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两种法学教育目标来看,教育目标的定位与课程设置和社会需求有密切的关系。以此为参照,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是不明确的,如果从课程设置来看,我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较窄,一般仅局限于法学专业课,似乎着眼于职业教育;如果从社会需求或学生就业来看,中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面很宽,而且并不主要从事专门的法律职业。这又带有通识教育的特点。正是这种教育目标定位的模糊,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教育模式等具体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应倾向于通识教育。一方面是因为依法治国,将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基本规范,需要大量具有较高法律修养的管理者,而良好的法律修养只能来自系统全面的法学教育。另一方面,从学院教育的功能和我们的师资等各方面情况看,我们也应选择通识教育。以此为目标,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应突出通识教育的特点,在课程设置上增加学生的涉猎面,强调对学生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训练。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限于具体的法律专门知识,更需要的是“法律思维”和“法律头脑”。勒内·达维德认为:“法律教育之所以可能,只是因为法是由变动不居的条文以外的其他东西所构成。”[2]而这条文以外的东西(方法、理念、原则等等)的获取,主要通过理论法学的传授。重视理论法学,以提升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是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因此,在本科阶段应加强而不是压缩法理学等理论法学课程。
二、法学教育模式与理论法学
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确定后,就应该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教育模式。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有大陆法系的学术、基础法律教育模式与英美法系的职业法律教育模式。从我国通识教育的目标定位以及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来看,我们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应该是学术、基础法律教育模式。这一模式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在学生的来源上,法学院系的学生直接从高中毕业生中招录,缺乏基本的人文素养;第二,在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上,以法律专业为主,但也包含了大量的人文学科课程,在内容上偏重于法学理论;第三,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教授单方面向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学基础知识,强调学生对法律原理、方法的掌握;第四,在毕业生的去向上,大多数法学院系的毕业生毕业后一般都进入公司、金融以及其他政府机关,较少有人直接从事法律专门职业。要想从事专门法律职业,必须再通过难度极大的司法考试,并通过若干年的培训才能进入法律职业圈。
可以看出,在法学教育传统、生源、课程设置、毕业生的走向等各个方面,学术、基础教育模式都更契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状。这一教学模式的核心是大学法学教育所固有的对理论性教育和基础性教育的重视。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目前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弱归因于我们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知识的灌输,甚至认为在课程设置上,理论法学所占比重太大。这种将理论和实践对立起来的认识,培养出来的只是机械适用法律的技术工匠而不是真正能透彻洞悉规则背后精深原理的创造性法律实用人才。
三、法律职业与理论法学
法律职业是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职业的总称。在这里我们对法律职业作狭义的理解,指主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律师等职业,而不包括从事法律理论工作的研究人员和法学教师。
从历史上来看,法律职业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有两种路径。一种是学院教育→职业预备→法律职业,以德国为代表。德国的法学教育主要在大学里的法学院里进行,法学院是大学一产生就设立的四个学院之一。学院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以及对基本法律原理的把握。接受学院教育并不意味着其法律职业的开始,如果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在职业预备期里接受进一步的职业培训并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这就决定了大学法学教育更加重视理论法学。在德国,它的“大课讲授”、“基础课程”、“专题研究报告”等课程都偏重于理论学习。通过对基本概念、范畴、原理的讲授构筑起一个完整的法律科学体系,并为下一阶段的职业培训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刻理解、运用规则的能力。正如德国著名法理学家魏德士教授所洞见的:“法学和法学者的历史表明:纯粹的法律技术对法律和社会是危险的。只有那些对法的基础和作用方式以及对可能引起法适用的原因和适用方法后果有所了解并对其思考的人,才能在法律职业的领域内尽到职责的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他们的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对此他们必须认识到其行为应该遵守法律,此外还必须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联系。只有基础学科介绍了那些将法律作为科学的观点。否则法学还将停留在法律技术上。”[3]另一种路径是行业培训→法律职业→学院教育→法律职业,以英美为代表。它们在大学学院教育出现以前就有了私人性、行会式的法律教育和广泛从事的法律职业。随着18世纪英美大学法学教育的出现,法律职业的产生定型为大学本科教育→法学院教育→法律职业。由于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是职业教育,重在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因此,我们容易产生对其“职业教育”、“实用目标”的误读,即一种对英美法系法学教育割断历史、断章取义的理解。表现在对待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上,过多地强调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简单地将实践能力的提高与“案例教学法”、“诊所教育”等一些我们事事而非的概念相联系。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者并不是只拥有断案、解纷的法律技巧,而是具有广泛的人文知识和深厚的理论素养,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的法官很多都是著作等身的学术大家,而我们的法官、律师却很少著书立说。在系统的理论知识及创造性运用规则基础上的法律实用,这才是英美职业法律教育的真谛。可见,在现代社会,学院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前提,只有接受过基础法律教育、具备基本法律理论素养的人员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反观中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我们会发现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长期处于分裂的状态。
大学四年的法学教育不可能获取以后所需的全部知识,但可以学到获取知识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来自于理论法学,特别是法理学。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赫钦斯曾指出的那样:“法理学应成为法学课程的核心,但是几乎没有什么人去学习它,它就像法学史一样,被认为是一门边缘性科目或装饰性科目。”“实际的情况是,最好的实用教育是最具理论性的教育……如果新的一代要想找到走出明天的迷宫之路,他们所需的是原则、永恒的原则,而不是资料、事实和有用的常识。”[4]牢记这一点对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学教育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朱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
[2]〔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3页.
[3]〔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文版导读,第3页.
[4]〔美〕罗伯特.M.赫钦斯.美国高等教育.汪利兵译.北京: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转引自洪浩《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中外法学教育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以“民族药物标本室和民族药用植物园”为载体
促进学校民族医药教育文化发展
张志锋
民族医药学是指除中医药学以外的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学。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以及壮医药、苗医药、土家族医药、瑶医药、回族医药、彝医药、侗医药、朝鲜族医药等。医药是人类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物质,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需求,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世界各族人民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药学创造以及医药学知识的积累,各个民族医药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他们并不是中医药的某个分支,而是中医药的姐妹。然而民族医药的现代教育却起步相对较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诸国本指出,对民族医药学的认知不足,是我国现代医学教育中的重大缺陷之一。
近年来,相继在藏医、蒙医和维吾尔医中开始建立高等教育。目前有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云南中医学院、中南民族大学、广西中医学院等设立了藏药学院和其他一些民族医药学院。这些虽然是民族医药教育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从其数量上来看,民族医药教育还远远无法满足民族医药学发展的需求,而且民族医药教育主要集中在藏医学和蒙医药学上,其他少数民族医药却少有涉及。[张志锋,化学与环境保护学院教师。]
一、学校民族医药教育发展现状
学校是西部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一所民族大学,于2001年开始建立了制药工程专业,开始招收了制药工程专业本科学生,2005年开始招收药剂学专业的本科学生,2006年成立了中药学专业(民族药物方向),并于同年招收民族药方向本科学生。学校先后成立了少数民族药物研究所,民族医药实验室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积极探索民族医药教育科研新途径。同时加强与民族医院和药厂建立科研、教学合作关系,培养了一批民族医药人才,成为四川省民族医药的教育和科研基地。学校在老校区建立了“西南民族大学民族药物标本室”,室内收藏民族地区包括冬虫夏草、灵芝、雪莲等名贵中药在内的2000多种民族药材标本,为制药工程、药物制剂、中药学(民族药方向)本科学生的药材鉴定提供实验室识别平台。正在建设西南民族大学新老校区内民族常用药用植物园,计划引种民族常用药材200种以上,目前正在引种栽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