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有技术的内涵
(一)专有技术的概念
专有技术这个术语译自英文中的“Know-how”,即“I know how to do it”的缩写,其基本含义为“知道如何去做”。它是早期英、美国家在技术转让实践中产生的。从狭义上讲,通常专有技术仅限于工业目的,专有技术也称为技术秘密。它是指未公开过的,未获得专利法律保护,只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或少数人所掌握和知晓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关于这一观点,国际商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文件中对专有技术所下的定义颇具有代表性。
广义的专有技术的概念扩展到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包括工业秘密、商业秘密、管理以及一切领域内具有经济保密价值的秘密。如前苏联学者梅尔尼科夫认为,专有技术通常是指生产所必需的、不享有专利保护的三种专门技术:(1)工业技术,指生产已经采用或将要采用的、只限于少数人知道的,不享有工业产权的其他形式保护的生产、装配、维修和经营的秘密,以及其他技术知识和经验;(2)商业技术,指有秘密性质的市场情况,如原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况等;(3)管理技术,指组织生产的秘密。
(二)专有技术的主要特点
(1)专有技术是一种知识和经验
专有技术首先是一种技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具有非物质的属性。尽管它可以通过图纸、配方、资料等有形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从而可以得到转让和传授,但这些物质形态仅仅是物质载体,而不是专有技术本身。专有技术往往是以图纸、配方、公式、操作指南、技术记录、实验报告等形式表现出来,这些东西是有形的,是专有技术的书面记录表现形式,而专有技术本身则属于这些有形物之中的观念或构思,是无形物。一般来讲,人也是专有技术的载体之一,专有技术可以通过掌握它的人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人的使用转化为社会的物质财富。
(2)专有技术具有秘密性
专有技术具有秘密性,这是它的一个重要特征。专有技术是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如果专有技术不具有秘密性而是众所周知的,它就失去了它有偿转让的基础;同时,也正是因为它的秘密性,才产生了类似垄断性专有权,才在法律上有了保护的必要性。专有技术保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主观保密性和客观保密性。主观保密性是指专有技术所有人的保密想法,并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客观保密性是指该专有技术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但能得到合理的保密利益,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地位。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保密性和客观保密性,该项技术知识才能称得上是“专有技术”。
(3)专有技术具有实用性和经济性
它属于工业技术的范畴,凡是专有技术必须对完成工业实施具有某种价值的技术知识或是经验进行积累。因此,专有技术是把发明变为实践的方法和技术,是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桥梁,如果没有实用价值,专有技术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很多国家将专有技术必须具有实用性作为向其提供法律保护的条件之一。但专有技术是一种难以具体限定其范围的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动态技术,有一个研究、发展、积累的过程,不是研究人员灵机一动偶然产生的,它是经过多年生产实践研究、积累、总结出来的技术成果,并且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其有效。维持技术保密性的目的是为谋求经济上的价值。经济性也可表达为实用性,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专有技术的实用性是非常强的。由于专有技术经过实践证明,能提供较好的经济效益,才会为接受方所接受。专有技术是一种能变成可以实施的实践方法和技术。它一旦用到生产中去,就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产生经济效益。
(4)专有技术具有可传授性和可转移性
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它仍具有知识的自然属性,即可传授性。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传播和转移,能够被同等专业人员所掌握。正是因为专有技术具有可传授性,所以它能作为技术贸易的标的转让给他人。专有技术可以通过有形的(图表、图纸、公式、计算结果、说明操作指南、工艺资料、文字等)方式和无形的(视听、技术培训)方式进行传授,也可以通过独占许可证和非独占许可证方式进行转让。它不是依附于个人天赋条件而存在的,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转让时必须签订许可贸易合同,用合同的保密条款加以保护。
(三)专有技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
专有技术与专利都是人们精神创作活动的成果,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技术价值和财产价值,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交易对象,但是,两者之间又有着根本的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
专利是指拥有专利权的那些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的权利主体是一元的,即一项专利只能有一个权利主体。专有技术则不同,它不像专利技术是法定专利权,而仅是事实上的专有权,其权利主体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无限的,它可以是多元的。一般来讲,无论谁,只要合理拥有该项专有技术,均可以成为其合法主体,而不论拥有的先后次序。
②存在形式不同
专利技术按法律规定是已经公开了的技术,其内容已由专利说明所描述,并达到充分公开的程度,其法律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为此,要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权,可以以专利申请文件为法律依据,保护界限明确。专有技术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未公开的、秘密的技术。它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书面等有形方式,还包括无形的,比如口头、视听等。专有技术本身可能处于动态变化中,对该技术秘密范围的确定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其保护界限较难确定。
③保护方式不同
