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通产省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和不正当竞争防止等工业产权法律的实施管理工作。通产省下设机构庞大、设备先进的特许厅,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和批准工作。特许厅每年受理50多万件专利和商标申请,为了完成对申请的审查授权工作,五个审查部配备了1265个审查员,申诉部有383名审理申诉的审查官(相当于我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及其审查员),另有800多人负责受理、收费、流程管理工作。为了方便和加快申请的审查速度,保证发明专利申请在1~2年内授权,商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在8~12个月内授权,复审和无效申诉案件在一年内审结,特许厅正在推行“无纸计划”,即申请人利用电子邮件向特许厅提出申请,审查员利用计算机检索已有对比文件和审查是否应予授权;申诉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开庭审理有关申诉案件。通过加快审查速度,使发明创造较快地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促进了先进技术在日本的推广应用。特许厅数据库的大量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企业科研单位、代理机构等传送,促进先进技术的普及。特许厅还重视对专利技术应用情况的研究分析,注重向日本中、小型企业推广先进、实用的专利技术。
战后日本的发展,许多方面是通过改良技术来实现的,故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比较多,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则越来越重视发明,以重大发明技术促进工业的发展。日本较早地采用专利制度对发明进行保护。专利申请是通过专利代理人向特许厅申请,以保障申请质量。日本的专利代理机构很多,仅大阪市就有十多家。日本的文部省负责管理着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着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如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协会、音乐着作权保护协会、艺能实演家团体,协议会、私自录音补偿金管理协会等。参加这些协会的会员是日本和外国的着作权企业法人、作家和艺术家,各协会以着作权法等为武器,保护其会员的知识产权,协助会员调查收集侵权证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参与侵权纠纷的解决,接受法院委托提供鉴定意见。
日本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2.日本企业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武田药品工业、松下电器产品、JR西日本、富士通沼津工场等大型企业共同的特点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在企业内部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后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用、实施、转让等。为了鼓励企业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还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
已有二百多年历史的武田药品工业是日本最大的制药企业,有职工9000多人,年销售收入7000亿日元,其专利申请量居世界制药企业之首,拥有1000件发明专利,每年申请量达到50~60件之多。该企业设立了知识产权部,有60人从事专利申请、调查、诉讼等工作,力量强,阵容大。每年投入销售收入5%左右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新药品,将研究开发的新技术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并注意对新药品采取的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综合保护,取得良好的效果。
松下电器产业建立了设备先进的研究开发中心,并设立了阵容强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1986年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250人,1997年已发展到450人。该企业已取得有效专利36000件、商标18000件。该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是公司本部、分公司均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总经理、经理为第一负责人;还专门设立知识产权国外机构,负责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的人员相对稳定,力量逐年增加,有力地促进了该企业稳步发展。该企业还制定了21世纪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原日本铁路运输集团分为六个客运企业和一个货运企业,JR西日本是其中的一个客运公司。该公司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其研制成功的JR500型机车时速达300公里,现已投入运营,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与他们特别注重知识产权的取得与保护,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有着极大关系。2006年以后,该公司计划将其高速机车技术向国外转让,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日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特点
1.政府和大企业主导。“知识财产战略会议”是日本实施“知识财产立国”的指导机构,由首相、文部科学省、经产省、外务省、法务省等政府部门和律师、经济团体、企业、大学等共同组成。
2.保护的重点是发动机等汽车核心零部件、音像制品、种子、软件设计、创意等优势产业的技术及无形资产。
3.强调WTO规则和国际合作。
三、美、日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美国与日本作为世界上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他们在知识产权的发展方面比其他国家的起步要早,也给我们留下了不少的经验与教训。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时所必须实施的发展战略,过早实施可能缺乏条件,而过晚实施则会丧失机会。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即里根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专利政策;后者则是日本的教训,以小泉内阁在20世纪90年代的变革为转折点。
知识产权在国际上有两大平台,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二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者关注的是知识产权在各国的利益,后者则更多地表现富人的立场。目前,国际知识产权的焦点问题是如何分享国际科技进步的利益,国际保护的趋势正日益强化。
20世纪50年代起,国际货物贸易大量增加,大量的货物附有知识产权,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争议。商标和版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在当时的关贸总协定(GATT)中曾被提出,起初并不强烈,但发达国家企图利用知识产权垄断货物和技术贸易的愿望使这种摩擦升级。以美国为例,2005年以来近50%的美国出口依赖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在20世纪50年代这一比例只有10%。美国贸易对知识产权依赖的增强,最终演变成了里根政府的专利新政策。建立WTO是里根的国策之一,其次是强调技术贸易。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一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相应的知识产权改革,制定法律,重新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包括知识产权的实施者和推动者及管理者的权益。在对外方面,谋求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球利益的最大化,推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署。由于WIPO仅限于IP授权前的事务,不涉及到授权后的保护,因此在WIPO领域内难以实现高标准,因为它没有WTO那样的强制措施,故美国寻求WTO的执行手段。
20世纪80年代,货物贸易保护促进技术贸易增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得以升华。知识产权与有形物不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更易发生侵权。就制止专利侵权而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必须先行,否则,技术就是卖一件丢一件,必然影响到技术的进步,进而影响创新和产业发展。在具体操作上,美国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从单边行为开始的。
TRIPS标志着WTO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全面强化,TRIPS的特点就在于高标准,高于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标准,更为关键的是其借助了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TRIPS强调保护外国人在本国的知识产权,从而为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全球利益最大化创造了客观条件。而日本则在步美国的后尘,全力打造日本版本的“特殊301条款”,这是日本总结自身教训的结果。
众所周知,日本是靠提高应用技术能力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20世纪80年代,日本产品以物美价廉而充斥全球,并使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在1992年位居世界首位。但物美价廉已不再适合今天的日本企业,随着日本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和新兴亚洲国家及地区的竞争,日本的竞争力开始下降,2002年降至第30位。日本自己反省后认为其原因是没有阻止其他企业进入自己的市场,导致了双方拼成本的争斗,从而降低了自己的市场份额。考虑到日本劳动力成本高,物美价廉的方法不能维持长久,日本企业认为今后的方向是走阻止同行竞争的道路,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在市场上构筑防线。
日本本来是可以挟其经济高速发展的威力,在10年前就采取这种做法的,即从物美价廉向用知识产权赢利的战略改变,但当时日本并没有抓住机会,许多日本企业并没有转变,结果造成了10年的经济停滞。这就是日本丧失机会的教训。
日本在2002年后才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是日本企业的生命所在,并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它需要政府和民间及企业联手。具体来说,企业重视利用专利,政府修改法律提供环境,这被认为是日本产业结构根本改变和发展转变的方式性革命。日本在2002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在内阁成立了首相掌管的知识产权部。
日本政府在提供环境上从两个方面入手。在保护内容方面,强调专利保护的是技术理念,实施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发明还不是产品和成型的技术。日本法官亦认为,发明是独立于工业的经济效益,专利代表了技术进步的方向。在程序方面,从2004年起,日本的专利收费上涨了一倍,还取消了异议程序;日本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也从以前的30~50个月缩减到自受理日起14个月。美、日两国都先后在费用上提高了专利保护的门槛,并在程序上提高授权的速度,如取消异议程序,客观上使专利保护“富人俱乐部”化。
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非发达国家的“专利”,发展中国家更有必要研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之后,作为原始积累的模仿的仿制侵权就不再有空间——规模性的生产会受到拥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密切关注。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外国专利权的阻击就是例子。而企业若要谋求继续发展,就要以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日本的教训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变化尤为重要,在低成本高质量的基础之上建立防止其他企业进入的专利防线才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