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的农业改革的基本经验线索是伴随着市场化进程,农民对生产要素与决策控制权以及剩余收益权获得了空前的扩张,即农户的经济产权显著地硬化和明晰了,但是随之而来的农民个体面对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扩大了,这意味着农业的保险制度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安排具有十分迫切的政治含义。那么,控制农业生产要素与农产品市场及其组织化相关的决策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农民降低农业生产与市场活动风险和不确定性程度以及提高农民收入,这些问题尤其值得讨论和评估。当然,农民对土地流转和粮食生产流通的相关控制权的强化的确历经艰难,而且引人注目。但是,不可否认,在除了土地和粮食等少数品种的农产品之外,绝大多数农产品流通供给已经实现了高度的市场化,农民对农业要素的资源配置与生产管理的决策控制权获得了显著的增强。
首先,在土地所有权和控制权问题上,周其仁(1993)较早地描述了家庭承包制以后国家和农民在土地所有权关系中的演变。显然,和改革前的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农民对土地的控制权大大增强了,并且伴随这一过程,农民的私人以及集体财产也在迅速地增长。应该看到在农业生产领域,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利是强有力的,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尤其缺乏操作性,而这又内在地影响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行为能力,造成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过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现有法律对农村土地产权性质的界定与约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表明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是严格受法律制约的,这是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有限行为能力的法律根源。除了法律约束之外,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本身就造成农民对土地控制权的有限行为能力(这一点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重新审视农民对土地控制权的行为能力对于把握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政策意义)。不过,应该看到,国家在最近几年对有关土地政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补充和调整,以试图有效地解决当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过程出现的问题。如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凡是土地家庭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限的,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定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通过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从而增强农民对土地财产权的控制、流转以及收益的行为能力。
其次,粮食生产与流通由于其供给安全问题常常与国家的政治价值目标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得农民的粮食生产与销售相关控制权利不断反复而复杂化。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民虽然获得了对粮食生产的大部分种植决策权,如自由选择粮食品种、种植面积以及田间管理方式,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直到21世纪初,农民的粮食经营尤其是关于粮食价格和出售对象是经常受到严格控制的,如基本农田在粮食紧缺时期会被政府要求必须种植粮食,否则就要交纳农林特产税;而且农民常常被要求只能将自己的粮食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给国有粮食企业。这些限制在1998年的粮食政策改革中达到最为严厉的程度。但是,随着政策实施中“失败”因素的凸显和农民反抗呼声与压力的不断增加,最终2001年以后,政府被迫开始调整政策,允许私人粮食企业的进入,并且加快了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于是,新的政策强化了农民在粮食生产与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独立自主性以及相关决策控制权。为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粮食经营决策权,当前正在进行的改革与政策变革采用了分权化和渐进式的策略(赵德余,2005)。改革的重大进展是明确将政策的多重目标进行了剥离,在全面引入竞争和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的同时,通过实施农民粮食生产直接补贴计划来实现收入分配(增长)目标,再通过健全完善垂直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来实现粮食安全与市场稳定化目标。
再次,农业专业化合作社与农民市场权利的扩张本质上是农民的组织化问题。在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之后,政府已经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通过粮食的定购和议购从农民手中收购商品粮的一大部分,直接通过价格控制和对粮食的吞吐来稳定市场了。于是,中国粮食生产与市场波动不仅存在明显的周期性特征(蒋乃华,2002),而且频繁的政府干预还在一定程度上放大或加剧了粮食生产与市场价格的波动(王小鲁,2001)。确保粮食生产和市场价格的稳定不仅是中国粮食政策追求的主要目标,同时也是帮助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需要。事实上,面临市场风险并不仅仅局限于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而且对那些一直以来从事非粮食作物尤其是经济作物和畜牧业生产的农民而言,市场风险一直是农民面对的最严重的问题。当然,粮食的市场化使得市场风险成为中国所有农民都必须共同应对的难题。于是,发展订单农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业企业和农民之间或者农民相互之间通过自愿协议的长期合约安排的方式,来稳定粮食或一般农产品市场供求波动和风险,就是必然的趋势了。当然,无论是订单农业,还是合作社模式,都涉及农民的集体行动问题,传统的农民组织资源以及农民精英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难以克服农民的“搭便车”行为,因此农民必须在组织化的进程中扩张其市场权利的努力注定是一个艰难和漫长的过程。(除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外,对农民的融资困难问题,乡村的合作金融组织与小额贷款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农民的融资和生产风险的分散与节约机制。)
总体而言,农村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在强化农民的经济权利的同时也显著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和提高了生活消费水平。在过去的30年,农民的名义和实际的人均收入水平都活动迅速的增长。同时,农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也显著地增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