如邓佳命孟拜大头二贵,进入结婚生育阶段后,需将“贵”改为“pia”。“pia”意为父亲。有了孙子,当了祖父将“pia”字改为“公”字。若有曾孙,当了曾祖父将“公”改为“王公”。
女子命名有两种形式:一是姓+排行+己名,如房五妹、盘四妹;二是父名+己名,如房东南郎排妹,“妹”为未婚女子。女子婚后姓名从夫名,如一女子嫁房罗卜丁当贵为妻,在丈夫姓名的后面加“莎”,“莎”排瑶语即妻子之意,全名为房罗卜丁当莎。婚后有了子女,则在长子姓名后加“妮”,“妮”为母亲。有了孙子,则将“妮”改为“婆”。有曾孙,又将“婆”改为“王婆”。
排瑶还有取法名的习惯。法名需经“挨担堂”,汉语译意为“打道箓”的信仰礼仪后才能取得,生前不使用,死后供族人祭祀时称呼。既是冥名,亦称阴名。法名的特殊成分是“法号”。所谓“法号”系由“法”字加上一或两个吉祥字组成,如法宝、法财等。法名的具体组成是:
男性
已婚(经过法):姓+君+法号+排序+郎
未成年(经过法):姓+君+法号+白鹤仙童
未成年(未经过法):姓+排序+哥+白鹤仙童
女性
已婚(经过法):父姓+氏+法号+排序+娘
已婚(未经过法):父姓+氏+排序+者
未成年:姓+排序+姑+白鹤仙童
现在,出门工作或读书的人,除保留原来奶名之外,有书名,如唐荣华、唐卫党、唐志坚等。
第六节婚姻习俗
一、婚姻制度
(一)婚姻限制
瑶族实行一夫一妻制,同姓或不同姓都可婚配,有些寨子全寨几百年来只有一个或两个姓,湖南蓝山县东山瑶区的瑶民一律姓盘,广西临桂县东宅江瑶寨在21世纪初只有邓姓和赵姓。
很多山区的瑶族直到20世纪70年代,仍奉行族内婚,很少与外族人特别是汉族人通婚,这在居住在山区的过山瑶中很普遍,桂北如临桂、兴安、资源的过山瑶寨子大多有这种限制,湖南东山瑶区还有“瑶不讨民女,民不娶瑶妻”之说。寨民们解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瑶族曾经长期受到汉族的歧视,形成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一些地区的瑶族男子可以娶外族女子为妻,但瑶族女子不能嫁给外族男子,如广西金秀的花蓝瑶、龙胜红瑶(布努瑶)。从20世纪70年代后出生的人开始渐渐打破这种限制,由于寨子内外、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越发频繁,80年代出生的人已经很少受此限制,有的家庭的子女甚至全与外族人通婚。
在民族内部,一些地方曾经也存在通婚限制,这种限制和不与族外通婚相似,常常由经济上的不平衡和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在社会地位上板瑶亦是被长毛瑶所看不起的……所以长毛瑶可以娶板瑶的女人,却绝不允许长毛瑶的女人嫁给板瑶的。”而居住在平地的瑶族,因为经济和地位与其他民族相似,交往密切,很少有不同民族和民族内部结婚的限制。
二、婚姻形式
瑶族婚姻的缔结形式主要有全招、半招半嫁、名义夫妻等。
全招,即“卖断”,可以是女方嫁给男方,也可以是女方招上门女婿。不管是女嫁男还是男嫁女,嫁者到娶者家后,从娶方姓并改换名字。所生子女,一律从娶方姓氏。
半招半嫁。一种是嫁者改从娶者姓,所生子女中,一人从嫁者姓,其余为娶者姓氏。一种是“两边走”,有“两不辟宗”之说。嫁娶双方都保持原姓,所生子女一从父姓,一从母姓;如女为娶方,第一个孩子随母姓,第二个孩子随父姓,以此类推。双方都到对方父母家轮流住上相同时间,一起劳动生活;双方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后夫妻有义务赡养双方父母。另外还有“随郎转”,男到女家入赘,居住一定时间或生儿育女后,女方偕子女随夫回夫家居住。
名义夫妻。这种缔结婚姻的形式俗称“做结合”,在茶山瑶中比较流行。这种婚姻往往是一方已婚并有了子女而后离婚,或双方都已婚都有了子女而都离异的。男女双方结婚后,只相互往来,过夫妻生活,不介入双方的生产及经济生活,各自的子女从各自的姓,继承各自的宗祧。如果婚后再生,一般从女姓。
