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本前提
人们普遍认为,随着法学教育从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以及法科学生为了缓解就业压力而将主要精力从课堂研习转向应对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在内的各种职业考试,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法科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诸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郭锋:“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第24页。]。因此,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坚持素质教育的基本前提。
首先,我国法学专业教育从高中阶段直接招生的基本模式决定了对法学专业本科生最为核心的培养是对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尤其应突出对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的学习。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教育应当夯实学生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训练学生严密的创新性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训学生高超的职业技能[夏锦文:“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学教育”,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第140页。]。
其次,我国的法学教育担负着广泛地为全社会各个领域培养法律人才的功能,而不限于立法、司法等法律职业领域。我国法学教育应担负起培养不同层次的高素养、宽基础、懂法律、通经济、善管理、有专长、能应变的,广泛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的重任[张桂英:“美国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对我国之启示”,载《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年第6期,第85页。]。
最后,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法学院的经历将法律外行转化为法律人的新锐。法学院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运用法律规则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其对自己有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忠诚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即法科英才培育的最高境界不是简单的知识授受,也并非功利的素质提升,而是恒久的品格塑造----将法学的品格与人的优良品格完善融合[李龙,廖奕:“人本法学教育观论要——高境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式”,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第19~20页。]。
只有坚持素质教育的基本前提,辅之以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我国的法学教育才可能培养出既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又具有深厚的人文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不仅培养司法机关需要的人才,也培养其他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需要的人才。
(二)坚持理论学习为主,实践能力训练为辅的基本原则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一定程度的分离已成为我国法学通识教育的明显弊端。为增进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和培养实践操作能力,辅之以模拟法庭课、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援助等实践训练是十分必要的,但单纯的实践教学并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手段。
在坚持理论学习为主、实践能力训练为辅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改善理论教学的方式方法,更有利于解决上述弊端。如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时,注意引导学生理解如何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法学理论不能正确指导法学实践时,又如何通过实际的调查研究调整或修正理论等。这样可训练学生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增强。同时,理论教学过程中,应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运用启发式和研究型教学实现双向交流的教学方式。只要理论教学方式方法运用得当,也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推理能力以及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法学教育定位的关键是树立法学教育的大教育观,它是以终身教育思想和人力资源理论为指导,突破了传统的一次性的学校教育的培养模式和框架,是一种与人的一生相伴相随的新的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霍宪丹:“法学教育重新定位的再思考”,载《法学》2005年第2期,第6页。]。大学法学教育仅仅是法学教育中重要的一环,其基本任务是生产出性能优良的初级教育产品,将产品“升级换代”的任务留待具体的实际工作阶段去完成。日本大学教育的设计者就认为,大学法学教育不足以造就一个能够初步担当法律实务的人才,其大学法学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较少涉及实际应用[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中国法学应该是当前中国社会需要的法学,是当前中国民众需要的法学,而不应该是法律学者需要或期盼的法学[何家弘.多种些活树少谈些森林——也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48页。]。中国的法学教育亦应如此。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大学法学教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大学法学教育的任务大致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解决做人的问题。第二,解决方法,尤其是思维方法问题,以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第三,解决做事的问题,即满足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霍宪丹.法学教育重新定位的再思考.载《法学》2005年第2期,第7~8页。]。
从部分学生的反映来看,他们认为全日制教学的重点应当是基础理论的学习、研习能力的培养、学习方法的掌握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而不应当去完成毕业以后应当由工作单位所担负的职业培训和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社会公益职能[郭锋.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第25页。]。因此,法学教育目标不是教育者意志或意图的实现,而应是受教育者愿望和目的的达成。大学法学教育已不能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法律人”的职位,仍坚持用培养“法律人”的方式要求多数不可能以此谋生的人,就不能体现对学生的尊重和负责[陈卯轩,曾青.法科教学模式:从‘教’到‘学’的转换.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10期,第121页。]。
