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3-7】某进出口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报关进口液晶电视机300台,每台关税完税价格为11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60%。已交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并已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当月以不含税售价每台22000元全部售出。根据以上资料,请计算:
(1)该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
(2)该公司当月销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
(3)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分析及解答如下。
(1)进口环节进项税额的计算:
应缴进口关税=11000×300×60%=1980000(元)
组成计税价格=11000×300+1980000=5280000(元)
进项税额=5280000×17%=897600(元)
(2)销售环节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22000×300×17%=1122000(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1122000-897600=224400(元)
5.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1)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前一道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使得出口货物本身就不含税,因而出口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适用该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等。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报关离境是指货物输出海关,即出口);
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④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3)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及其国家经济政策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即出口退税率,其在数额上表现为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依据的比例。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5%、14%、13%、11%、9%、8%、6%、5%等。
4)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1)“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①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型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额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②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税票注明的金额×6%(或5%)
【例3-8】某进出口公司2010年1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300套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4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4800元,退税率为6%,则该企业应退增值税额为:
应退税额=[6000÷(1+6%)]×6%+4800×6%≈627.62(元)
③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例3-9】某进出口公司2010年3月购进牛仔布委托A企业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牛仔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0000元(退税率为13%),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为3000元(退税率17%),则该企业应退增值税额为:
应退税额=20000×13%+3000×17%=3110(元)
(2)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注:本章将在后面“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中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中详细介绍此部分内容。
3.2.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计算应缴增值税,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任何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增值税计税基数的销售额同一般纳税人一致,也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后,自己只能开出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上面的金额是含税价,必须换算成不含税价后,才能作为计税基础。即不含税价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009年1月1日实施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经营用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抵扣办法,而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生产经营设备仍然不能抵扣。但为了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由原来的6%或4%降为3%。
【例3-10】某个体商店2010年2月份销售收入额为6780元,增值税征收率为3%。则该商店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6780÷(1+3%)]×3%≈197.48(元)
3.2.4增值税的申报
1.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资料
(1)必报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③《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⑤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须报送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2)备查资料:
①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②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④运输发票复印件;
⑤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备查联;
⑥收购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2)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1)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要求报送的纸质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2)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①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②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④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⑤《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1)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略),仅填写行业代码。
(5)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7)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8)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9)本表“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10)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11)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12)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13)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14)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表一》(本书略)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5)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列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