广东乳源瑶族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婚姻形式,名为“担名”。有些家庭无子,在女儿长大后,选择一个留在家中。女孩成年后,可与自己喜爱的男子交往,怀孕后,父母便在亲友中选择合适的未婚男子“担名”作为名义丈夫。男子在“担名”期间可与女子同宿,如果生下子女则属女方,感情好的可长期同居,不好即散。这种婚姻不需举行任何婚礼仪式,男女双方也无须赠送财物。如果女方找到其他对象结婚,只要给男方两元钱作脱名费即可。1949年后,这种习惯已基本革除了。
因为一个家庭可能有几种形式的婚姻形式,有些瑶家会有三四个姓氏,笔者的一位亲戚家因为不同形式的婚姻关系,三代中存在四个姓氏,外人从姓氏中很难说明其亲属关系。
在瑶族地区,招郎比嫁女更为普遍。一个家庭有几个儿子,除长子外,其余都可以过继给其他家庭或到其他家庭做上门女婿。有女儿没有儿子的家庭可以招郎。没有女儿的人家甚至会养一个女儿招郎。没有子女的家庭可以将他人的子女作为亲生子女抚养。儿子早逝,可以为儿媳妇招郎。
以下是新中国成立前富川县山区瑶族的婚姻协议。
卖断、卖一半文书。
《卖断文书》写法。
立赘书字人×××(指印)。今有×××男,×××胞弟,因家下贫寒,难以娶妻,全家杀牲议定,情愿将×××男,×××胞弟出赘自行。恭请媒证匹配与本县××乡××村×××(指印)名下之女×××。当面言定,×月×日与×××凭媒言定礼金壹拾玖圆整,写此字与他为据。入赘之后,承顶×××宗支,跟班取名,听顺父母教训,敬重尊长,不得反议归宗。落字如高山滚石,永不归宗,砍竹而开,石断无丝。所有祖遗之业,姐妹照人头均分,不得变卖。倘有丧失伦耻,不忠不孝,丢老不养,丢妻不顾,闲游浪荡,不务正业,应由父母管教,合族诲训。如有反议归宗,妻不随身,子不跟带,所有产业概行无份,犹如袖手回家。双方内外叔侄,不得反悔异言,另生枝节,滋事生非,落笔成据,出口是金,空口无凭,立赘书是实为据。
人发千万
添丁进粮
媒证×××(指印)
在场×××(指印)
×××(指印)
×××(指印)
代笔×××(指印)
中华民国___年___月___日立
《卖一半文书》写法。
立出上舍赘书契字人,系富川县××乡××村×××(指印)。情因家境贫寒,无钱娶妻,托中间到本县××乡××村×××(指印)名下长女×××。年方16岁,相议无异,八字相合,两头愿意,当众结为夫妇。自此以后,所生男女,一子两份,二子平分,顶代两姓香火。自愿为赘,别家上门,抚养岳父母,生养死葬,孝义两全。结亲后不敢东游西走,丢抛家室。若不顾其双亲、家者,任由×姓按此为凭,依法度将赘呈官离婚;如若倘有来历不明,节外生枝等情,系问保人一力承担。今恐空口无凭,特立此上门赘契一纸,交与岳父母收执为凭。
介绍人×××(指印)
证明人×××(指印)
中保人×××(指印)
代笔人×××(指印)
中华民国___年___月___日立
三、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对瑶族夫妻的束缚是不一样的,在一些瑶族中,特别在山区瑶族中,婚姻对夫妻关系的束缚比较宽松。而瑶族男女的地位比较平等,婚姻对双方的限制也较为平等。
费孝通和王同惠在调研瑶山时写到:“等到十五六岁能受孕时便结婚了。瑶人结婚是简单的,我想是因为婚前与婚后没有分别的缘故。但生第一子时,仪式却非常隆重,原因是婚后未生子时,夫妻关系与婚前一样的不稳固,一方要离婚时,只要给对方少许钱就行,并不受舆论制裁。等生子后,离婚就不容易,虽然她所生的子,并不一定是丈夫的。”
“在公开的婚姻制度之外,花蓝瑶还有一种‘半公开’的情人制度。所谓‘半公开’是指大家不足为奇而又不愿为外人知道的意思。情人制度和婚姻制度在实际生活上有相同的重要,而这有时平行,有时交叉,构成花蓝瑶两性生活的特具形态。”
而离婚也很简单,瑶家夫妻感情不合,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离婚经村寨老人调解无效后,只要征得长辈或头人同意即可,有些地方只要用破竹筒、剪新布、砍糍粑等形式就可以离婚。
