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契约型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制度结构与效率特征
契约型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内在脆弱性是公司和农户之间的相互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如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就存在着把农副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生产气候等自然系数甚至政策环境的变化都会对交易双方的契约关系产生影响,而且,一旦违约行为发生,不论哪一方引起,另一方都难以诉诸第三方(如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对其实施追究和制约。由于农户数量多且分散,而单个农户一般面对不对称的成本收益结构,倾向于保持沉默,即存在广泛的搭便车行为,使得集体行动达成的成本高昂。相应地,龙头企业面对农户的违约行为同每一个农户进行交涉的成本也是十分的高昂,甚至政治上根本不可行。;反之,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龙头企业则更倾向于违约弃约而从市场上收购。当龙头企业收购的产品与竞争性市场交易的同类产品是同质的或只有微不足道的差异时,龙头企业对关联契约农户的依赖性就很弱;同样,如果龙头企业对农户提供的服务和技术以及原材料(如种子、育苗等)对农户的生产与经营管理活动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或者说农户很容易就掌握了有关技术细节,并可以从其他渠道或市场购买到相似的种子、育苗之类的原材料,这就意味着相关的服务、技术以及原材料对农户而言缺乏专用性,从而农户对龙头公司的依赖性也相对较弱。在这样一种缺乏“相互依赖性”的关系型契约中,任何的风险或不确定性都可能会引致其中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契约型农业产业化组织治理机制的效率特征取决于交易双方的“相互依赖性”,而契约双方的“相互依赖性”不仅与相关的资产投资的专用性程度相关,而且和龙头企业自身的制度结构的效率状况以及企业发展的战略远见密切相关。
1 龙头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
契约型农业产业化组织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基本规则是“自愿结合,互惠互利”。农户加入或退出共同体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强求。龙头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安排是两者相互之间进行专用性投资,并且双方为了分割占有专用性资产准租金而反复博弈的一种均衡(结果)。国内实行肉鸡禽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比较成功的企业数量较多,如山东诸城的对外贸易公司、广东的温氏集团公司以及江高企业集团等。这类龙头公司对契约安排进行的专用性投资包括瘦肉型种鸡(猪)场、屠宰加工厂及冷冻厂、畜牧兽医站、禽畜购销服务部以及企业为农户提供的下列服务: 优良品种供应服务、优质饲料生产服务、技术信息指导服务、产品销售服务、屠宰加工服务、资金信用服务。
而农户也对双方的契约进行了专用性投资,主要是饲养厂房、设备建设与维护的投入。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安排的稳定性,即双方履行契约的激励取决于双方之间相互依赖性程度。双方相互依赖程度越高,意味着一方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惩罚成本也就越高,其履行契约的激励越强,从而契约也就越稳定,其隐含的效率也就越高。具体来看: 其一,风险机制。传统的分散的农户经营组织面临着从生产到销售等各环节的巨大风险。而契约型产业化组织以契约安排的方式不仅消除了农户面对的市场风险,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大大减少了单个农户因预防技术、管理经验缺乏而引起的生产经营风险。同时,由于农户对生产环节厂房、设备的初始投资,龙头企业不仅避免纵向一体化经营下巨额的初始投资,以及由此引起的高昂的内部管理协调费用,而且还通过契约安排将生产环节的风险化解到分散化的农户,仅仅承担市场风险。其二,监督与计量成本。为了保证契约安排的有效实施,龙头企业必须对农户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龙头企业的监督有效性主要取决于: 首先,农户要对公司存在很强的依赖性,公司则对农户存在“退出威胁”。如果龙头公司对农户不仅提供了许多十分关键的技术信息服务、优良品种供应服务以及优质饲料服务,而且又为农户提供资金信用服务,即企业以赊销的形式向农户提供种苗、饲料、药物等,待商品销售之后,农户才归还所欠的资金。因此,农户一旦不履行契约,则会面临失去公司不再提供上述服务的退出威胁,而遭致未来时期高昂的风险。其次,产品特性隐含的计量成本要尽可能地低。龙头公司通过契约安排向分散的农户统一提供种苗、统一供应饲料、统一提供技术服务,大体上能够保证较为相同品质的肉鸡畜禽产品的质量。这种产品特性意味着公司与农户之间交易的计量成本与谈判费用低。相比之下,要确保分散种植的水果品质的相似性,困难就大得多,而且度量水果产品品质的计量费用也会较高。其三,激励机制。龙头公司收购农户肉鸡,按双方契约中规定的以保护价或平均价包购包销,并向农户以优惠价和赊销方式提供种苗、饲料等。而农户交售肉鸡后,扣除种苗、饲料、药物等欠款,就拥有剩余的收益,农户具有稳定的收入预期(傅晨,2000)。
2 龙头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一直以来,相当多的龙头公司都属于较为典型的集体或国有企业性质,不可避免地存在模糊产权和代理问题。如广东的江高企业实行层层承包制,六家紧密层公司向集团总公司承包,并且该企业还拥有一个懂业务、善经营的领导班子和一个全国劳动模范。但是,如何增强企业发展的持久动力和进一步提高效率,仍然是江高企业集团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模糊产权会弱化企业的自我积累和扩张能力,而代理问题则有可能增加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和企业内的经营风险。因此,龙头企业自身的组织变革和治理机制的改善对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稳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二) 专业合作社主导型农业产业化组织治理机制的效率评价
