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经80多岁的王老,是退役多年的军人,早年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由于在这场战争中受到了美军投放的细菌毒害,王老丧失了男性功能,战争结束之后也一直没有结婚。退伍之后,他就一直一个人独立生活。凭借着早年在部队里经受的磨炼,他的单身生活虽然辛苦了一点,但也还过得去。然而随着年纪的一天天增长,王老越来越感觉力不从心。最后在老战友们的劝说下,王老在60大寿那年从孤儿院里收养了一个小男孩作为养子,取名王卫国。经过王老十几年的悉心照顾,王卫国渐渐长大,也结婚生子,有了自己的家庭。对于养父多年来的照顾,王卫国一直很感谢,于是在他结婚之后,他也将养父接到家里一起生活。
一开始,一家人之间还相处得比较融洽,然而随着王老年纪越来越老迈,养子和儿媳开始嫌弃起老人来。他们不但不照顾王老的生活起居,甚至还要求王老给他们做家务。有时候王老手脚慢了,轻则辱骂几句,重则拳打脚踢。不仅如此,他们还将部队每月发给王老的养老金全部收入自己的口袋当中,每天只给王老一些剩饭剩菜吃。养子如此不孝的行为让王老伤透了心,他甚至偷偷买了农药想要一死了之,幸好邻居及时发现,将王老送到医院,才抢救了过来。经过此事之后,王老的老战友们都劝王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于是在老战友们的劝说下,王老将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和养子王卫国断绝养父子关系,并且要求其偿还多年以来的抚养费以及被王卫国和其妻子取走的养老金,共计20余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养子王卫国在成年之后不但没有尽到养子的义务,同时还虐待老人,因此支持了王老的诉讼请求,判决王老和养子王卫国之间的养父子关系解除,同时王卫国应当向王老赔偿多年来的抚养费,并每月支付王老赡养费3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在承担了养子女的抚养义务之后,若养子女成年之后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对养父母有虐待行为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支付的费用。收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终结。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自理生活的养父母,养子女依然负有赡养责任。
在本案中,作为养子的王卫国,不但没有照顾年迈的养父,同时还对养父百般虐待,造成了王老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双方已经无法继续收养关系,法院依此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王卫国应当赔偿王老在收养期间所支付的抚养费用。同时,由于王老年迈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方面已经无法自理,所以王卫国有义务向王老支付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