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是针对由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以外的所有非工资收入从业者而设计的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我们使用“国民”一词作为制度的称号不仅有助于消除对“农民”、“农村”的社会歧视心态,以提高农民为老年生活进行储蓄积累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而且有助于覆盖更为广泛的群体,除了广大农民之外,乡村企业职工以及城市流动人口甚至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任何一个城市居民都可以参加。国民个人储蓄养老制度构建的宗旨是为中国国民提供一个最基本养老保障水平的制度。此外,使用这样一个称号的定位,也是为强调国家与中央政府在社会尤其是农村人口养老问题上的公共责任,这是构建和谐与平等社会的基本条件。。方案坚持个人储蓄养老账户的模式,规定每个参保人员最低的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覆盖的受益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城镇流动人口以及乡村企业职工。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可以规划一个较长的过渡期,鼓励农民、流动人口与乡村企业职工自愿参保,在将来条件成熟之后再将之纳入强制性国民基本养老体系之中。这一储蓄养老计划的优点在于以下方面。
(1) 国民个人账户资金完全归个人所有,不仅可以多积累多受益,而且可以代际继承。这不仅对老年人积累养老储蓄有激励,而且对家庭成员或子女为年长者缴纳国民个人账户储蓄保险金也有积极性,尤其是随着农民家庭收入的提高和子女外出工作的直接赡养老人的机会成本的上升,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年轻人孝敬老人而言也是很有吸引力的。
(2) 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有助于降低现行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空账与资金风险问题。由于个人的账户资金由参保农民自己积累和自我使用,退休或达到法定年龄的农民从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直到领完为止,不会出现收现付制下的当代人缴费不足而引发的整个体系资金缺口以及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混合使用的问题。
(3) 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还可以较好地适应各地区经济条件的差异性。对于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地方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农民的补贴直接划入农民的个人储蓄账户中,当然地区补贴水平差异性也会造成不同地区农民参保积极性或激励水平的不同。
(4) 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可以很好的协调统一全国不同地区不同农民群体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流动与衔接。对于流动人口和自由职业农民以及乡村企业职工,凡参加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其个人账户可以自由流动和转移。对于流动人口个人账户问题,凡是无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同样享受地方政府补贴;而受雇企业单位工作的,无论期限长短,企业雇主都应当按法定比例(1∶1)为农民缴纳养老储蓄保险金,并一律记入农民临时职工(流动人口)个人账户。对于农村企业职工,应强制规定雇主必须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为其员工或农民职工缴纳相应比例份额的养老保险金。
为了建立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还必须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两级垂直管理体系,地市级政府只负责本地区农民参保补贴政策实施和对农民的动员宣传,以及对乡村企业农民职工和流动人口参保的宣传动员工作。各地市级、乡镇政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参加国民储蓄养老的补贴标准可以允许地区差异,但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民参保的补贴应当全国统一。不过,中央与各省分摊比例上可以区别(如中央对东部地区的分摊比例可以设为4∶6,而对中西部地区的分摊比例为6∶4)。一般而言,国民个人账户管理的政府层级越高,农民对其信任程度也越高。在条件不成熟的过渡时期,可以暂且由地方政府和各级社保机构代为管理,但仍然应当宣传和强化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是国家统一管理的国民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并配有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专项养老补贴作为对农民参保的支持鼓励。同时,倡导国家层面的国民个人养老账户便于将来的统一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全国层面的统筹方案,即对农民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记部分“空账”运行,从而运用适当的统筹资金发放全国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也有利于在全国层面上控制局部地区的资金风险。在过渡时期,可以结合江苏阜宁模式和北京大兴经验,作为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基础,确定统一的中央与省级政府的补贴标准(按50元/年),向全国推行。为此,应配合以下几点措施。
(1) 建立全国联网的国民个人终身信息系统。通过全国统一的账户号码和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国民的个人信息都应当依据其身份或账户号码进行存储和提取。于是,无论作为流动农民、乡村企业职工,还是从事种植业的纯农民,只要参加国民养老保险计划,其个人养老储蓄账户资金缴纳与积累信息都可以跟随工作地点或职业的变更而很容易的进行转账和流动。由于国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是由中央与省级政府垂直统一管理的,个人账户跨地区转账流动将变得更加便利。
(2) 关于建立中央公积金计划的构想。当全国层面的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账户体系建立并联网之后,国家还应当建立全国层面的中央公积金账户,主要承担两个基本功能: 其一,国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农民(60岁退休后)10年养老金完毕后继续向7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即参加国民个人保险计划的未来70岁以上的农民都有权享受国家发放的最基本养老金待遇(具体标准根据7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据和中央财政拨款计划);其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中央公积金还应制定向所有参保国民发放一定基准的基础养老金。
(3) 关于中央公积金账户资金来源的构想: 其一,财政拨款。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强化中央政府对国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财政支持,即政府每年必须按照财政收入的法定百分比(如3%—5%)划入国民养老中央公积金账户之中。其二,在条件成熟时,中央公积金管理局可以依法定授权,动用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退休年限的农民的国民个人账户一定比例(如20%—30%)的资金,强行划入国民养老统筹资金账户,用于向所有参保国民发放基础养老金。其三,划拨一部分变现的国有资产。对现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存量通过采取上市、兼并重组、拍卖、回购等手段予以变现,将这部分资金划拨到中央公积金账户,可以用来向参保国民发放基础养老金(吴敬琏、林毅夫,2003)。其四,发行永久债券。即由国家每年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发行面值固定、利率浮动、无到期日、不还本金永久支付利息并可在市场上公开流通转让的永久债券(perpetual bond),作为中央公积金账户的资金来源(刘遵义,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