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都饭店应于1991年12月31日前将所欠工程款以及其他工程费用共计885171.50美元及利息520000美元支付给咨询公司。1992年1月15日,咨询公司以丽都饭店未履行仲裁裁决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1992年2月1日向丽都饭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该公司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中确定的义务。2月9日,丽都饭店以咨询公司与丽都饭店均为中国法人,双方发生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属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不属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范围,该仲裁委员会无权进行仲裁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抗辩执行仲裁裁决状》,请求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对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认为,丽都饭店是内地与香港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涉外因素;丽都饭店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出现争议后,双方都自愿接受仲裁,且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所以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有权进行仲裁。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丽都饭店是由中国旅行社总社与香港益和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并在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的合资经营企业,丽都饭店与咨询公司均为中国法人,双方之间发生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系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不具有涉外因素,并非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争议。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受理范围。因此,丽都饭店对执行仲裁裁决提出的异议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23日做出裁定: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1)贸仲字第256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规定:该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可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上述规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应为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以及中国当事人之间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争议。咨询公司和丽都饭店都是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法人,且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在我国境内签订并在我国境内履行的,没有涉外因素,他们之间的该项争议并非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也是该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属于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本案被申请人丽都饭店提出,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其工程承包合同纯属国内经济合同,不属本案仲裁机构仲裁受理范围,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经受案法院审查属实,其异议成立。受案法院据此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是正确的。该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其他案例
(1)案例1
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和监理企业分别签订了施工阶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监理企业为满足建设单位要求,由项目土建监理工程师直接组织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规划,其部分内容如下:
①工程概况;
②监理工作范围和目标;
③监理组织;
④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及组织设计协调工作的监理措施;
⑤因设计图纸不全,拟按进度分阶段编写基础、主体、装饰工程的施工监理措施;
⑥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⑦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制度等。
【解析】
①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及报送,不应由项目土建监理工程师直接组织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规划。
②现阶段我国只有施工阶段监理,因此监理规划不应包括“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及组织设计协调工作的监理措施”。
③设计图纸不全,不能按进度分阶段编写基础、主体、装饰工程的施工监理措施。
(2)案例2
某工程,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3月1日,工期为302天,建设单位负责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可以分包。工程实施中发生下列事件:土方开挖时遇到了难以预料的暴雨天气,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承包人及时报告了监理人。为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工期延长了12天,承包人向监理人申请顺延工期12天。补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收到承包人报告后,监理人应采取什么措施应要求承包人采取什么措施、对于承包人顺延工期及补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如何答复
【解析】
承包人先书面告知监理,监理查看后,隐患处理方案得到监理认可,处理完毕后递交工程签证确认。
监理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回复承包人:①同意承包人的处理方案。②不同意承包人处理方案的,监理应给予可执行的方案,或召开会议商讨方案。个别情况下应当召开专家论证。
工期是否顺延应当以实际情况判断,“难以预料”的暴雨天气应该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但这个“难以预料”各方是否认可就很难说了,承包人是否做好雨季施工准备,有没有特殊情况的预案所以监理人可以依照承包人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延期。
(3)案例3
某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投保保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了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遭受风雨袭击造成的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②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③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④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⑤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要用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问题】
a 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b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解析】
a 处理程序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后,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②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③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3.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④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⑤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b 风险分配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人被免除一切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独自承担。
①具体分清损失内容,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损失;
②应给与认可,工程实体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③施工单位的医疗费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④工期应给与顺延8天;
⑤清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思考题与练习
1.思考题1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问题】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2.思考题2
2004年2月,某建筑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5日,该公司与甲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厂新建厂房于2004年9月底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将旧房3间租给该建筑公司,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10年。4月10日,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3间共300平方米的厂房给建筑公司,月租金1500元。但建筑公司考虑到已和甲厂签订了合同,还有5个月就能租到房,没有必要为此违约,故未答应。
2004年9月20日,甲厂新建房竣工,并搬进新厂房开展生产经营。建筑公司即于2004年10月14日要求履行合同。而甲厂却告知该建筑公司,甲厂已于2004年2月18日将3间房租给了个体户李某,李某已于2004年9月30日搬进旧厂房。为此,建筑公司无法租到此房,重新另租厂房,损失30000元。建筑公司请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甲厂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
请试阐述该案例中有关合同的法律条款
3.练习
(1)目的
使学生巩固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认识,深刻了解本知识点的内容。
(2)环境要求
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560万元,合同周期6个月。施工合同中规定:
①开工前业主先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②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10%的比例扣留保留金,保留金限额暂定为合同价的5%,保留金到第三个月底全部扣完;
③业主提供材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3)注意事项
①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保留在业主手中的现金;
②每次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保留金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计扣留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
③保留金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用该月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应得款加上因后继法规政策变化的调整和市场价格浮动变化的条价款为基数,乘以合同约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为本次支付时应扣留的保留金,逐月累计扣到合同合约保留金的最高限额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