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老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对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和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2002]146号)
43.进口文物免税。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财税[2002]81号)
44.进口药物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进口列名的18种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60号)
45.进口铂金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86号)
46.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免税。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上述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55号)
47.进口抗艾滋病药品免税。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财税[2003]181号)
48.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国办发[2002]62号)
49.第29届奥运会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赠进口物资免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3]10号)
50.第29届奥运会进口设备免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3]10号)
51.第29届奥运会进口物品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3]10号)
52.境外捐赠教学用品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除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4]39号)
53.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除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财税[2004]39号)
54.暂时进境货物不征税。从2004年1月1日起,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财关税[2004]7号)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殊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货物。
55.补偿或更换相同货物不征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口货物重新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关税[2004]7号)
56.进口货物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进口下列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关税[2004]7号)
(1)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57.损坏货物减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进口货物,可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关税[2004]7号)
58.进口图书资料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7家图书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在核定的2004年度进口免税额度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04]15号)
59.国际科技合作进口物资免税。对中国科学院与欧洲核子研究中心合作利用强子对撞机进行ATLAS、CMS高能物理实验项目,在2001年至2005年内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04]16号)
60.进口宫内节育器免税。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财关税[2004]17号)
61.进口材料免税。对中海石油壳牌石化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财税[2004]26号)
62.国际组织项目进口物资免税。对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在中国实施的医疗项目赠送的物资(包括赠款用于国外采购的物资),按署税[1999]56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免税事宜。(署税函[2004]39号)
63.进口国产重型燃气轮机零件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为生产型号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4]124号)
64.国家大剧院进口物资免税。对国家大剧院进口列名的舞台机械设备、通用机电设备和进口建筑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关税[2004]37号)
65.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货物免税。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04]45号)
66.薄膜晶体管显示器生产企业进口货物免税。从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显示器(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5]15号)
67.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5]1号、2号)
68.第6届冬亚会进口货物免税。从2005年3月22日起,对2007年初在吉林省长春市举办第6届冬亚会进口的下列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财税[2005]24号)
(1)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于冬亚会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冬亚会体育场馆建设所需的进口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亚组委为举办冬亚会进口的体育竞赛器材、设备,包括:亚奥理事会或国际单项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设备和比赛用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亚组委、亚奥理事会、各国际单项联合会、各亚洲单项联合会、各参赛国(地区)代表团、新闻界、赞助商与供应商直接用于冬亚会的进口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规定照章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5)对亚组委、亚奥理事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直接用于冬亚会的非贸易性文件、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0.驻外人员携带自用进口车辆计税。从2005年2月1日起,参加车改试点的233个中国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离任回国馆员,凡符合“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2年但不超过2个标准任期的,或从第3个标准任期开始,每一标准任期任满离任的”2个条件之一的,可携带一辆进境车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其计税价格按扣除车辆折旧后的价格计算,但折旧后的价格最低不能低于新车价值的40%。具体折旧方法如下:(财关税[2005]11号)
(1)从进境车辆购买之日起至进境之日止,按年折旧,不足1年但超过6个月的,按1年折算;不超过6个月的不予折算。
(2)非洲地区折旧率按每年15%计算;其他国家或地区按每年12.5%计算。
71.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货物免税。从2005年7月1日起,下列货物从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总署令第129号、第130号)
(1)用于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3)国家规定的其他货物。
72.远洋渔业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对2004年度远洋渔业进口的35艘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25艘冷海水金枪鱼延绳钓船和25艘大型专业鱿鱼钓船所需关键设备和部件,列名为附件1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列名为附件2内的商品,进口关税减按1%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署税发[2004]237号)
三、营业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不征税项目。下列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细则第3条)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3.保险业务费收入免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4.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转制的科研机构在1999年至2003年底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0号、国税发[1999]135号)
5.转让著作权收入免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