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协调:力求整体效益。积极争取社会、家庭的积极力量的支持和配合,是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增强学校内部教育力量的一个重要途径。司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影剧院、文化馆等娱乐单位,要协助学校贯彻行为规范教育,注意学生在公共场所的活动,批评和阻止不良行为,帮助学校开展法律讲座、展览等法制教育活动。公安部门应协助搞好校园内的治安和校园周围的治安,以减轻社会不法分子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学校必须与学生家长经常性地联系,积极主动取得家长的配合支持,共同协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品德素质的具体方法。必须详细了解家庭对学生的影响,对不管型、溺爱型、粗暴型等不良倾向的家庭关系,就要同时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消除家庭给学生的不良影响。
10.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性”因素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状况说明,防范工作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切实有效地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从分析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出发,探讨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性因素,是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措施。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林林总总,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造成:
(1)社会文化生活出现的“误区”,诱导思想意志薄弱的青年反社会。所谓社会文化生活产生的误区,是指那些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倡导的占主导性的文化相背离的畸型文化观象。如中国传统文化糟粕和西方腐朽文化都鼓吹“金钱至上”、“享乐第一”、“纵欲主义”等处世哲学。这势必影响初涉人生、世界观尚未定型的青少年,特别是那些思想意识落后的青少年,左右他们的行为取向,最终堕入犯罪歧途。
(2)生理发育和心理素质的发展出现了“断层区”,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变异。目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心理素质的发展跟不上生理发育成熟的速度,出现生理发育早熟,心理发育迟熟,两者不同步发展。由于物质生活丰富,这一代青少年的生理发育普遍早熟又由于现在已进入信息时代,当代青少年接受着如潮水般涌来的各种信息,处于青春躁动期的青少年,心理素质普遍脆弱,伦理道德意识尚未形成。于是那些精神空虚的青少年往往在社会灰暗心理和低下道德情操的影响下,做出了过激反叛的行为。
(3)法律出现的“盲区”,触发胆大妄为的青少年偏离社会规范。在我国众多的执法之典中,可以看到,迄今为止尚缺一部与刑法接轨的惩治青少年犯罪的法规,没有专门的法规可以运作,这与当前青少年犯罪年龄提前、手段超前的情况是不相适应的。而且我国刑法虽然在第14、15条中对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制定制裁条款,但刑法从总体来看对青少年犯罪仍以教育为主,所以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尤其是14岁以下的少年犯的量刑,实际上出现了“空档”。法律之剑虽然锋利,但悬到小孩们头上却是“仁慈有余”。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重罪轻罚,重罪轻判,促使一些胆大妄为的青少年蔑视社会规范,误认为犯法无法可依,无法可究,公然践踏法律,以致跌入犯罪深渊。
消除青少年犯罪“隐性”因素的主要途径
(1)发挥社会防范青少年犯罪的主渠道功能。青少年犯罪和所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由社会环境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构成的负面环境氛围;是青少年犯罪增多的社会根源。社会文化生活中的非从众的畸形文化,大众传媒中夹带的精神垃圾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直接诱源。从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家庭小环境对青少年影响的程度、广度看,大环境的影响是占主导性的因素。因此,要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消除社会环境中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幅射源,必须发挥全社会的群防作用,调动社会遏制青少年犯罪的主渠道功能。概言之,应该全面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可以从社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为突破口,在消除精神垃圾源上下功夫,严厉打击精神垃圾的制造者、传播者,堵塞精神垃圾的传播渠道,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带来的放射性伤害,扫除诱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隐患。
(2)强化学校防范青少年犯罪的主阵地功能。学校作为社会规范文化的代表,对青少年社会公德的养成、伦理道德的塑造、人生价值观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引导性。要发挥学校在防范青少年犯罪工作中起主阵地作用,关键是要调整学校小环境思想教育的运行机制,改变当前学校在法律教育上的滞后观象。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防青少年犯罪的通知》正式出台后,国家教委已经把青少年法制教育正式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但是,据了解,目前许多学校都没有把法制课教育落到实处,重智力教育轻道德法制教育的现象在各级各类学校都有表现。因此,学校应该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的思想,抓好校园内的法制教育,在解决青少年犯罪年龄,手段的超前性和法律教育滞后性这一矛盾上下功夫。把社会法律道德规范灌输到青少年头脑中,着力培养青少年的知法奉法精神,把法律法规变成青少年行为的参照标准。为青少年的行为起选择、矫正作用,为青少年的健康心理行为超导向作用。
(3)调动家庭教育的调节功能。从教育顺序说,青少年所受影响首先来自家庭,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可见,家庭教育的良性运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力阶梯。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说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础性条件。据有关资料称,目前青少年中最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以“惩罚型”、“娇宠型”、“分裂解体型”家庭出来的子女为冠。由此可见,不良的家庭教育容易触使青少年偏离健康成长的轨道。要消除家庭中诱使青少年犯法的“因子”,关键是家庭教育要得当。父母作为对子女长期有影响的人,在家庭教育上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子女的心理的自律能力。这一代青少年,多为独生子女,物质条件优越,生理出现早熟,心理上却迟熟,家庭要对青少年在心理成熟前表露出来的一些偏激、反叛的心理活动起化解监督作用,提醒子女不要走极端。二是要避免“极端”教育的伤害。既不放纵娇惯也不拳脚相加,尽可能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三是要减少家庭裂变的危害。家庭的解体,父母婚姻的裂变,要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要妥善解决离异后子女的安置问题。