据估算,20世纪80年代初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至1999年年底已经达到14万个。但是,目前能够作为农业产业化载体为农民提供农产品销售加工服务的为数较少。多数专业技术协会还属于社团性质,仅限于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传播等社会服务功能。这类专业协会在组织制度上虽然也有鲜明的合作组织的特点,但严格地说,还只是合作社的雏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国鲁来,2002)。本书的讨论只限于能够联结市场与农户的专业合作社,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自身拥有加工企业和农产品销售机构的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存在合约关系的“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型产业化组织。
1 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制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66年)的规定,合作社最基本的制度特征是: 入社自由、民主管理、资本报酬适度和盈余返还。不过,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西方合作社的基本治理机制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革: 一是民主管理的“一人一票”制向承认差别发展,如美国最大的合作社(农地产业)从1990年开始取消 “一人一票”制,根据每个合作社的惠顾额确定每个合作社的投票份额。二是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性向产权明晰化方向发展,如集体资产部分量化到个人,确定社员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三是资本报酬率严格限制向外来资本实行按股分红方向发展,允许外来资本按竞争性市场利率获得报酬(应瑞瑶,2003)。与国际合作社章程相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存在明显的异化特征。其中,最少异化的制度特征是入社自由,而异化程度最高的是盈余返还原则。合作社最初的民主管理是“一人一票”制,现在由于差别化的出现也产生了“一股一票”。“一人一票”制强调了公平的原则(即个人收益最大化),而“一股一票”制则体现了资本的权利和效率的原则(资本收益最大化)。根据罗远信(2000)调查的31个专业协会或合作社情况看,除了5个是“一股一票”外,其余26个都是“一人一票”制。而表41则显示了在近60家的专业合作社中,只有11家明确采用了“一人一票”制,其余的大部分合作社要么没有明确的民主管理机制,要么是采用了“一股一票”制。当然,采用“一股一票”的管理方式与按股金分红为主的分配机制是十分吻合的。从表41看出,近2/3的专业合作社实行了按股金分红的制度安排。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决定了农户对合作社既要有资本的贡献,也要有惠顾的贡献所谓惠顾的贡献是指合作社成员将其生产的农产品交予合作社经营或销售,其交付的业务规模较大,则惠顾贡献也越大。,因此,既应股金分红,也应盈余返还。如果专业协会只是将剩余分配和会员的股权挂钩,从而仅对资本的贡献加以激励,由此就不仅不会存在对会员惠顾贡献的计量,也抹杀了会员的惠顾贡献和组织盈利的关系,难免在会员和合作社的业务交往方面助长免费搭车等机会主义行为。不过,根据国鲁来等人(2002)的调查,由于提出按交易额持股的农民比重较高,这说明了业务惠顾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由持股份额加以间接度量的。事实上,盈余返还的治理原则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异化程度并没有如表41所直观反映出来的那么严重。但是,如果合作社治理结构中一人一票原则得不到普遍采用,那么对股金分红的原则就应当作适当的限制,以避免专业合作社过分滑向股份合作制的趋势。
资料来源: 根据应瑞瑶(2003)整理得到
2 “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型产业化组织的治理机制
这类产业化组织实质上是双重治理机制,首先关键是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之间带有双头博弈性质的契约关系,然后是合作社自身与农户的内部治理关系。其中,任何两方的契约都涉及农产品在一定时期(年度)生产交易的数量、品种以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合作社的成功常常得益于在合作社范围内成员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Bonus,1999)。由于社区规范的存在,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还存在着相互监督,道德约束有着极强的制约力。所以,合作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周立群等,2001)。但是,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契约稳定性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Williamson意义上的规制结构。首先,双方事先合约越难以界定清楚、越不完全,而且产品特性所隐含的事后度量验级费用越高,则契约中隐含的公共域租金就越高,从而任何一方都会有强烈的寻租动机。其次,专用性投资和“抵押品”对稳定双方契约关系至关重要。目前,很多专业合作社拥有的资产数量十分有限,又缺乏足够的资金,既不形成对龙头企业的专用性投资,又不能提供资产抵押。所以,合作社就没有足够压力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即使合作社违了约,由于缺乏资产,法院也难以强制其执行。同样,如果龙头企业不对合作社形成专用性投资和提供抵押品,龙头企业也一样没有完全执行契约的激励。因此,在目前中国合作社组织十分薄弱的形势下,一种较为可行的治理机制革新模式是合作社与龙头公司相互持股,即龙头企业注资入股合作社,而合作社社员则以个体身份购买龙头企业股份,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 垂直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治理机制的效率特征
