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税费改革早在1994年在安徽太和县搞试点,至2003年已推广到全国20多个省市已历时九年,虽然作为一种规范而稳定的制度在全国范围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是,当时凡是已经进行了税费改革试点的省份和地区,农民的负担在数量和程度上开始降低了,大部分地区的农民负担降幅都在20%—30%以上。同时,除了减轻农民负担之外,更为规范的农业税收制度、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改革方案正在探索和试验之中。以下,仅以安徽和浙江两省为例,说明当时正在全国农村推行的税费改革的一些基本做法及其所取得的初步成效。
1 安徽与浙江试验方案的对比
从2000年3月开始的安徽省全省费改税的试点方案较为全面,具有典型性,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收费;取消屠宰费; 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积累工和义务工,农村公共事业用工由村民大会决定;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2002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2〕60号)批复同意浙江省上报的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用两年的时间,在全省农村全面地推进税费改革。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减调改稳”(浙江省财政厅课题组,2003): ① 减轻农民负担;② 调整农业特产税;③ 改革和规范村提留;为了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平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水平,村级开支通过向全体村民合理收取一定的村公益事业资金解决,按村民认可的办法确定,征收标准不超过现行村提留负担的数额;④ 稳定农业税。两省改革方案的具体对比如表53所示。
资料来源: 安徽的数据来自马国贤等(2002),浙江的数据来自浙江省财政厅课题组(2003)虽然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终结并取得明显的效果,但是持续、深入地推进地方政府改革,建立一个规范化的现代地方政府财政体制和农村税收制度还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和困难。首先,我们最终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地方政府财政制度和税收方案的目标模式还不甚清楚。这一目标方案最终确定还将涉及乡镇一级政府自身的角色和功能定位以及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中国农村最终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地方乡镇政府还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重大问题。其次,当前多数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造成大量潜在的农村公共服务需求难以得到基本的满足。现代公共行政管理学指出,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责就在于发现和迅速响应本地区公众的公共需求,并高效、高质量地创造出各类公共物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需求。长期以来,由于城乡分治和二元税制结构的影响,中国农村各地区一方面承担了大量应由中央或至少是省级政府财政负责的公共物品的供给负担,如农村基础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和民兵训练等,另一方面,对改进本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质量的广泛的地区或社区性公共物品却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地方和社区性公共物品的需求具有实用性、安全性、成本可承受性和提供过程的公开、透明性的特征,而且,各地区或社区的公共需求因自然地理人文条件的差异又不尽相同,因而只能依靠各地区地方政府和社区组织提供。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镇财政与村级组织不仅收入大幅度减少,同时还面临消解沉重的历史债务的压力,很难想象地方基层政府还能如何廉洁、高效地供给各种农村公共物品。如果仅从农村大量潜在的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规模和地方财政的窘迫性来看,主张完全取消农业税(孙东升,2003)和撤销乡镇政府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这类观点忽视了农村公共物品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取消农业税和撤掉乡镇政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反而使得乡镇政府缺位之后的地方公共治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没有着落了。但是,保留农业税的征收以及维持乡镇政府的运作并不能掩盖现行地方基层政府的行政效率低下、治理机制严重不规范的种种弊端。因此,抓住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的契机,重构地方公共财政制度和政府治理模式正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