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社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变化。社会组织是一个不断与环境发生作用的开放系统,它必然随着外部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形式。
第一节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
一、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原因
1.农户超小经营规模与农业现代化对资本使用型技术进步的特定要求不适应。现代农业的根本标志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巨大提高。只有当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与其他产业相近的水平,农业劳动者才能得到与其他产业劳动者相近的收入,农业才能成为稳定发展的现代产业。一般而言,只有资本使用型技术进步,才能带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革命性变化以及劳动使用型技术的进步。即在等量土地上越来越少的资本吸附越来越多的活劳动,虽可能带来土地生产率的巨大提高,但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却贡献甚微。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技术变迁虽然某一时期可能会出现“劳动使用型”倾向。但从长期来看,其主流是资本使用型技术进步。
由于我国农民人均耕地仅2.3亩,超小经营规模所造成的不经济问题普遍存在。然而,问题并不仅仅在于农户初始经营规模的超小化,更重要的是这种初始经营规模的长期凝固化,使农户的超小经营规模无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扩张。在农户超小经营规模的凝固状态下,农户对技术进步的理性选择必然倾向于劳动使用型,即优先追求土地生产率的提高。以粮食为例,目前我国一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粮食1300多公斤,为世界农业劳均粮食产量的一半,仅为美国、加拿大的1%左右,但粮食亩产量却在逐步提高,并超过了世界中等水平。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土地生产率的逆向运动虽与特定的资源禀赋状况密切相关,但其中最直接的原因还是现阶段农户超小经营规模的凝固化阻滞了农民对资本使用型技术进步的选择,这已从根本上偏离了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方向。
2.农业生产同其产前、产后部门机械分离。农业再生产诸环节的内在联系被人为截断,致使我国农业长期处于外部规模不经济状态。在农业生产中,土地及各种流动的投入要素如化肥、种子、农药等是可分的,拖拉机等农用机械也可以通过制造较小的型号而实现其可分性。由于农业是以动植物体的自然再生产为基础,这种农业生产要素在一定限度内的分割使用可能使农产品单位成本上升。因此,农业较其他产业并未表现出特别明显的内部规模经济优势。但现代农业却表现出明显的外部规模经济优势,即通过大力发展农业的产前和产后部门,使得产中的外部环境更加有利,从而可以在不改变农业生产规模的条件下,使农产品单位成本得以大幅度降低。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农业不存在适度规模问题,而是说一定限度内小规模所造成的内部规模不经济可以通过发挥农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优势得到弥补。
当今世界上所有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都把现代化农业划分为农业产前部门、产中部门和产后部门三个领域,并实行一体化经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把农业产前和产后生产加工环节归属于工业部门,把农产品流通归属于商业部门,这种农工商部门被人为地割裂,这便为农工商三部门的不平等贸易创造了条件。农村改革以来,我国农业产业链条被割裂的情形虽有改善,但迄今农用生产资料(化肥、种子等)与农业生产的需求脱节以及农产品流通不畅、农产品加工环节过度侵蚀生产原料的农民利益等农业外部规模不经济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目前我国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3.农产品市场结构的完全竞争性质经常诱致农户的无序、过度竞争,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农业资源的巨大浪费。目前,我国农产品都已进入市场,农产品市场结构基本已处于完全竞争状态。这是因为:其一,市场集中度低下,卖者众多,单个卖者所占市场份额很小,不足以影响市场价格;其二,农产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结构不是向着所谓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方向演进,而是无例外地向着兼具垄断因素的不完全竞争的方向发展。现代产业组织理论揭示了隐藏在这场历史性演变背后的深刻原因,即垄断意味着资本的集中和规模经济,适度垄断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经常发生“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无序、混乱的过度竞争现象也充分说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所引致的市场行为通常恰恰不是努力降低成本,而是经常的破坏性“降价”竞争。由于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很低,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产品供给量一旦出现波动,价格只有波动更大的幅度才能消除供需缺口。因此,农产品市场的完全竞争结构是目前我国农业不时发生“增产不增收”、“多了砍,少了赶”等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现象的重要原因。
二、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内涵
消除农业经营组织结构上种种不适应性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推进农业经营组织创新。所谓农业经营组织创新,亦可称农业重组,是指为适应现代化农业要求而进一步整合农村市场取向,改革业已形成的农业产业内市场关系的过程。显然,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属制度变迁的范畴。
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农业微观基础领域发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那么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则是在宏观领域对微观基础的重新整合。这种产业内部关系的整合虽非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也绝不再是经济活动当事人在逐利动机驱使下的自发行动所能实现的诱致性变迁,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也就是说,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是政府在农业领域因势利导、有意识地消除现阶段农业产业组织不适应性,进而促成规模经济和有效竞争的制度变迁过程,这个过程是以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自觉参与为基础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经营组织的制度创新,发端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后已逐步向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过渡。
三、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目标