专利属于工业产权,它是通过专利法律保护其不受他人侵权。专有技术完全依靠保密手段来保护其秘密性,从而维护其技术权益。一般来讲,专有技术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特别的法律予以保护。但是,一旦签订许可证协议,就间接地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接受方不得违约泄密和滥用使用权。
④权利期限不同
专利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而对专有技术来说,只要严守秘密,没有泄露,则可无限期得到保护。
⑤技术范围不同
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技术领域范围不同,二是技术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不同。专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为专利说明书所公开,这些技术一般都是局部的,主要是一种产品或产品中的一个部件,也可以是一个公式,这都是一种静态的、固定的技术。而专有技术的范围则十分广泛,它没有任何范围限制,包括技术、经验、技巧等各个方面。专利技术远不如专有技术所包含的内容和应用范围广泛。
(2)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英美等国家将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严格区别使用,其原因是:
①产生的时间不同。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比专有技术早出现100余年。
②内容不同。商业秘密一般指自成体系并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专有技术一般不是独立的技术,它必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某项商业秘密才能发挥作用。
有的美国学者认为,专有技术是商业秘密的远房亲戚,可以界定为由经营者开发或者积累的对其经营活动有益的一种信息。这种信息不必是新颖的或者独有的,没有商业秘密那样重要,但对公司有价值。
二、专有技术的转让、保密与公开
(一)专有技术的转让
专有技术和专利、商标一样,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对象。所谓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所有的非专利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又叫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专有技术合同要具备的条款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1)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方的权利有:接受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权利。受让方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使用专有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转让方的义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可靠性及应用性,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2)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让方的权利有:受让方有权实施转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的有关技术成果,有权接受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转让方逾期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专有技术成果,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有权享有使用专有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受让方的义务有: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专有技术,依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当依合同规定返还有关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专有技术的保密与公开
(1)专有技术的保密
专有技术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特定人或少数人所掌握和滞销的技术,由于专有技术不享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它的所有人的保密来维持其垄断,只有使专有技术长期处于保密状态,其所有人才能凭借其事实上形成的技术优势去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所以,保密性是专有技术存在的关键。
①保密范围:许可方通常要求保密的范围较广,希望所有经许可方之手,甚至口头传授的技术情报,都予以保密。按一般惯例,只有以书面形式转让的、属于机密的、确为公众不知的资料,受让方才承担保密义务。属于口头传授、事后追加并加以确认的资料,也可列入保密范围之内。这说明专有技术保密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的内容也很多。它包括配方、公式、工艺设计和工艺流程、经验、数据以及操作、维修、保养的技术等。
②保密标准:一项专有技术是否达到保密要求,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在企业间特别是在同行业中,该项技术究竟在多大范围内为同行所知晓。如果该项技术只为特定企业或少数企业所掌控,而且都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这项技术可以认为处于保密状态。二是在企业或公司内部,该项技术或情报在多大程度上为本企业或本公司的职工所知晓,他们在执行职务时是否意识到,他们所接触到的是本企业的专有技术,并且是不得任意泄露的技术秘密。如果达到了以上两点,专有技术的保密才得到了基本的保证。
③保密措施:首先必须认清侵害专有技术的各种表现形式,它常常被他人以欺诈、窃取、胁迫等非法手段侵害。保密措施视保密程度而定。在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的保密条款中,许可方为确保其转让的专有技术不被泄露,在合同中除一般性地规定接受方有义务阻止发生违反保密条款的情况外,还具体规定接受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要求他们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实施其保密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这些措施包括限定接触核心技术秘密的人员;限定资料存放地点和存放器具;限定技术资料的方式;规定不得随意复制和传借;仅限定使用某些具体执行该合同的技术人员接触并使用资料;核心机密人员辞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相关行业中使用该项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