(四)客观分析用人单位的希望和评价
真正塑造教育模式的是消费市场,是竞争,而不是教育者的主观意图[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第19页。]。需求决定供给生成了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我们只能从用人单位的希望和评价中客观冷静地分析需求和供给的关系。我们无法改变市场规律,无法改变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我们能够改变的只能是我们自己:改变我们原来的观念,改革原来的做法,以适应新事物和新情况,用我们的改变适应变化[吴志攀.统一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取向.载《中国高等教育》2005年第13期,第32页。]。
将理论素质培育与实践技能养成有效均衡为一种高境界的法律人品,是全球法学教育改革共通的主题之一,也是满足用人单位的最理想方式。但如美国等既具有法律传统又将法律人才作为“学士后”培养的西方法学教育尚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理论与实际脱节问题也就不足为怪。问题是大学法学教育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法学教育和训练能否解决这一问题?究竟是用人单位基于投入与产出比例的考量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要求太高,还是大学法学教育工作的基本目标尚未实现或难以实现?大学法学教育向何处去?这是法律院校和法学教育工作者不得不思考的新问题。
浅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衡静
摘要: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呈现出不少危机。这与发展盲目追求规模、体制不合理、教学方法不当等有关。提高教学质量是改革的关键,为此,需要加大资源投入、改革教师评估制度、扩展教学体系和创新教学模式等。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危机,改革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中,法学教育无疑是取得最为重大进展的学科教育之一。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不仅得益于国家对教育的重视,更得益于国家大力发展法治而产生的知识和人才需求。然而,成绩与问题的并存,法学教育在所有高等教育的学科中也几乎是最为突出的,这对法学本科教育来说尤其如此。在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法学本科从逐渐成为一个热门专业到逐渐沦为最难就业的专业学科之一,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说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反思问题,进一步深化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应该说已经到刻不容缓的地步。本文对法学本科教育所面临的挑战和应有的改革方向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期望能够对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衡静,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危机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的危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快速发展导致的基础不足
在国家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被不断升温。在这种情势下,大跃进式的盲目发展法学本科教育,就成了多年来的一个显著特征,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这种盲目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大学、学院在一无师资,二无图书资料的情况下,就开办法学专业进行招生。所谓的一些“法学院”或“法律系”,倒有点像只是一个“草台班子”。另一方面,一些原本有法学院或法律系的学校,也超出自身的实际能力,开始盲目扩大招生规模和办学规模。盲目发展导致的后果就是,造成师生比率不协调、图书资料趋于不足、学生学习环境恶劣、学校办学质量下降,促使法学教育能力和规模之间矛盾日益突出。解决该局面问题已经成为对教学资源上的严峻考验。在过去20年,无论是政府的管理投资模式,还是院校的自治模式都进行了改革以求及时改善该局面,但不可否认,基础不足这种20世纪90年代留下的“隐患”,已使得法学本科教育的危机日益突显。
2.教育发展体制行政化与市场化的扭曲
行政化与市场化相结合,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确立的社会发展基本模式,这也是高等教育改革中所确立的教育发展模式。然而,要实现行政化与市场化的有机结合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过去的改革来看,在高等教育体制呈现出行政化与市场化之间的扭曲形态,本不该市场化的地方却实现市场化,而应当市场化的却维持着传统的行政化机制。“病态”的市场化的基本表现是:根据“教育产业化”这种理解得似是而非的政策,教育收费制中的一些过度收费现象,不仅使国家疏于承担责任,而且使学生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思想负担,不能安心学习。行政化的基本问题是:虽然国家注意发挥市场力量在发展高等教育中的作用,但是,在政府和大学传统两极力量面前,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仍然有限。一方面,“政府包办大学”的管理办法仍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另一方面,大学之间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尚未完全形成。以1998年政府对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例,这种单向的依附政府关系不仅造成大学办学自主权的缺失,而且也破坏了大学之间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这必然导致各法学院校之间的竞争欲望及能力发展处停滞状态[1]。
3.科研与教学缺乏有机协调
高等院校既是一个科研机构,也是一个教学机构,科研和教学之间既有各自的独立性,也有一定的关联。科研和教学之间的基本关系是:第一,科研好能够积极地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但科研好并不一定会善于教学;第二,科研不好不一定会导致教学不行,教学质量的好坏并不完全决定于科研水平的高低,教学质量可以通过良好的教学方法,清晰阐释基础知识来得到一定的保障;第三,通过在教学中发现问题也可以为研究提供较好的问题意识。在过去的发展中,我国的高等教育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并没有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在传统的高等院校评定教师职称和业绩的标准中,尤为重视教师的科研成果,而近年来提出的向“研究型大学”转型的高等教育改革政策更是加重了这种倾向[2]。不恰当的夸大科研的地位导致了这样一些后果:其一,科研任务过重,使本来热心于科研的教师忽视在教学上的精力投入,因而往往因为教学方法的欠缺,而导致不能很好地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传授给学生和把基础知识讲清楚;其二,过高的科研任务,也常常使得科研能力本来不强的教师完全失去对科研的兴趣;其三,因为教学水平在职称评估中受到轻视,也使得其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受到打击。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对于基础专业知识并不扎实,交叉学科间的界限意识仍模糊,联系能力仍欠缺,信息量、知识量仍不足的在本科阶段受教的法学学生来说,很显然这种研究型大学的科研式教学模式是难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