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核标准不全面由于督学制度还不完善,以致缺少对校长工作的全面考核。目前社会考核校长工作的一个标准就是升学率。其实,各个学校的办学条件不同,生源条件不同,师资基础不同,学生的家庭文化背景不同,学校面临的社会条件不同等等,单凭升学率的高低不能说明校长能力强弱与否。但社会这样要求学校,家长这样评价学校,使得一部分校长不得不放弃一些正确的、符合教育规律的办法,而用时间加汗水的办法去抓升学率,采用疲劳战术,忽视科学研究,有时眼前得利,但却影响了自身素质的提高。
4校长管理制度不符合学校实际新中国成立以来,校长的产生、任用、培训、考核和管理基本上沿用政府行政干部的管理制度。在新形势下这种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中小学管理的特点和实际,其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强化了“官本位”的意识,不利于建立校长的职业化制度;二是容易使主管部门将学校看成自己的附属物,不利于确立学校自主办学的主体地位;三是干部之间缺乏激励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滋长了干部的惰性,不利于激发校长的开拓创新精神;四是校长待遇与行政级别挂钩,挫伤了一批科级以下老校长的积极性,不利于贯彻职、责、权、利统一性的原则。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制约,也有传统教育思想的负面影响;既有不良社会环境的干扰,也有校长主观因素的局限。因此,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共同努力,但根本的一条是校长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改革和创新校长管理制度,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符合学校特点的、科学的校长管理制度。校长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主要内容是:
一、改革校长选拔制度
(一)必须进一步明确校长的选拔标准
1991年,原国家教委制定了《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其中对校长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学历水平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校长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等未作具体规定。参照国外的经验和我国当前的新情况,还应补充几项要求:校长的学历(乡镇以下学校除外)应在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个层次;校长必须从教学人员中选任,必须具备5—8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有成功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管理才能,有一定的行政工作政绩;必须持有“双证”(教师资格证和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并实际具备管理和督导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教育管理专业证书。这样的校长才能担当得起现代学校管理的重任。
(二)改革校长选拔方式
在选拔校长的方式上,要逐渐改变单一的委任制方式,根据学校的不同情况,采用委任、聘任、推荐、考任等各种形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拘一格选拔校长。不论采取哪种选择方式,都要依法办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照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决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为了保证用干部的部门有管干部的权力,应明确规定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县乡两级中学校长有任免的决策权和参与权。当前应在有条件的地区,着力推行校长公开选聘和择优上岗。上海静安区民立中学在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的试点中,校长徐承博认为,作为校长必须要代表和符合学校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了尽快建立校长在学校的法人地位,并建立校长与教职工的契约关系,他自动请缨,要求全校教职工对他举行“公决”投票,如果全校教职工投赞成票的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二,作不信任自动下岗。这位敢于在教职工面前规范自己领导行为的校长得到了大多数教职工的首肯和拥护,同时也赢得了良好的反响,学校聘任制试点工作也得以顺利进行。
实行校长“选聘制”,一方面是对校长“官本位”意识的巨大冲击,另一方面在校长与教职工之间产生了良性互动。为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公开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加强校长队伍创造了条件,也为教师参与岗位选聘做出了表率和榜样,增强了教职工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
二、完善校长激励机制
(一)要克服只重精神鼓励、团体鼓励,忽视物质鼓励、个体鼓励的偏见在调动校长积极性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光讲觉悟,用觉悟代替政策,也不能只讲精神、讲奉献,而应该将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需要有物质激励。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建立一个对校长的双重激励机制呢?既然校长是办学的关键,既然校长的任职条件比教师高,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比教师大,那么校长就应享受比教师更高的待遇。我们应该借鉴企业经理职业化的经验,大幅度提高校长待遇,吸引大批优秀人才进入校长队伍,形成强有力的竞争态势,促进校长队伍结构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
(二)逐步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是在中小学设置校长职级序列,对具备任职条件的校长进行科学考证,并依其德识、能力、水平、实绩确定或晋升到相应校长职务等级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校长职级制的依据是《教育法》中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的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的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总体原则。从试点单位的经验来看,实行校长职级制,有利于校长的职务级别与办学实体挂钩,做到职务能上能上,待遇能高能低,班子有进有出,以调动校长办学积极性,促进校长素质的全面提高和校长队伍的科学、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校长队伍动态管理新机制。这样,也有利于校长专业阶梯的形成,使校长得到可持续性激励,形成一个“无需扬鞭自奋蹄”的良性发展局面。因此,有关部门应认真总结校长职级制的试点经验,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和推动校长职级制在更大范围内展开。
三、健全校长监督机制既要给校长充分的自主权,也要进行充分的监督无数事实告诉我们,一切权力都需要监督,否则容易导致独断专行甚至腐败。如何做到合理监督,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这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研究的课题。从长远来看,应努力做到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有形的监督和无形的监督结合起来。要通过实行校长职级制大幅度提高校长待遇,落实学校自主权的基础上来建立校长职业化制度,建立校长人才市场。如果说来自学校内部的监督是一种有形的监督,那么来自校长人才市场的监督就是一种无形的监督。这种无形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一种竞争的压力,具体表现有被别的校长替代的压力,或自己人力资本贬值的压力,或自己被逐出校长阶层的压力等等。当前应努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科学的校长考核评估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简政放权和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突出抓好校长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校长考核评价制度。科学评价校长的前提是制定科学的校长职务测评体系。要在研究校长职务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和现代信息技术,制定能全面地立体化地对校长的基本素质和工作业绩进行定性、定量测评的标准,从而为正确考核校长提供科学依据,达到引导校长运用正确的教育思想管理学校,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校长自身的素质。要全面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失误追究制度。把校长的评价与任职挂起钩来,经过考核,凡能胜任领导工作,并不断作出成绩的均可连任,凡不能胜任校长职务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二)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
实行校长负责制后,学校党组织要善于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对党员和学校行政领导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执行制度、遵守法纪、联系群众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无论学校是校长、书记分设,还是实行校长、书记一肩挑的领导形式,都要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要健全学校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对校长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制度。党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制订有关法规,明确中小学组织的职责范围,阐明学校党组织有哪些权力,以及发挥监督作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做到从制度上落实学校党组织起保证监督作用的地位和权力。
(三)实施弹劾罢免制度
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不改的人,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根据邓小平的指导思想,在学校可以实行弹劾罢免制度。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对校长实行广泛的、切实的监督;二是制止校长的错误决策、失职行为,揭发校长的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行为;三是依据事实提出罢免校长和给予校长某种处分、处罚的建议。例如,武汉市已明确规定,当教代会对校长的不信任票超过半数时,应罢免校长职务。实行校长弹劾罢免制度,有利于校长增强主动接受教职工监督的意识,增强自律意识;有利于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提高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