1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日渐突出、严重,并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引起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青少年时期是人生比较特殊的阶段,有人称此阶段为“问题年龄”、“反抗权威时期”,一方面他们已从混沌无知开始了初步的对自我对社会的认知;另一方面又因为他们在心理上还不成熟,使得他们往往倾向于与自己的立场、需要等相一致的赞同性信息,而不懂得进行客观的判断,作出比较正确的选择,我国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机制的确立,整个社会出现青少年犯罪率上升并且性质趋于恶劣的情形。本文对此将着力于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环境进而对青少年的影响加以分析,并力求找出对策。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家庭问题。我国近十几年来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并由此而影响到人们的家庭生活,而家庭又是青少年成长之所,它的风风雨雨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心理和行为,从家庭这一角度看,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离婚率的上升。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这使人们在享受物质条件带来的越来越多的自由的同时,更开始追求自我与个性的自由,对情感世界也有了新的渴求,因而导致离婚率的上升,离婚的真正受害者决不是哪一方面配偶,而是他们子女,从心理角度而言,青少年在心理方面还很不成熟,特别需要家庭的温暖及完整的亲情的呵护,脆弱的心灵很难承受挫折与磨难,而离婚后的任何一方单亲都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世界,于是渴求理解、关怀与心灵慰籍的青少年,当他们在家庭中找不到时,便本能地走出家庭,走向社会,而且他们往往与跟自己同龄的孩子混迹在一起,结帮结伙,这时若没有适当的教育,便极易走上罪犯道路。
第二,独生子女问题。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独生子女的父母都是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的,但无可否认的是,独生子女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大多数家长仅在物质上一味满足子女的要求,却忽视对他们人格、性格的培养,使得他们的需要偏离,不合理的要求不断升级,自私自利,专横跋扈,一旦他们的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有种种反社会的言行产生;另一方面,中华民族有个传统叫做“望子成龙”,每对父母莫不如此,父母未偿之愿全部放到这一个孩子身上,其沉重可想而知,父辈们的急切之情很难期望他们在抚养、教育子女时投入更多的理智,一旦希望有落空之嫌,许多人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不理智之举,以调节“希望落空”的心理失衡,更有甚者,若发现管教无济于事,便听天由命,放任不管,这两方面的不正常、不合理,不科学的“爱子”方式,都特别容易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第三,个别家长的“言传身教。社会学家们曾说孩子们一生当中的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然而以强烈的模仿性为显着特点的孩子,无不以父母为其样本调整和检验自己的行为,因此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处于“价值真空”时代的人们彷徨,无所适从,许多人开始追求纯物质生活的享受,以为有钱就有一切,赚钱似乎成了生存的唯一宗旨,并常常在孩子面前讲一些他们还不能正确理解、判断的话,在家中赌博,自己的生活不检点等,都深深影响着各方面还不成熟的下一代。
第四,家庭教育能力问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也就是说有80%左石的青少年其父母是农民,因为原因种种,他们中的大多数对教育子女问题远未形成比较科学的认识,因而不具备科学合理地教育子女的常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城市中多数都是双职工家庭,许多父母忙于自己的事务(也有的是为了赚钱)而顾不上子女的教育,并常忽视子女言行,即使青少年犯罪发生之前的一些警告性不良行为也视而不见,可以说消极地促动了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
(2)学校教育。如果说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那么学校教育的偏颇和失误也在客观上扮演了重要角色,下面仅就学校教育中失误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看法,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首先是关于快慢班问题。有的学校把学习成绩差、表现不好的同学分在一个班,叫做慢班。很显然,在校园中他们不受重视,被人看不起。形成团体的这样一群学生相互影响,互相从别人身上寻求着认同和理解,于是他们在一起搞恶作剧,违反纪律,通过报复的方式寻求心理平衡。老师眼中只有优等生,对于慢班的学生反正不指望他们提高升学率,随他们便吧,只要不犯大错就行,因而对一些违纪事件懒得去管。
这类学生一旦走上社会,控制更为松散,极易由“小错”发展至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多数学校纵然不分什么快慢班,在教学上却只注重智育方面的教育,德育教育虽不能说没有,但形式主义太严重,实际收效甚微,不能使学生真正意识到应以什么样的标准要求自己,完善自己,德育教育的空白给不良风尚,行为浸染青少年纯洁的心灵创造了机会,使他们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日本科技界着名人士井深大先生指出:由于施教一方只定出智力教育,把“树人”这一根本教育的目的置于脑后,使学校呈现“荒废状态”,青少年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日益严重,他为此向教育界大声呼吁,为培养二十一世纪所需要的人才,要在教育上来一个大的转变——即从以智力教育为主转向以品德为主,尤其不能仅仅进行以智力为主的“一半教育”而忘了培养品德的“另一半教育”。
再次,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脱节,许多家长在思想上存有这样的认识:学生一送到学校就算是把学生交给了老师,学生成绩如何、表现如何都是老师的事,所以他们安心地忙于自己的事,不再去注意孩子的反映,孩子心理及行为上的各种变化;而学校则认为他们只是教育学生以知识,成绩上去了,他们的任务就完成了,至于道德问题那是家长们的事,忽视了对学生心理、道德、自律等方面的引导和培养,学生们更乐得这份自由自在,由于各方面不成熟,对自身的识别能力差,外界的冲击使他们尚未形成的世界观混乱不堪,难以抵制各种不良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