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的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同时也是人们私人生活的基本准则之一,其内容十分宽泛,涉及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我们从一出生就和父母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就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我们到商店去购物,就与商店形成了买卖关系;我们完成了一项发明、出版了一本著作,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某个自然人去世,就在其特定的范围的亲属间形成了财产继承关系。可见,不管你有没有意识到,民法已深深地介入了我们的生活,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水平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第一节民法概念、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概念
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因此并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虽无民法典,但有一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和法规,因此在我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存在的。在我国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民法通则》,其中第2条将民法界定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规范,可以由民法解决其矛盾、冲突的特定社会关系。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根据体现的利益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两大类。财产关系就是指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事权利总体上可分为六大类,即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与此相对应,民事法律关系亦包括六大类,即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按此分类,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为人身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为财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兼有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双重属性。划分人身权关系与财产权关系的意义在于,人身权关系的主体一般不能转让自己的权利,而财产权关系的主体则可依法转让自己的权利。
三、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立法者解释法律的准则,同时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地享有主体资格、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平等原则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它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认识到彼此都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个人自由。自愿原则不是绝对的、无限的自由,它要受法律公序良俗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方面。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法以社会公平观念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规范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基本准则。公平原则的实质在于以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内容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规范民事主体行为,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针对民事社会生活,特别是商品经济生活中,一切唯利是图、尔虞我诈、欺行霸市、损人利己等不正当行为提出的矫正原则,是民事社会生活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通谋、权利滥用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的对立物。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处理依据,以多数人共同认同的社会生活规范来处理具体民事案件,弥补法律的漏洞。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如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上的弱者保护、环境保护等。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第二节民事主体制度
主体是相对于客体的概念,能动性是主体的标志。而能动性又是意志的本质属性,唯意志所独有,故主体的本质就是意志;意志又是通过行为来表现的,故主体就是行为者。但作为行为者的主体在哲学和法学上却有着重要区别。哲学上的主体是指为实践活动的人,这里的人是指有意识的自然人。因为在哲学上,社会是自然人的全部联系,是全部自然人的共存,每一个哲学主体都享有进入社会的资格,都是社会的成员,亦即每一个意志都享有存在的资格。法学上的主体则指权利义务的载体,是法律关系中的能动者,即法律关系中行为资格的享有者。
一、自然人
自然人也称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公民。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对于这种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不分年龄、种族、性别、民族、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等,平等地享有。特殊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加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
在中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但是对于某些特定权益,自然人死亡后,法律可能仍然会给予保护,如法律在一定期限内保护死者的肖像、名誉、著作权等。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认知能力,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中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自然人。
在中国,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在中国,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①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第三节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