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治安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并贯穿该法始终。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仅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方面看,该法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规定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如该法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之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如规定了制造噪音干扰邻里生活,处200~500元罚款,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窃听他人隐私,处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等,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
该法是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4.主要内容
(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明确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4类共110多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对违法行为做了较为合理的分类,而且扩大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围。违法行为范围界定的扩大,意味着对私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在新纳入处罚范围的行为中,有不少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新出现或日益严重的社会现象。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对私权构成侵害,对社会秩序造成干扰,将它们纳入处罚范围,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章第10条明确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缩减了罚款和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将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10天、10~15天,并规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适用的细分体现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慎用,本质上是对人权的尊重。
(3)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章《处罚程序》中,分3节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在调查程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听政程序和救济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听政程序和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4)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形。例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当场收集罚款不出具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财物等,均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任及时处理。
(5)《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变化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有:
①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其中有些行为在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没有规定。比如现在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规定,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又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②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是3000~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200元。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1000元进行处罚。
③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治安管理处理条例》规定治安拘留处罚为1~15天,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应十分慎重,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10天、10~15天。
④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增加了相关法规26条。
⑤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根据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我国还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在法制的轨道上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中国有13亿人口,如果任何人不经允许就可以随意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甚至在活动中使用暴力,势必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为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全国各族人民能更好地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包括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条。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从此,我国走上了的依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之路。1992年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是一部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法规,共5章33条,进一步细化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我国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
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2)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则。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3.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1)申请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依法不需要申请的(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集会、游行除外。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未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参加。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2)许可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两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的;第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4.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