1 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效率评价限于篇幅,本书仅以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例说明垂直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治理问题及其效率状况,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返租倒包”等组织形式的讨论在此省略。
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以下效率特征: (1) 降低了产权的界定与交易费用。土地实物的资产特性决定了其界定与流转费用高昂;而土地使用权入股,使土地产权的界定与流转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的调整,不仅大大地节约了界定成本,也促进了产权的流动与交易。而且,股份形态的产权的高度可分性,恰好有效地解决了土地集中与土地使用权主体多元化之间的矛盾。 (2) 土地的划方连片,使级差地租生成。投标发包,农户在平等竞争中实现土地的价格,不仅有利于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而且使农村家庭承包制更具有积累和激励功能。 (3) 土地的集中提高了土地的规模经济性,也提高了土地投入的规模经济性(土地的分割显然限制了大型排灌设施的建设,大型农机的使用以及新技术的研制推广)和市场交易的规模经济性。 (4) 由原来农户之间土地自发转包转为向集体竞价投包,大大节省了重复发生的搜寻费用与谈判费用,同时也免除了集体与众多农户反复签订合同的谈判费用与实施费用。 (5) 集体由对众多农户的土地使用监督转为对少数专业农户或专业化公司的监督,也大大节约了组织费用。 (6) 大量分散的农户决策转为相对集中的专业大户决策,决策总成本也会下降,决策质量则会提高。 (7) 集体由调动众多农户的务农的积极性转为对少量专业户的激励,大大节约了激励费用(温思美,1994)。
2 土地股份合作制对农业产业化组织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首先,以土地使用权入股,降低了土地产权的界定成本,促进了产权的流动与交易,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土地集中与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之间的矛盾;其次,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既为农户提供了福利保障,又保证了农户对土地经营和增值的收益权;再次,土地集中、分片投标承包,农业企业化经营,增加集体收入,使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更强的积累功能和激励功能;最后,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对农村双层经营组织形式及其制度的深层次的创新。
3 社区(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组织治理机制存在的缺陷
过去十多年,社区股份合作制在华南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十分迅速,顺德、南海、中山和广州市郊区一半以上的村实行了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孙良媛,2000)。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的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近年来,越来越暴露出这种组织制度存在的许多内在的缺陷: (1) 产权仍不明晰。目前,除了广州天河区等少数地区完全取消了集体股份以外,大部分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仍然保留着集体股。集体股的设置往往是政府干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因。而另一方面,股东个人权利弱化,一般只拥有股份分红的权利,没有股份的处置、转让、买卖、抵押等权利。(2) 对组织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经营者机会主义倾向严重。虽然,许多社区股份合作经营组织一开始设置时就引入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成立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是这些组织实际上很难发挥作用,形同虚设 (大多数社区股份合作经营组织每年只召开一次股东代表大会)。而且即使召开股东大会,普通股东通常也只是听取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至于经营组织内人员安排、分配方案以及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都是由少数村干部决定的,普通股东往往是被动接受。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3) 社区股份合作经营组织的福利与公平主义倾向增加了组织内协调管理成本,并阻碍了社区内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如番禺鱼窝头镇实行的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经营组织,设置土地股、人口股和劳动力股等三种股权,其中人口股按年龄分3—5个档次,每过二三年就要调整一次,以保持社区成员在股权的动态上的公平。股权的重新调整要求基层组织与政府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协调各方面的矛盾,大大提高了组织内的(协调)交易费用。而股份分红又直接限制、阻碍了社区劳动力的转移。(4) 社区的封闭性致使社区股份合作经营组织人才匮乏,经营者经营水平普遍低下。乡村社区对引进人才具有强烈的排斥心理,许多社区股份合作经营组织内部高层管理人员绝大多数是刚刚“洗脚上田”的农民,文化素质低,经营管理技术差,不愿引进外来人员。结果,高级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缺乏严重制约了社区股份合作经营组织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