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3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进行核算,在“管理费用”账户中据实列支;计算应交的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实际缴纳房产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9-12】某企业1月1日拥有房产原值6000000元,其中有一部分房产为企业办幼儿园使用,原值800000元。按照规定,按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纳税。按年计算,分月缴纳。税率为1.2%。则该企业有关房产税的会计处理为:
年应纳税额=(6000000-800000)×(1-20%)×1.2%
=49920(元)
月应纳税额=49920÷12=4160(元)
每月预提税金时
借:管理费用41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4160
每月实际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4160
贷:银行存款4160
9.4.4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如下。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9.5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
9.5.1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含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范是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12月31日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征收。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①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该土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③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④土地使用权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①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②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③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城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④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不同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为: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其中,大城市是指市区与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中等城市是指市区与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50万的;小城市是指市区与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9)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10)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11)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12)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13)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
(14)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
(1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16)其他特殊用地,包括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9.5.2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适用的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额
9.5.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核算,并确认企业的“管理费用”。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9-13】北京市某企业实际占用土地40000平方米,其中企办医院用地1500平方米,企办幼儿园用地500平方米。北京市政府核定该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20元/平方米。则该企业本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为:
应纳税额=(40000-1500-500)×20=760000(元)
①计提应纳税额时
借:管理费用7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760000
②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760000
贷:银行存款760000
9.5.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计征。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计征。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开始计征。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开始计征。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计征。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开始计征。
2.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9.6耕地占用税会计
9.6.1耕地占用税概述
1.耕地占用税的含义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占用的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耕地占用税的基本规范是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3.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以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为征收对象。“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具体包括田地、菜地、园地、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另外,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视同为耕地。
4.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范围内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核定各地适用的税额。而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率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规定的平均税额。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其适用税额,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5.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的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根据实际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特殊情况下,如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
9.6.2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9.6.3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耕地占用税是在实际占用耕地之前一次性缴纳的,不存在与征税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因此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计入“在建工程”账户。
【例9-14】某高校占用耕地25000平方米,其中校办工厂占地6000平方米,当地适用税率为10元/平方米。则该校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额及其会计处理为:
应纳的耕地占用税额=6000×10=60000(元)
借:在建工程6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
9.6.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二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当天起30天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3.纳税地点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具体由哪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就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征税。
9.7印花税会计
9.7.1印花税概述
1.印花税的含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现行印花税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是指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印花税纳税人具体分为以下6类。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3)立账簿人。立账簿人是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是指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