这里所说的是金秀瑶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情况,虽然各地瑶区的情况不一样,现在瑶族村寨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中所反映的结婚早、婚姻束缚弱、贞操观念淡薄等方面,却在传统仍存的瑶族村寨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笔者曾听寨民说起已婚男子在歌会上结识其他女子所引发的笑话,而叙述者在讲述时并没有对其进行道德判断。村寨中的瑶族青年的婚前性行为不受责难,离婚或丧偶女子再嫁不受舆论困扰,男子也不介意与离异并有孩子的女子结婚。有些地方有兄鳏而弟妇孀,弟妇可转房升为兄妻,而弟鳏则不得娶寡嫂。寡妇婚嫁虽不受限制,但不许兄终弟继或姐去妹来的婚姻结合。
瑶族的婚姻制度和婚姻关系与经济关系、生产关系和生活环境密切相关,并具有合理性,并不适于用汉族或现代婚姻观念来作价值评判。
四、恋爱方式
关于瑶族人的恋爱方式,史料中多有记载。
元人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卷三百二十八《四裔五》记载:“(瑶)十月朔日,各以聚落祭都贝大王。男女各成列,联袂相携而舞,谓之踏摇。意相得,则男咿呜跃之女群,负所爱去,遂为夫妇。”
清人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七记载,广东连山八排瑶“岁仲冬十六日,诸瑶至庙为会阆。……瑶目视男女可婚娶者,悉遣入庙。男女分曹地坐,唱歌达旦,以淫辞相和。男当意不得就女坐,女当意则就男坐。既就男坐,媒氏乃将男女衣带度量长短,相若矣,则使之挟女还家。越三日,女之父母送牲酒使成亲。”
清人谢启昆《广西通志》卷二百七十八亦载:“宾(州)瑶……春秋二社,男女毕集。未昏(婚)嫁者和歌择偶,两意即洽,各以所执扇、帕相搏为戏,谓之搏扇。归而父母与之成礼。”“思恩瑶……仲春男女成列入山谷中,相悦者负之而去,遂昏(婚)媾焉。”
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到,瑶族青年男女通过聚会、对歌、踏青等方式相识相恋,恋爱比较自由,两性关系也比较自由。一些地方虽然恋爱自由,但因为受宗教的影响,十分讲究“八字”、禁忌等,相爱的男女有可能因为“八字”不合或一些不吉利的预兆等原因而被强行拆散。而一些瑶族地区传统中还深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影响。
节庆活动、赶圩集会、生产劳动等场合,同寨或不同寨子的青年男女相聚,唱歌是最好的相亲方式,有隔山对歌,即男女双方隔着山头对唱;有站巷对歌,即男女双方站在房屋之间的巷道两旁对歌;有坐歌堂等。往往先是男女青年成群结队相聚,相识之后,中意双方再单独谈恋爱。广西百色德保县一带瑶族青年男女的相亲方式就叫“答歌为婚”。男青年看中某个姑娘时,便梳洗打扮,来到姑娘家的村子。男子与女方父母答歌,经过“求进村”歌、“求入门”歌的考验,对得好,便可进屋与女子谈情说爱。两人情投意合便悄悄出门,在村头岔路处点一炷香拜别父母,行至男家结为夫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里仍沿袭“答歌为婚”,不过洞房前会先领取结婚证。
一些瑶族地区还有“走妹”“抢歌”“拿篮子”以及“爬楼”“谈婚洞”“烟丝问婚”等独特的恋爱方式。
白裤瑶有“走妹”的习俗。节日或圩日,男女青年们盛装打扮,聚在山坡上或林地中对歌。对歌中由姑娘主动向中意的小伙子示意或用歌声传情。双方若情投意合,会互赠信物,女方送烟袋、绣花裤子等,小伙子送银首饰、草鞋、丝线。或者姑娘干脆去抢小伙子的雨伞、腰带和银手镯等贴身物品。抢到以后马上跑离人群,小伙子赶紧追过去抢姑娘的手帕作为信物。姑娘会把小伙子带到家中住上几天,既培养感情,也让父母了解小伙子。如果感情相投双方互赠信物,父母请媒说合。广西防城等地的瑶族,也有对歌抢信物的恋爱方式,男女双方都能抢对方的随身物品。
而广西贺县瑶族流行“抢歌”。每逢节庆日,青年男女穿着盛装走村串寨,本寨的青年男女看中路过的异性,就会“抢”回家中,殷勤接待。男女双方对歌唱答,从生活、劳动唱到爱情,一直唱到“结亲歌”。如果双方中意,便互赠信物。离别时相送,路上还要唱起“离别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