有效率的产业组织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农业经营组织的合理化,达到农业效益的最大化。即一方面建立活跃的有效竞争秩序,把农村经济搞活;另一方面是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所谓有效竞争,是指垄断与竞争达到均衡时的市场竞争状态,亦即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可以并存时的市场竞争状态,充分享有规模经济,对于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竞争地位以及整个农业的市场绩效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对农业而言,利用规模经济的途径不仅仅是扩大内部规模经济,更重要的是充分利用外部规模经济。
四、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核心内容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核心内容。其原因是:
1.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地解决了如何协调农业中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两者关系的问题,因而构成了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核心内容。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生产者(农户、农场等)为了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而走向集中和联合的一种新型产业组织方式。其实质是农业生产者之间或者与其产前、产后部门的相关企业签订一个或松或紧的长期合约来代替市场中相应的一系列临时交易关系。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的具体形态虽然有不同,但其基本属性并没有超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范畴。
农业产业化经营存在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农业生产者同其产前、前后部门中的相关企业在经济上和组织上或松或紧地结为一体,实现某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后者则是指分散的众多小规模农业生产者(农户、农场等)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基础上或松或紧地直接结为一体,共同协调原料供应、产品销售加工等。
无论哪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共同体内部的长期合约都引入“非市场安排”,如提供保护价、利润返还等。这种“非市场安排”适应了农业特点,有利于灵活、及时、稳定地协调农业的产供销活动,这也正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广泛适应性和生命力所在。当然,共同体内部的“非市场安排”是以市场机制在共同体外部充分发挥作用为前提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方面使小规模农业生产者特别是农户走出了内部规模不经济的困境而获得了外部规模经济,从而增强了自身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又消除了由农产品市场结构的完全竞争性质所引发的无序的破坏过度竞争行为,但也没有因此走向过度垄断,以至于破坏市场竞争活力,而是实现了农产品市场结构由完全竞争向垄断竞争的根本转变。在垄断竞争条件下,共同体较单个农户不仅可以更好地预测市场信息,从而避免“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盲目生产状态,而且还可以避开单纯的价格(削价)竞争,转而采取提高产品品质,寻求更有利的进货渠道和进行农产品加工增值等非价格竞争手段。这就是说,垄断竞争引致的市场行为优于完全竞争,农业的市场绩效也将因此而得到提高。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定农产品价格,进而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方面将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2.农业纵向一体化经营使农民“夺回了传统农业失去的阵地”,把人为截断了的农业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内在联系重新连接起来并进一步拉长了农业的产业链条。由于农工商部门分割体制的现实使“农业就是动植物生产”的观念得到相当普遍的认同,由此便进一步认定“农民就是动植物生产者”。这样农业在主体上将不可避免地沦为原料性生产部门,农产品将越来越多地以中间产品的形式进入其他部门;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自然再生产特点决定了农业再生产诸环节在时间上的继起性,不能像制造业那样通过分工颠倒重组而转化为空间上的并存性。因而农业的产前、产后部门与产中部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是有限度的。在农工商分割体制下,当农民这个以生产原料性中间产品为主的劳动者群体分散地独立进入市场的时候,他们所面临的与工商部门的交易条件恶化和竞争力低下是很自然的。农业纵向一体化经营通过引入“非市场安排”打破了农业产前、产后部门同产中部门的机械分离格局,进而将改变农民单纯从事原料性生产的角色,使农民的活动领域拓展为以动植物生产为中心,产前、产中和产后三个领域全部内容的总和。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载体在纵向一体化方面,最典型和主要的模式是“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应该说,这种方式连接的经济共同体能够容纳不同层次的农业生产力,能够提高广大农民的组织程度,因而有较强的适应性。但龙头企业和农户的经营目标和重点并不相同,当龙头企业利益与农户利益一致时,“非市场安排”确实能给双方带来好处。不过,当公司利益与农户发生摩擦时,双方都可能会发生一些机会主义行为,不惜违约以获得眼前利益。特别是由于农户力量分散,有时不得不依附于龙头企业,甚至成为龙头企业转嫁风险的对象。因此,靠契约维持的松散型“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纵向一体化经营模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创新过程中可能逐渐向引入股份制因素的紧密型“股份制龙头企业或公司+基地+入股农户”的模式演变。
3.农业横向一体化经营,特别是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直接组织起来,以“集团军”的形式共同进入社会大市场,这是提高农业的市场集中度,进而矫正农业的所谓弱质特性的根本途径。仅靠农业纵向一体化经营矫正农业和农民的弱者地位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纵向一体化经营高度依赖于“龙头企业”的存在及其辐射能力,但目前在我国广大农区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农区大规模培植“龙头企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推行纵向一体化经营将受到一定限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生存和发展也不应寄希望于工商企业对农民(农户)在道义上的自觉让利和支持,甚至不能长期依靠政府的保护政策。因为,此类做法无疑承认“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者”并任由其长期存续。显然,作为基础产业,农业的根本出路是寻找农业由弱质产业变为强势产业,农民由弱者变为强者的实现途径。而要实现这种根本性转变,现实的选择是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横向一体化经营,把千百万分散的小农户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直接组织起来。这样,农业的市场结构将彻底实现由完全竞争向垄断竞争的转变,农民同工商企业的抗衡能力甚至与政府的联系对话能力将得到显著提高,从而农业将可能以平等的贸易伙伴身份与非农产业进行公平竞争,共同活跃于国民经济大市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