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简单地规定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时,对该用人单位不满意或是感到自己不适合所做的工作,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处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需要着重提一下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