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在我国,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并简化计算,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财务核算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且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账务健全,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经纳税人申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当然也不符合上述小规模纳税标准第4条);
②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⑤经审查测算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新办企业,在当年内不办理认定手续;
⑥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要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账号证明、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等资料、证件。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当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可以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票,按增值税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1.4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和扣除率
1.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为17%。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适用低税率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以外,税率一律为17%。
(2)低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按13%的低税率征收的范围为: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3.扣除率
对企业从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接受运输劳务,由于不能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不增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税法规定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例如,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为13%,符合条件的运费发票的扣除率为7%。
3.1.5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收到代销清单时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发出商品满180天仍未取得代销清单或货款,视同销售,为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收取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转移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增值税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1个季度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1.6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起征点规定
对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个人,依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是:
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减免税规定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缴增值税项目有: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
3.2.1增值税计算方法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两种。
1.直接计税法
直接计税法是按照规定直接计算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用该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2.间接计税法
间接计税法,又称税金扣除法或扣税法,是指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根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金(销项税额),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金-项目已纳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便易行,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理,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在纳税实务中,各国增值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税率有所不同。
3.2.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间接计税法。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称为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销项税额不是本环节销售方应纳的增值税额,而是随同货物价格一起向购买方收取的所销售货物的整体税负。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税销售额是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和基础。该销售额是不包含销项税额的,这也是增值税被称为价外税的原因,税法明确规定了应税销售额的确定范围和确定方法。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价外费用一般开出的是普通发票,票面所记录的金额是含增值税的金额,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3-1】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10月销售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7000元。请计算:该公司10月份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多少?
应税销售额=117000÷(1+17%)=100000(元)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刷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除以上一般规定以外,税法对在确定销售额时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1)折扣方式销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的确定具体可分为4种情况。
①实物折扣。目的是促销,相当于无偿赠送,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不得扣除实物款额。
②现金折扣。是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折扣额不得扣除。
③商业折扣。也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此种情况下,只有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余额为应税销售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④销售折让。是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销售方须给予购买方的一定的价格折让,税法中规定应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例3-2】申贝公司1月1日销售货物一批,原价150000元,予以购货方商业折扣5%,并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予以注明。申贝公司为了提前收回货款,许诺给购货方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客户在1月20日付款。但是客户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一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申贝公司经核实,同意给予销售折让10%,请计算该公司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150000×(1-5%)×(1-10%)=128250(元)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其计税销售额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不得扣减旧货物收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