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文化探讨多,缺乏制度的设计
经统计,从制度角度研究高校廉政的论文,一直比较少,主要有《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的《试论高校廉政制度建设》,《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的《重视构筑新时期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宁波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的《内部会计监督与高校廉政建设》,《北京教育》2005年第4期的《以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高校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的《强化监督健全机制开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局面》,《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的《纪检监察与审计紧密协作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湖湘论坛》2006年第4期的《高校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的哲学思考》,《实验室科学》2007年第3期的《高校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制度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2007年第7期的《健全五个机制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与表1-2对比,关于高校廉政制度研究论文远远低于高校廉政文化的研究。虽然,文化在高校廉政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廉政的形成更需要的是制度的保证。从仅有的这些论文来看,在如何处理好高校中的产、学、研的关系,如何协调高校中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规范高校跨越式发展过程中的权力扩张,如何有效控制学校基建、采购和招生这三大腐败的“病灶”,都缺乏足够的研究和探讨。而这些方面,正是高校廉政理论中最缺乏的部分。
第四节高校廉政建设的理论基础
高校廉政建设既是按照事实求是的精神,不断探索的过程,也是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的过程。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关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的重要论述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高校廉政建设主要指党风建设,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重要思想理论成果仍然是我们进行高校廉政建设的重要指导。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思想
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领导无产阶级政党进行执政治国的实践。因此,他们对无产阶级政权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没有专门的论述和研究。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科学的思想宝库里,他们对于廉政问题有过不少重要的论述,廉政和反腐败思想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加强党的建设,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奠定廉政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负责制定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的章程时,就党内民主选举和廉政监督制度,进行了论述并作了详细规定。他们明确指出,党要定期召开代表大会,并成为年会制,对党内有关原则问题的一切决议,均须举行无记名投票,“以有利于代表大会实施正常的监督职能”。为维护党的先进性,他们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对党员条件做了严格规定,在对苏黎世“三个团”的批判中,指出党并不反对非无产阶级的人入党,但是党要用无产阶级思想改造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成分,从而捍卫了党的无产阶级先进性组织的性质。
二是强调发展和健全党内民主来促进廉政。恩格斯认为,党为了适应已经变化的新情况,必须尽快地“超越迄今存在的严峻纪律的框框”,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开展自由讨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他明确指出:“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这是提高全党思想水平,融化涌入党内的新成分,恢复党内真正和谐的好办法。马克思、恩格斯为了发扬党内民主,他们还强调在党内要严格实行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迷信与个人崇拜。
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廉政。恩格斯在《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一文中,深刻指出并批判了奥地利法学家门格尔,“把社会主义归结为一些简单的法权公式”。他说:“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
四是通过堵塞腐败现象维护廉政。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中,曾深刻地指出了必须彻底废除等级制,因为“用等级授职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随后,在他们的主持下,又废除了高薪制,取消了兼职薪金。恩格斯认为,只有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从根本上堵塞猎取肥缺和厚禄的途径,消除人们追求升官发财的奢望。另外,马克思、恩格斯还提出要政务公开,并对巴黎公社的做法大加赞赏。在巴黎公社,公社委员和各级领导人必须经常参加选民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把自己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五是通过在实践中培养选拔干部,发展廉政。恩格斯在批判德国党内青年派试图代替党的老领袖时曾指出,“应该让他们懂得:他们那种本来还需要加以深刻的批判性自我检查的‘学院式教育’,并没有给予他们一种军官官衔和在党内取得相应职位的权利;在我们的党内,每个人都应该从当兵做起。”他还从未来社会主义的全局出发,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工人阶级政党,应该培养本阶级知识分子和干部的任务,要在实践中培养和锻炼干部,确保党内干部的纯洁性,从而使党内的廉政能够不断的延续和发展。
(二)列宁的廉政思想
列宁作为社会主义的早期实践者,他的廉政思想对今天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强制度建设,利用制度反腐,是列宁党风廉政建设思想的核心内容。”
1.廉价政府为廉政奠定基础
十月革命以前,列宁就明确指出:“在任何一个有农民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占大多数),大多数农民是受政府压迫而渴望推翻这个政府,渴望有一个‘廉价’政府的。”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列宁还认为“廉价”政府的主要措施是,国家的一切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并可随时撤换;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工资,绝对禁止公职人员除薪金外兼有其他收入。根据这些,他不倦地告诫人们,一定要消除干部和群众之间在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这种不平等现象是违反民主制的,并且是瓦解党和降低党员威信的根源”。可见,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堵塞腐败现象的办法有较好的继承。
2.规范用人制度为廉政打开局面
