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专利和专利权制度的来源
“专利”实际上是外来语,它是由拉丁文“Litterae Patent”(其意为“公开的文件”)翻译而来的。早在中世纪,封建王室为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生产和贸易,已开始对能工巧匠授予一种发明人能对其新发明或新工艺进行独占经营的特权。由于封建王室在授予这种特权时总伴随着颁发一张公开的文件“Litterae Patent”,所以久而久之,这种独占经营的特权便与“Litterae Patent”连在一起,并逐渐被简称为“Patent”。同时这种独占经营的特权原来也只是王室恩赐的种种特权中的一种,散见于纷乱的形式和状态中,并未引起特别的注意,只是由于“专利”件数的增多和历史的发展,这种特权的授予才逐步趋于制度化。封建王室授予发明者独占经营权——专利的例子有:公元10世纪雅典政府授予一厨师独占使用其烹调方法的特权;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一波尔多市民色布制作技术15年的垄断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弗莱明人织布染布的垄断权等。这种特权有时也可能授予某一项产业。例如法国里昂的丝绸制造业就曾数次得到王室的特别关照。又如法国枢密院的1712年5月1日法令和1744年6月19日的法令中就宣布制止雇员侵夺、抄袭丝绸制作的图案。从总体上说,对工业发明创造者的保护在这个阶段都停留在由王室以零星、散乱的形式对发明人或某行业给以独占经营的恩赐或特权上。这些特权有的能给发明人带来一定经济上的利益,但也有着很多局限性。一方面,中世纪时期的行会制度严重束缚了工业上的革新和进步,阻碍了工业的自由发展。得到独占经营权的发明人的地位是脆弱的,面对着强大的行会制度,他们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特权,发明人和受到王权惠顾的产业与行会之间的诉讼不断。不摧毁行会制度,发明人就不可能有实施自己发明的自由。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恩赐完全受君王好恶所左右,故不仅有时真正的发明人得不到独占经营权,而且他们的利益还可能受到王室任意颁发的“专利”的侵犯。英国历史上着名的达西对阿联专利诉讼案(Darcy v.Allen,1602)就是一例。王室这种滥发专利的行为激起了群众和法院的不满,依法律授予专利权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18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经济力量的增长,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了。他们要求清除阻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各种力量,创造经济发展的新环境。通过这次革命,他们废除了包括“专利”在内的一切贵族特权,举起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独占实施权作为发明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正式为法律所确认。自此,对发明人授予独占实施特权以鼓励发明创造者,促进工业发展的做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纪元。“专利”一词在各国法中的定义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其中心意思一样,表示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的,在一段时间内独占实施其发明的特权。这种特权通过由国家进行一定形式的审查并颁布专利证书而得以确认。
专利权制度的孕育和萌芽阶段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的中、晚期,但是专利权制度的正式形成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那时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需要建立一套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方案。其中专利权制度的产生就是此方案中的一个基本内容。所谓专利权制度是通过授予专利权,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有利于技术交流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通过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从而推动了科研、生产、经济、贸易等各个领域的工作和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日益进步,各国授予发明的专利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经常,这种在18世纪末出现的正式的、系统的、全面的专利权制度也逐渐在资本主义各国流行起来。在美国是1790年,在法国是1791年,英国是1852年,德国先是各个邦有专利权制度,成立了联邦后制定了一部统一的专利权制度,于1877年生效。日本专利权制度于1885年制定。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到1980年底全世界各国制定专利权制度的共有158个国家。
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英、法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经济实力最强,所以专利权制度的基础是由英、美、法三种体系奠定的,后来由于德国实力的不断壮大,这种资本主义专利权制度的基础又加上德国体系。这四种专利体系对世界上所有资本主义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现在采用英国专利法体系的有澳大利亚、希腊等英联邦成员国;采用法国体系的有比利时、阿尔及利亚等国;采用美国体系的有日本、荷兰、奥地利等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在以前的社会主义阵营里,前苏联专利权制度代表了完全不同的另一种体系,它是以发明者证书与专利证书并行的双轨制。发明者证书与资本主义专利法体系的区别在于它否定了私人对发明的所有权,即独占权。这种专利制度是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下,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利权体系,对东欧影响很大。后来前苏联解体,产生许多共和国,其中俄罗斯的专利权制度是这些共和国现在的专利权制度的代表。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巴西专利权制度虽然谈不上什么体系,但是属于发展中国家专利权制度的一个代表,在发展中国家影响很大。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国外的专利权制度是怎样在几百年漫长的演变过程中从封建王室的恩赐特权制度变成今天的保护发明、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制度的。
