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2009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21号),提出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①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②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③在食品添加剂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④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①销售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添加剂;②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乳及乳制品生产中的①添加皮革水解物、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解抗剂)、硫氰酸钠等非食品用物质及滥用增稠剂、香精、着色剂等违法行为;②添加未经批准的进口食品原料或添加剂。米面制品、淀粉制品和豆谷制品生产中的添加溴酸钾、硼砂、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及滥用过氧化苯甲酰、二氧化钛、漂白剂(硫磺)、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肉及肉制品生产中的添加工业染料、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及滥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水分保持剂、着色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酒类生产中的①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香精、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②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进口食品添加剂。水产品加工和流通中的①使用甲醛、过氧化氢、火碱处理水产品以及过量使用多聚磷酸盐、亚硫酸盐(二氧化硫)的违法行为;②在水产品运输和贮藏过程中使用违禁物质(如孔雀石绿、抗生素、“鱼浮灵”)的违法行为。调味品生产中的①食醋中使用工业冰醋酸的违法行为;②酱油、酱类、食醋等调味品中滥用防腐剂的违法行为。餐饮食品加工中的①火锅中使用罂粟壳及用甲醛处理黄喉、血豆腐和鸭肠等火锅原料的违法行为;②使用地沟油烹制菜肴的违法行为;③在鲜榨果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提出:“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且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规范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时,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组分、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各组分含量及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中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当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且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和餐饮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产品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采购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1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部署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工工艺;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违规经营,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在使用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通知提出: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其他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涉嫌造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两通知指出:“违法添加行为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做好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违法添加案件的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防止证据丢失,必要时可以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要求,认真受理、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监管部门”。“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违法添加行为的危害,大力宣传国家打击违法添加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指出: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通知指出:要“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方面,通知提出:要“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发布公告,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与非食用化学品有什么区别?
3.怎样理解食品添加剂学是食品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4.简述食品添加剂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5.举例说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作用。
6.为什么说食品添加剂是安全的?
7.什么是LD50?有何意义?
8.什么是ADI值?有何意义?
9.怎样选择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种类和最大用量?
10.简述我国对于食品中非法添加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