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人们把什么认识当做法,若不是根据他人所说的话,而是各人根据自己的理性,法都必须与所有人的理性相统一。除了自然的法,任何法都不可能达到这一要求。因此,自然的法根本无须颁布或宣传,全世界不谋而合的一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已充分表现了这种法的精神实质。
———霍布斯《利维坦》《西方思想宝库》P535
对话 人大是制定法的机构。根据什么制定法律?根据老百姓的所思所想,老百姓的真实需要。所以,我认为“法在我的心中”。每个正常的人,以良知、理性行事以及现实生活的人都不可能是违法的,也都是善良的顺民。法所管辖的是非法的、非理性的恶人。
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岂止是勿施于人,也包括勿施于己,这是每个人都需默认遵循的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没有条文,它在我们每个人的心目中,由理性良知掌控把握。
正如安瑟伦《致辛普利西安》信中指出的那样:“法律不是为好人,而是为坏人制定的。好人本身就是自己的法律,根本无须寻求身外之法。因为他的心灵深处就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