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一人。工会小组长由工会小组选举。选举中获得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代表、委员的候选名单,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要先增选为委员。
2.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细则
基层工会组织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也是工会各项具体实践活动的直接组织者。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必须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凡是开业投产的企业,不分规模大小,职工多少,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公有制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加速发展,工会必须创新组织体制,基层工会的组织形式必须实行多样化:
(1)会员25人以上或会员不足25人的基层单位,依法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2)依法建立的联合基层工会所属基层单位的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
(3)依法由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工会工作的基层单位的工会组织。小企业集中的地方,适应不同职工利益群体的要求,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原则,按乡镇、村、街道、社区、市场、楼宇,或按行业、企业性质、投资主体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承担基层工会的职责。总之,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走出一条适应新形势、新特点的工会组建新路,基层工会的组织形式要为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服务。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必须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工会组织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或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作程序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一般程序是:
成立组建工会筹备组
工会筹备组的成立要在上级工会的帮助和指导下建立,一般由上级工会与有关方面协调,并得到职工的拥护和单位党政的认可。筹备组负责工会筹备期间的具体工作,在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暂时代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开展工会活动。
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工会筹备组在筹备过程中,要从基层单位的实际出发,广泛深入地向广大职工和经营管理者宣传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宣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宣传组建工会的目的和意义,教育职工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参加工会活动,教育经营管理者尊重职工的权利,积极支持工会工作。
发展工会会员
向广大职工进行工会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凡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的规定,认真履行发展会员的程序。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工会筹备组审查符合工会会员条件的,发给会员证。
建立工会小组和车间(科室)工会分会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根据单位职工的多少和分布情况,成立工会小组和车间(科室)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和车间(科室)工会分会的成立,可以先由筹备组负责发展会员,再由会员选举工会小组长和车间(科室)工会分会委员会委员,成立工会小组和车间(科室)工会分会。也可以先由筹备组发展少数会员,成立临时工会小组和车间(科室)工会分会,再由临时工会小组和车间(科室)工会分会负责发展会员,最后由会员选举工会小组长和车间(科室)工会分会委员会委员,正式成立工会小组和车间(科室)工会分会。
搞好筹备工作
做好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召开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选举后履行报批手续
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工会和有关党委审批。
4.职工加入工会应具备的条件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加入。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加入工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是承认工会章程。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生活费用支出的大部分是依赖于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和用人单位的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除传统的计时、计件两种基本工资形式外,还有奖金、津贴和浮动工资等新的劳动报酬形式,这些仍属于职工工资性收入。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加入工会必须是工人阶级的成员。因此,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就成为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人员加入工会的必要条件。
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的范围是随着工人阶级队伍的发展而变化的。随着劳动就业形式的多样化,职工收入形式也有很大变化,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也采取相应的分配形式,仅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为标准已不能完全涵盖现有的职工的收入。如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取的收入,靠提成收入的出租车司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靠包工收入的建筑业的农民工等,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从事的劳动属于非农业生产性质,所拿报酬虽然并不是以“标准”的工资形式支付的,但这些报酬却是他们主要的生活来源,或者说基本生活来源。他们属于职工范畴,都有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因此,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对“会员条件”的规定,在坚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基础上,增加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增加这一内容,可以把通过诚实劳动以各种形式获取劳动报酬的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
必须承认工会章程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把众多的职工组织在一起,必须有一个共同遵守的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对我国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领导原则、组织制度,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作了全面的规定,是工会会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的内部规章。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必须首先承认工会章程,这样才能使全体会员为着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努力形成共同的意志,采取一致的行动,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会员承认工会章程,在现阶段就是要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建功立业,服从工会组织的领导,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会费等。
5.职工加入工会办理手续的方法
职工参加工会,需要履行必要的组织手续。一般做法是:
(1)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自愿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
(2)经过工会小组讨论。
(3)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即可发给会员证。
(4)职工入会,即不受工龄的限制,也不需要进行考验等附加条件。
工会是工人阶段自己的群众组织,它不同于青年中的先进青年加入共青团,更不同于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加入共产党。新入会会员的会籍,以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入会之日算起。
6.工会会员应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会员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工会会员的权利
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这是工会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选举权,就是工会会员有选举出席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的权利。被选举权,就是工会会员有被选举为出席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的权利。表决权,就是会员有权对工会委员、工会领导人候选人,工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
(2)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批评和监督权是对选举权的补充与保障。工会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包括工会领导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他们的职责就是履行工会组织的决议,为广大会员服务。如果他们不能代表大多数会员利益,不为会员说话,不认真为工会组织和会员办事,会员有权提出批评。对少数违法乱纪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已经失去会员信任和拥护的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每个会员都可以依据事实,提出撤换或罢免其职务的建议,或要求其选举单位依据事实,按照有关程序作出撤换或罢免决定。始终把工会工作置于广大会员的监督之下,对于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的权利。工会会员既是工会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工会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工会又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会员通过工会组织反映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意见,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途径和形式。会员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某些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通过工会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也是工会组织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工会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会员通过工会组织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当然的权利。因此,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在第三条第(三)项中,增加了会员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的权利。职工加入工会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工会能够代表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工会组织的有效保护,工会应当认真履行其职责。
(5)享受工会举办的福利,优惠待遇和奖励的权利。会员除参加工会组织的民主生活等活动外,还有参加工会组织的如读书学习、文化体育、各种竞赛、职业技能培训、旅游、疗休养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并享受参加这些活动所规定的优惠待遇的权利。同时,对于会员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所做出的优异成绩,可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会员可以享受工会为其提供的卫生医疗、购物、生活服务、子女入托入学等优惠待遇。随着企业改制、改革的发展,会员在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更加突出,因此,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在第三条第(五)项中,增加了“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几项内容。如果会员这些方面权利得以充分保障,会大大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6)在工会组织内的言论自由权。即:会员有权“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所谓工会会议是指工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工会小组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员有权在工会会议上对工会组织的决议、决定进行讨论和表决,表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任何人不得干涉。所谓报刊是指工会组织主办的报纸和刊物。会员有权在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的讨论,发表自己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依靠会员办工会的重要途径。
工会各级组织要切实保障会员各项权利的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取得广大会员的信任和支持,推动工运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