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是均田制。公元485年,北魏开始实行均田制。均田制将土地分为露田、桑田两种。15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受露田20亩。露田一般加倍或两倍授予,以备轮种;桑田为永业田,不需还官,但必须在3年内种植桑、榆、枣等树;而露田在身死或年过70岁后要还给官府。在不宜种桑的地方授予麻田,男子受10亩,妇人受5亩。
具体实行均田制时,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抵消应受份额;已达到应受额者,不得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凡土地不足之处,允许向荒地处迁移;土地富足的地方,可以借用国有荒田耕种。
均田制的实行,将游离的劳动者重新和土地结合起来,使社会秩序稳定下来,土地开垦面积有了很大提高,促进了北方农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