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这是合同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招投标等工作主要是围绕合同价款展开的。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或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方式约定。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
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如下: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可调节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程序。承包人应当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之后14天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
2)工程预付款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量的确认
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其具体的确认程序如下。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应当由《完成工程量报审表》和作为其附件的《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组成。承包人应当写明项目名称、申报工程量及简要说明。
工程师的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这种结算办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较短或施工合同价较低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这种结算方式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应与年度完成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程序和责任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结果确认计量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变更价款的确定
(1)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
(2)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
(1)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
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存储、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报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8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6)竣工结算
(1)承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不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目前在建设领2,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十分严重,承包方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十分重要的。但对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尚需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7)质量保修金
(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保修金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2)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返还
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7.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1)施工合同监督管理概述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和金融机构,以及工程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施工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施工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法定活动。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既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监督,也包括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可将这些监督管理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家机关及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二层次则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合同的监督侧重宏观的依法监督,而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则是具体的管理,也是合同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体现在施工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中,这里主要介绍一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
2)不可抗力、保险和担保的管理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施工合同的履行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工程师应当对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哪些不可抗力风险可以自己承担,哪些不可抗力风险应当转移出去(如投保等)。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应当加强管理,在可能的范围减少或者避开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如爆炸、火灾等有时就是因为管理不善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当尽量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的工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保险
虽然我国对工程保险(主要是施工过程中的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推行,以前存在着事实上由国家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的情况将会有很大改变。工程项目参加保险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双方的保险义务分担如下。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发包人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