制止和避免用人制度中任人唯亲、裙带关系,一直是反腐败、建立廉政制度的重要方面。1918年7月27日,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专门颁布了由列宁亲自修订的《关于不准亲属同在一个苏维埃机关中工作的法令》,法令规定:“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和姻亲不能在同一中央机关或地方苏维埃机关中任职。”同时列宁还要求苏维埃机关的所有领导人都应从他们所负责的部门中解除那些违反这一法令的职员的职务。
3.完善党内监察制度,坚决惩治腐败
为了科学管理权力,保证权力健康有序地运行,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确保机构的廉洁,列宁一再强调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任何一级领导干部)必须受到专职监察机构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腐败变质,必须有切实的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因此,他不仅要求必须建立党内监察机制,而且为如何完善党内监察机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在他的领导下,苏维埃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加强党的统一和提高党的威信。同时,列宁对有腐败行为的人不能姑息迁就,妥协忍让,而必须立即查处,严厉惩治。列宁不仅主张对有腐败行为的人严惩不贷,而且主张在腐败行为相同的情况下,对共产党员的惩治应加倍严厉,坚决禁止对党员、干部重罪轻罚、祖护包庇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纯洁队伍的目的。
4.加强监督确保廉政
列宁认为:“同贪污受贿这种道地的俄国现象作斗争……单靠宣传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他始终坚信“劳动群众非常敏感,很会识别谁是忠诚老实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谁是腐败的党员、干部。因此,他建立了非党工农代表会议制度,广泛吸收非党工农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监督,同时在群众中建立信访制度。十分重视新闻媒体对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违法犯罪行为和形形色色腐败现象的舆论监督作用,并强调报刊应当“公开揭露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切弊端,从而呼吁劳动者的舆论来根治这些弊端”。
列宁关于制度反腐的理论和实践虽然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并且具有明显的初创性和探索性,但他在制度反腐方面的深邃思想和实践上的有益探索,仍然是我们今天进行廉政建设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我党三代主要领导人反腐倡廉的理论
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作为我党三代主要领导人,在带领全党、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始终把反腐倡廉这一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当做治党治国的基本国策。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理论,开始于毛泽东,丰富、完善、发展、创新于邓小平和江泽民。学习、研究他们反腐倡廉的基本理论及思想,对于今天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更好地认识腐败、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毛泽东廉政建设思想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过程中,反腐倡廉是毛泽东的一贯原则。他的这一思想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并不断得到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如何巩固政权、如何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如何预防腐败的产生和蔓延等现实问题,毛泽东反复告诫全党,务必廉洁奉公,力戒腐败。他在反腐倡廉的理论创建和实践斗争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1.反对贪污和浪费,充分认识腐败的危害性
毛泽东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政息朝亡的历史规律中,深刻认识到了腐败的危害性。早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建时期,他就将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为共产党人的本质,倡导厉行节约,反对贪污和浪费。他指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他认为,要使共产党人永远保持廉洁奉公的本色,就“应该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延安整风运动期间,他将郭沫若的历史论文“甲申三百年祭”规定为学习文件。在全国解放战争即将结束,胜利在望之际,针对共产党执政后,部分党员干部有可能腐败不洁的问题,他指出:“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因此,他号召全党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防止腐败和骄傲,以接受执政的考验。新中国建立后,他更加重视反腐倡廉,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作为全党的一件大事来抓。他认为,党内腐败分子是“喝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血的资产阶级分子”。为此,他亲自批准处决了曾为革命立下战功的腐败分子刘青山、张子善。他主张肃清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在《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2.建立各级监督机构,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毛泽东十分重视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机构。《共同纲领》第19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1949年11月,经毛泽东提议,中共中央成立了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接着,全国地方县以上、军队团以上各级党委均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毛泽东又决定成立具有更广泛权力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至此,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检查为主、与国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监察检查相互配合的监督体系。毛泽东强调要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早在1945年7月,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共产党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时就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能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为此,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健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使人民真正拥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举、监督、弹劾、罢免等权力。毛泽东更重视舆论监督和人民来信。1950年,中共中央决定,在报刊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大量的人民来信,毛泽东不但亲自阅读、处理,而且要求各级信访机构认真、恰当地处理,满足群众正当、合理的要求,有效地改善了干群关系。此外,毛泽东还领导创立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确立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