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支持矿区恢复重建和淘汰落后生产力
到2010年底前,我市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收入等返还或留存市级部分,全部留存当地,用于支持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损严重、无法继续生产的由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免征2008年的采矿权使用费。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力。
四、加强市场要素供给
(二十一)用好用活土地资源
1.保障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到2010年底前,在受灾的农村地区按规划需要易地重建的乡镇、村庄和村民聚居区,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确定新建地块,先行安排重建。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市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单位搬迁用地,可先行安排使用土地。
2.加快用地手续办理,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按用地审批权限加快完善用地手续。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3年内可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限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后,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对地价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在尚未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价标准出让。
4.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先安排和加快推进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推动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通过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转使用,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
5.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工业集中发展区外企业迁入集中发展区,其原址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并在土地交易市场拍卖、招标、挂牌交易。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15%收取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支持企业搬迁重建和技术改造。各郊区(市)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的企业搬迁入园区后所置换出的土地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于城市建设,经市国土局、市经委确认后,市级按原企业用地面积的50%追加给郊区(市)县工业用地指标。
6.统筹安排商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大型商品市场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生猪屠宰厂的新建和异地迁建项目等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用地计划;对投资规模大、经济带动作用明显的商品市场园区和主力商圈等大型商业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向有实力的投资主体邀标或带方案挂牌的方式供地。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拓宽灾后重建融资渠道。鼓励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争取发行银行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市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及灾民安置房建设等政府型项目筹集资金。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优选一批企业作为上市培育对象。支持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土地出让、产权过户、工商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和再融资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利用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2.增强“三农”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通过国有平台公司注资,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工作。加快推进彭州市和大邑县村镇银行的筹建工作,尽快启动筹建都江堰市村镇银行。积极发展适合灾区特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五、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电、社会福利、基层政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所需资金按受灾程度和责任受益原则分级承担。其中市和受灾区(市)县负担部分,一是从市级和受灾区(市)县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中安排。二是在市级教育、卫生等部门通过部门预算调剂。
2.对受损的公共服务设施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可采取先租后建的方式过渡,所需租金由市和所在区(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3.统筹引导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市灾后重建统一规划,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基层政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十四)支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1.对非经营性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重建,所需资金在中央、省给予的项目投资补助基础上,按受灾程度由市和区(市)县筹集配套;对经营性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重建,按照“市场化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市和区(市)县通过整合政府资源的方式配置,多渠道筹集资金,财政适当配套。
2.受损水库除险加固以及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其他水利设施的维修所需资金,在中央、省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市安排水利基金给予配套。
六、强化就业援助
(二十五)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1.将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因灾失去生产资料及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2.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及援助对象。抗震救灾涉及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相关工作均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援助对象包括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受灾群众、因灾返乡农民工及全市因灾造成的企业下岗、失业职工。
(二十六)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企业及参与重建的企业吸纳当地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按月享受,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对从事灵活就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十七)实施受灾群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鼓励社会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援助对象实行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同时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二十八)实施失业救助
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不裁员的,可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灾后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九)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伤亡职工待遇的支付。动用风险储备金和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支付地震灾害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2.未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伤亡职工待遇的支付。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对因待遇支付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及时立案,优先处理。如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单位不存在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为工伤职工获得社会捐助、社会救助提供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服务。
(三十)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稳定粮食市场
(三十一)加强粮食供应保障
1.充实市县两级粮食储备规模,增加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市场供应;对应急安排已出库的市级储备粮油,要及时补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安排进度,做好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食的预案,确保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困难群众的粮食供应。
2.全力确保救灾粮定点加工企业生产,积极支持粮食收储、加工、经营企业从市外调运粮食,保证市场货源充足。
3.进一步完善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保障我市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三十二)支持受灾地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
1.中央财政对我市因灾专项安排的粮库维修资金,按受灾轻重程度、粮油仓储毁损情况、粮油产量及收购任务、现有粮食库存等因素,安排到受灾区(市)县专项用于仓储设施维修加固。
2.对受灾地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我市灾后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三十三)促进受灾地区种粮农民增收
1.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地震灾区粮食收购和代储工作,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种粮农民增收。
2.中央粮食、农资综合等补贴资金向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倾斜,促进灾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九、其他
(三十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适时调整市级部门经常性预算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凡可办可不办的项目不办或缓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在2008年年初预算的基础上调减10%,对已压缩的行政公用经费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不得作为基数重新计算。
(三十五)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援建项目和新引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实行VIP服务,特事特办,加快办事进程,缩短办事时限。对口援建省、市的中介组织出具的对口援建项目相关审查意见和报告可依法作为我市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十六)
本意见除文中明确执行期限的外,其余执行至2011年6月30日止。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委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努力把灾区建设成为科学重建、科学发展的样板。坚持灾后重建与试验区建设相结合,家园重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物质家园建设与精神家园建设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救、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相结合,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确保城乡受灾群众住有所居。
(一)农村住房重建
极重灾区、重灾区要在2008年底前重建达到60%,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重建任务,其中统规统建和开发性重建的,要在2010年5月前完成重建任务。其他灾区要力争在2009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其中统规统建和开发性重建的,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重建任务。农村受损住房维修恢复,要在2009年春节前基本完成。
(二)城镇住房重建
2009年底前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60%,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入住。城乡受损住房维修加固,2009年底前完成60%,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工作原则
(一)城乡统筹,“三化”联动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用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和办法,推进“三个集中”,加快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二)政府组织,群众自愿
住房重建工作必须在当地政府组织下有序进行。尊重群众意愿,调动和发挥受灾群众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主体作用。
(三)科学规划,节约用地
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保护生态、突出特色、操作性强的要求,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用耕地。
(四)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综合运用市场、经济和政策手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参与城乡灾后住房重建。
三、重建方式
(一)农村住房重建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为受灾户提供可供选择的多种住房重建方式:符合规划原址重建、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自愿搬迁异地安置、社会资金开发重建、维修加固损坏住房。
重灾市县符合规划原址重建和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的受灾农户,可使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引入社会资金联合重建住房。由当地政府根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房屋产权办理具体办法,确保联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城镇住房重建
充分保障灾毁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依法处置其灾毁房屋土地使用权。运用城市住房保障措施和机制,为受灾家庭提供多种可选择的住房重建方式:申请购买安居房、申请租住廉租房、申请购买限价房、自购商品房、符合规划原址自建、符合规划原址联建、按照规划置换土地异地自建、维修加固损坏住房。
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城乡灾损住房维修恢复的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