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分析】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有徇私舞弊情节。徇私表现为徇私情、私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徇私既是犯罪动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的法定情节;舞弊则是徇私的手段,表现为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等,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少征税款,徇私构成本罪的动机。
【案例重现】
案例一2005年6月至2006年,被告人高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某税务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44万余元。其中,高某与房屋中介人员被告人丁某合伙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45万余元。高某从中收受客户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单独及伙同被告人丁某,利用高的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伪造材料、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高某并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5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此案高某系主犯,丁某系从犯;高某在受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5500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有收受他人贿赂、授意他人修改或者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房产交易资料、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数个犯罪行为,不但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损害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属于有两个犯意、实施犯罪行为,侵害两个犯罪客体之情形,符合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且两罪之间不成立法条竞合关系。裁定:驳回上诉人高某、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佳木斯市一地方税务局税管员肖某将企业税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法院判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据了解,肖某到佳木斯市城东粮油经销公司核查该公司的房产税情况,发现该公司共欠缴房产税14万余元。核定后,该公司经理等人请肖某吃饭。多日后,肖某通知该公司领导补交税款,公司领导称企业困难没钱,肖某要求先交1万元。之后,公司会计等人将1万元人民币交给肖某。肖某将这1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肖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企业交的1万元税款据为己有,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法院根据肖某积极退还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及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分析】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威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他自然人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案例重现】
为了给自己捞一把,某国税局管理分局科员的陈某某竟然利用手中的权力,动起了“卖”发票的主意!由于他虚开发票,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国家税收损失了45万余元,他个人从中获取了4万多元的“好处费”。可是他的这些行为却难逃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法眼。最终,陈某某被法院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2000年6月至2003年期间,陈某某主要负责发票的验旧、核销审批以及售票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具发票需要有真实的交易发生。于是,陈某某就与自己管辖的片区内的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商量,提出“我的业务熟,你们公司可以将所有申请、年审发票等业务都交给我来代办。”某公司方面答应了陈某某的提议。于是,陈某某通过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和弄虚作假等方式,冒充某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名,擅自填写并审批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验旧、注销审批表》,偷偷购买了国税销售发票9本。
也就在此时,一间窗帘装饰商店的负责人吴某通过他人的介绍认识了陈某某。吴某每年向陈某某购买发票,累计开票金额合计人民币近140万元,导致国家损失了45万余元的税款。而陈某某则趁机捞到了4万多元“好处费”。
陈某某的行为首先引起了其单位内部的怀疑,由于购买发票的流程都要输入电脑中,于是在单位内部跟踪的时候发现了陈某某的问题。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应相关单位纪委的要求,也提前介入了此案。陈某某见事情已经败露,只好向检察官全盘托出自己的关于虚开发票出售的事实和行为。
据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办案检察官介绍,此案的发生,也能看出有关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着漏洞,监督不到位,使得陈某某能够背着主管领导,自己审批,自己购买发票得逞。而陈某某在案发之前单位内部对他的评价也比较高,都认为此人是个挺老实的人。但是由于陈某某工作十几年来一直都是担任科员,所以心理上也出现了不平衡,希望能够通过职权来谋取私利。
2004年6月16日,陈某某被依法逮捕。法院审理后,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