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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遗产继承篇

小保姆继承巨额遗产

法院终审判决以保护

据新华社杭州(2001)1月20日电:曾轰动一时又扑朔迷离的“小保姆继承巨额遗产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立遗嘱人叶瑞亭老人生前的全部财产均归小保姆吴菊英继承。

1992年,吴菊英到叶瑞亭家做保姆,后向叶学习裱画,结为师徒关系。1999年9月9日,叶立下自书遗嘱,表示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赠给吴菊英。2000年3月31日,叶去世后,未经吴的同意,叶瑞亭的女儿邰丽娜私自拿走了字画。为此吴诉之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叶的自书及公证遗嘱均合法有效,判令叶的全部遗产赠给吴。

现在邰丽娜处的周昌谷(菊花)扇面一幅,叶瑞亭的私章十三枚及其工商银行存折一张,中国银行利息清单一张、玉戒一枚,全唐诗上下集,邵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交还吴菊英。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又不寻常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其典型性在于被继承的遗产数额巨大,有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寻常在于继承人是原为被继承人家的保姆,后又成为被继承人的徒弟,而并不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我国《继承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而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和被继承人对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有权自行处分的原则。

本案中,尽管被继承人叶瑞亭有合法的法定继承人女儿邰丽娜,但叶瑞亭有依法处分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权力,可以依法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叶瑞亭于生前的1999年9月9日立下自书遗嘱并公证,表示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赠给徒弟吴菊英。所以,吴菊英接受叶瑞亭老人的遗产赠与,受法律保护。虽然邰丽娜是叶瑞亭的女儿,是法定的继承人,但叶瑞亭生前依法立下了遗嘱,将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赠给了吴菊英。邰丽娜在叶瑞亭去世后,未经吴菊英的同意,私自拿走了属于吴菊英的周昌谷的字画(菊花)扇面一幅、叶瑞亭的私章十三枚及其工商银行存折一张、中国银行利息清单二张、玉戒一枚、全唐诗上下集等物,侵犯了吴菊英的合法继承权,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立遗嘱人叶瑞亭老人生前的全部财产均归吴菊英继承,邰丽娜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拿走的物品交还给吴菊英。

本案的判决,充分彰显了我国法律摒弃传统习俗观念,保护被继承人自行处分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的权力的法制理念和人性化的法治继承观念已在我国全面的树立,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表现,有着积极的划时代的法制意义。

我国已进入老年时代,老人人数的比例越来越高,对于老人的赡养问题与其遗产被继承的问题往往会纠缠在一起,使其问题更加复杂化,更加难以解决,传统的赡养和遗产继承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成为社会性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概括性的规范,使我们能够有法可依,但与家庭式传统的观念必然会有冲突。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旧的传统式的落后的观念必然被科学和文明所取代,对于一些顽固的东西,当然要用法治来解决。理性的人性化观念、方法和法治,将会解决我国老年人的一系列问题。随着文明与法治的进一步建设与完善,老年人自然会融入新的和谐的社会之中来。当然,老年人的尊严、权益和权力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包括政府和司法部门在内的全社会的关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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