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的民族关系是不平等的,民族之间的猜疑、隔阂、矛盾非常突出,许多民族内部也是不团结的。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历史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制度,开创了中国民族关系的新纪元。
新中国成立后,为消除各民族之间的隔阂,党和国家通过派出访问团到民族地区访问,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到内地参观,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有效地疏通和改善了民族关系,增进了民族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增强了各民族对祖国的认同和热爱。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实现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党和国家采取措施,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使少数民族以中华民族大家庭平等一员的地位登上历史舞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明确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明确了民族关系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方向。在此基础上,我们党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巩固了各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明确把民族自身的发展引入民族问题的内涵,提出加快发展是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打牢了民族团结的经济基础。我们党还明确提出了“三个离不开”的重要思想,科学概括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现状,集中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在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经受住了一系列重大挑战的考验,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征程中,我们党明确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为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党把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进一步概括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明确指出,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的伟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