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实施,直到最后结算这一全过程,可以看出,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签约双方在工程实施中的行为准则和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如果合同双方在工程实施中有所争执,合同就是解决的依据。工程合同将工程的各方参与者,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的分工协作关系联系起来,协调并统一各方参与者的行为。因此,合同是整个工程实施的核心和灵魂,合同管理也必然成为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工作不仅包括承包合同(如设计、施工等)的管理,也应重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监理合同的管理。
8.1合同基本原理
8.1.1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契约。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定义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为《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的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冶。
8.1.2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订立合同的过程,一般先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再由另一方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在法律程序上,把订立经济合同的全过程划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属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一旦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要约
所谓要约,《合同法》第14条做了如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冶并且,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表现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当对方若接受要约时,要约人负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义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一般为特定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还可称为要约之引诱。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承诺
所谓承诺,《合同法》的第21条做了如下定义:“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冶承诺与要约一样,是一种法律行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称为新要约;另外,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则视为新要约。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订立合同尤其是经济类合同时,当事人反复协商,最终达成协议。表现在订立合同的程序上,是一个要约寅新要约寅再要约寅直至承诺的过程,最终合同才告成立。
2.合同的条款
合同应当条款齐备,权利义务规定清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确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建设工程项目等。对标的规定要明确,例如购销合同中要明确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切忌含糊。
(3)数量和质量
在数量上应明确计量单位(件、吨、千克等)、正负尾差、合理称量误差等,在质量上要明确产品技术标准、等级等。
(4)价款或报酬
价款和报酬是一方当事人以货币方式来支付对方财产(劳务、工作)的代价,合同中应明确支付代价的货币名称、单价、总价等。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包括产品生产、包装、销售和结算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交验的期限、地点或运输提取的方式,以及付款期限、结算方式和开户银行、账号等。
(6)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不仅使自己的信誉受到损害,还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由各种原因而产生争议和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对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有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
8.1.3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的条款,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冶。
依据此规定可知,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必须全面地、善始善终地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使对方的权利得以实现。
合同履行的原则如下。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贯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善意的心理状况,它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得回避法律和歪曲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得滥用权利等。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做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满足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办法。
担保合同必须由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方为有效。如果由第三方承担担保义务时,必须由第三方——保证人亲自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置留和定金5种方式。
8.1.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冶。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协商一致后的双方终止原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变更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有所改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但如果所解除的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则当事人双方对已履行部分仍依据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并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和当事人的责任
(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要约的相对人做出相应的承诺,表示完全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新协议即告成立。
(2)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当事人的责任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虽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但仍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方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法律规定可免除责任者除外。
合同因一方违约,使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债权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仅不承担责任,反而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由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当事人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另有规定者除外。
8.1.5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受的不利其的法律后果。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义务行为,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形态。
(1)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拒绝履行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的现象。延迟履行应为无正当理由。
(3)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如果不能履行系当事人主观所为,则为拒绝履行。
(4)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主要表现如下。
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标的物的规格、品种、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在数量上不适当,包括数量的短缺和增加。
在履行方式和地点上不正确。
违反有关附随义务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技术图纸的保密义务等。
加害给付。加害给付是积极侵害债权的一种行为,较之不适当履行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违反约定加带危险物品等造成的事故等。加害给付是不适当履行行为中一种更严重的情形。
2.违约责任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赔偿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
3.免责事由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统称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即为免责事由的情形之一。
8.1.6合同纠纷的解决
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后果所发生的争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争议,在合同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协商解决。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并且有助合同争议解决的执行,也有助当事人间的合作团结。
(2)由第三人调解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解决合同纠纷在我国历来有良好的传统。但第三人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客观、公正。
(3)仲裁
在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须符合仲裁条件,即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不得申请仲裁。仲裁条款独立合同,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根据《仲裁法》规定及其他仲裁规则进行。
(4)诉讼
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其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8.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管理
8.2.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为受托人。
委托监理合同是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工作的准则和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对监理合同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监理单位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还不完善,监理取费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加强监理合同的管理尤为重要。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受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冶。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应具备的条款结构
监理合同是委托任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准则,因此内容应全面、用词要严谨。合同条款的组成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
监理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责任;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监理报酬;
逾其他;
讹辊辑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