二、早期的专利权制度
出于逐步废除封建王权和发展民族经济的目的,早期的专利权制度就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了,但是由于各国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有很大的差异,各国专利权制度的详细内容都很有本土气息。
(一)世界上第一个专利权制度
世界上首先为授予专利权立法的国家首当推威尼斯城市共和国。为了利用本国和外国的专利来推动经济发展,威尼斯城市共和国1474年3月19日颁布了如下的一个法律条文:“本城市共和国有着本国的和因各种原因来自外国的,能够设计和制作各种发明的能工巧匠。只要规定他人不得制造他们所发明的,且其他人所制造不出的发明,同时规定他们不得盗窃他们的发明荣誉,他们就会竭尽全力为本城市共和国作出有用和有益的发明。
为此,本城市共和国议会决定,任何在本城市共和国作出了本国前所未有的新发明者,一旦其发明已被完全且可以付诸应用和实施,就应向本城市共和国政府办公室登记。
任何其他人在10年之内,在本城市共和国的领土范围内,未经发明人同意或许可,不得制造相同或相似的物品。
违反上诉规定的,发明人有权向城市政府办公室诉愿,城市政府办公室将责令侵权人向发明人偿付100杜卡托(ducat 威尼斯古金币名)赔偿金,并立即销毁其仿造品。
本城市共和国政府有权根据需要使用上诉发明或器具,但除发明者本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具有这种特权。”
这部500多年前400字左右的条文,对专利权制度的内容做了详尽的叙述,且与现代专利权制度的精神可谓惊人地相似。第一段阐明了立法的目的——保护和调动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第二段阐明了取得独占实施权的条件——发明应当是新的、有用的、有益的,他人做不出的,发明人应当向政府办公室声明;第三段阐述了授予发明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第四段规定了对侵犯专利权权利的罚则;第五段强调了政府有权根据需要任意使用发明人的发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整个法令都围绕促进威尼斯经济发展这一主线。作为这一制度的实践结果就是,威尼斯城市共和国在1474年之后曾授予了不少专利,并曾于1594年授予了意大利着名物理学家、天文学家伽利略(1564~1642年)扬水灌溉机械专利权。这些专利的授予与使用,加速了经济前进的步伐,使得它成为着名的水上商业城市。
(二)英国早期专利权制度
英国很早就盛行由王室恩赐发明者独占经营特权的做法。为了适应发展工业的需要,与当时欧洲大陆较先进的工业国竞争,英王爱德华二世(Edward Ⅱ1307~1327年)和爱德华三世(Edward Ⅲ 1327~1377年)采用一些措施鼓励欧洲大陆的技术人员来英国定居,并在英国国内安全而自由地经营工业。例如废除了有关不允许外国人在英国国内经营的规定和对有新发明的技术人员用授予专利即独占经营权的方式给予奖励。但当王室看到这种授予发明者独占经营权的方式能给王室带来额外财富时,便逐渐开始滥用特权。在伊丽莎白女王时代(Elisabeth Ⅰ 1558~1603年),和在女王继承人詹姆士一世时代(James Ⅰ 1602~1625年),这种滥用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专利是他们用来对宠臣进行封赏的一种方式。他们不仅对一些过时的技术给予专利,甚至把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油、盐、醋和淀粉都做了专利对象,引起生活费上涨和民怨沸腾。下议院开始抗议,法院也不站在王室一边。着名的达西对阿联专利诉讼案就发生在这个时期。法官对该诉讼案的判决指出:应当根据“普通法”对新发明授予垄断权和对已有商品授予垄断权进行区分。前者体现了对发明人作出在英国尚未为人所知的新发明所花费的劳力和物力投资的补偿,是合理的;但后者却侵犯了人民的自然权利和自由。迫于压力,伊丽莎白最后不得不取消达西专利,并宣布国民可以根据法院判决得到应有的救济。
英国王室滥用授予专利特权的弊端最终导致英国议会于1623年通过了由着名法学家诺伊(W·NOY)、Ed.柯克(Edward Coke)和克鲁(Crewe)起草的“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该法规定:专利权最初的发明人:专利权人在国内有权制造和使用该项发明;发明在英国必须是新颖的;违反法律,有碍贸易及引起商品涨价,妨碍国家利益的专利均无效;专利的有效期为14年。同时该法还明确宣布一切垄断都“与英国的法律相违背”,并“全然无效”。从该法中可以看出专利权“patents”授予英国还没有的新发明,这样才不至于侵犯公共财产,导致物价上涨,破坏经济秩序。此外,对垄断权不得超过14年(特殊情况下可为20年)的规定,是为了工业的进一步发展而设定的。英国垄断法的诞生标志着英国普通法对王室特权干涉的胜利,奠定了现在专利法的基础,被称为“现在专利法的鼻祖”。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英国的垄断法于1852年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规定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和引进了公告发明内容的异议制度,从而使专利权制度更加完善。英国专利权制度在很长期间内都是英联邦各国(澳大利亚、爱尔兰、印度、斯里兰卡、新西兰)专利权制度的根基。
(三)法国早期的专利权制度
法国大革命以前,在17世纪和18世纪时,法国王室乱授予专利权的特权制度也给法国经济带来了不良影响,招致了民众的反对。法国各种势力和学派在当时崇尚经济自由、贸易自由学说的影响下,都赞成引进全新的经济制度,保护发明人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法王路易十五(Louis XV 1710~1774年)迫于压力,于1762年9月24日在议会颁布了一道法令,规定授予发明者独占经营特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促进工业的进步。该法令规定,这种独占经营特权失效。1789年8月26日,包含激励法国大革命原则的《人民和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在法国国民议会通过,宣布公民有自由、平等、财产不可侵犯以及反抗压迫的权利。财产权从此具有不可侵犯的重要特点,是“自然的和不可废除的人权”(见《人权宣言》第二条)。
1790年,出于加速发展资本主义的目的,法国立宪议会主张制定专利权制度,并提议由议员布夫莱(Boufflers)起草。几经修改后,法国第一套专利权制度于1791年1月7日通过。该专利权制度曾于1844年作过全面修改,但仍保留了它当初的基本原则。法国专利权制度实际上是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卢森堡等国专利权制度的基础,而且对希腊、土耳其和拉丁美洲各国,以及曾经是法国殖民地的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权制度,也有很大影响。法国早期的专利权制度体现了把发明作为发明人财产和财产具有天然合理性从而不可侵犯的特点,这正是资产阶级意志在上层建筑上的表现。法国1791年专利法第一条规定“各种工业中的每一项新发明都是其作者的财产”。起草者在对该法进行说明时宣称:“发明者的权利是权利中最不可侵犯、最神圣、最合理、最人格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