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负担向农民赋权的转变是21世纪初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农业税的废除标志着中国工业反哺农业发展阶段开始真正来临。为了更清晰地展示农村税费改革对中国农民权利体系扩展的重要地位,本章试图对这一历史过程及其相关的争论做一简要的回顾和讨论,并总结其对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的含义与政策启示。
21世纪之初,开始于安徽的中国农村税费改革迅速在全国将近2/3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全面试点推行。这场农村改革被广泛认同为继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70年代末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制度变革。虽然对其历史意义的争议不大,但是从目前大量的有关税费改革的文章和评论来看,人们对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性质,尤其是改革的实验方案和政策建议的争论十分混乱。种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和政策设计表明现有的文献对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农村税费制度本身的性质和问题之根源认识并不清楚。我们认为有关农村税费制度及其改革的研究与讨论至少应该在四个层面上进行: 一是农村税费的性质问题,即农业税费制度设立或存在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征收税费?对这一层次问题有代表性的探讨如有从公共物品和公共财政的视角(陶勇,2003;王绍光等,2001),有从土地制度和地租性质的视角(张岸元等,2000);还有从城乡分治和城市、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决定的视角进行的分析(刘书明,2001)。第二层次是农村税费的征收程序、方式规范化与财政制度民主化问题,即如何征收?由谁决定和实施征收?征收的形式如何?税还是费?第三层次的研究是农村税费负担的轻重问题,即征收多少?或征收的数量和农民负担的程度如何?最后一个层次的讨论是关于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方案的政策设计与实施评价的问题。当然,还有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即运用公共选择与历史制度变迁的理论讨论农村税费制度变革的政治经济过程(邓大才,2003)。
由于农村税费在本质上反映了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在关于农业收益的权益分配中的竞争性,农民税费负担加重表明政府参与农民经营收入分配的权益在上升从而挤压了农民的农业经营收益权。因此,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的取消,表明国家正式退出了在农业经营收益权分配方面与农民的直接争夺,而相应费改税改革也约束和限制了地方政府对农民经营收益权的侵蚀和剥夺。有关农村税费制度的性质或设立依据问题不在本章的讨论之列,我们将首先介绍一个地方性农民负担问题调查报告,并重点分析我国长期实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并据此考察21世纪初期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及其税费改革之后地方政府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所面临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