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和小秦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小孙在家开店做百货生意,偶尔看到一些新鲜的货物,也会带一点给小秦。也因为这样,两人之间的关系一直很好。2009年5月,小孙看到百货店的生意越来越好,就想要扩大店面。但是由于门面房的房价上涨,小孙算来算去,发现手头上的现金还差3万元。于是小孙就找到小秦,说明了自己的情况,想找小秦借3万元,并且表示一旦手头有了活动资金就还给小秦。由于是多年的好友,再考虑到小孙的店铺生意确实很好,应该很快就可以还钱,于是小秦就很爽快地答应了,立刻带着小孙去了一趟银行,取了3万元钱给小孙。因为当时两人比较匆忙,没有带纸笔,小秦和小孙就都没有提到写借条的事。
就这样,小孙拿着这笔钱扩大了店面,生意也变得越来越好。眼看着距离双方约定还款的日子越来越近,就在这时,不幸的意外突然发生了。小孙去外地进货时乘坐的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小孙当场死亡。由于当初没有和小孙写借条,小秦担心自己的钱要不回来了,于是就跑到小孙家和小孙的妻子谈起此事。果然,小孙的妻子表示小孙根本没有提过这回事,而且现在小秦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小孙确实从他那里借了3万元钱,因此小孙的妻子拒绝还款给小秦。小秦有口莫辩,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孙的妻子偿还小孙借他的3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秦虽然声称自己和小孙之间签订了借贷合同,但是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加以证明,况且小秦也无法提供知情的第三人,证明自己和小孙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秦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借贷合同起诉时,需要提供书面的借据,没有书面借据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事实,或是提供证人证言。如果当事人的起诉不具备以上条件,则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本案当中,小秦因为和小孙关系良好,双方在借贷关系当中并没有写借条,这使得当小孙出现意外时,小秦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和小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只能吃哑巴亏。在现实的借贷关系当中,很多人顾及一时的情面,不好意思开口让他人给自己打借条,甚至在熟人之间谈到借条时,还大度地表示不用写,以表现自己的仗义和对他人的信任。然而这反而让他们在面临类似小秦一样的情况时,因为缺乏证据而导致自己在利益上遭受损失。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他人向自己借款时,一定要履行打借条的手续,避免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