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1)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1)综合资质标准
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600万元。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15人次。
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专业资质标准
甲级
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300万元。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表3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2人。
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乙级
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100万元。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1人。
具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丙级
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50万元。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3)事务所资质标准
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
(1)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如表32所示。
4.监理单位的资质申请与审批
(1)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申请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监理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3)资质有效期届满后的延续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4)资质证书变更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5.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3)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3.1.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工程建设其他各方的关系
1.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这两类法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兴共荣的紧密关系。
(1)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业主和监理单位都是建筑市场中的主体,不分主次,自然应当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双方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工作关系两个方面。第一,都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同行业的企业法人,只有经营的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而没有主仆之别。
即使是同一行业,各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分公司除外),也只有大小之别、经营种类的不同,不存在从属关系。第二,他们都是建筑市场中的主体,都是因为工程建设而走到一起的。业主为了更好地搞好自己担负的工程项目建设,而委托监理单位替自己负责一些具体的事项。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业主可以委托甲监理单位,也可以委托乙监理单位。同样,监理单位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立后,双方只是按照约定的条款,各尽各的义务,各行使各自的权力,各取得各自应得到的利益。所以说,二者在工作关系上仅维系在委托与被委托的水准上。监理单位仅按照委托的要求开展工作,对业主负责,并不受业主的领导。业主对监理单位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没有任何支配权、管理权。如果二者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不成立,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联系。
(2)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之后,业主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诸如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的主持权、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及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以及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建议权等。业主往往留有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决定权、对承建商的选定权、与承建商订立合同的签认权,以及工程竣工后或分阶段的验收权等。
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授权开展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居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监理单位毕竟不是业主的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界定,“代理人冶的含义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冶,“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冶。监理单位既不是以业主的名义开展监理活动,也不能让业主对自己的监理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显然,监理单位不是业主的代理人。
(3)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确立后,双方订立合同,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订,这宗交易就意味着成立。业主是买方,监理单位是卖方,即业主出钱购买监理单位的智力劳动。如果有一方不接受对方的要求,对方又不肯退让,或者有一方不按双方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承诺,那么,这宗交易活动就不能成交。就是说,双方都有自己经济利益的需求,监理单位不会无偿地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也不会对监理单位施舍。双方的经济利益及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都体现在签订的监理合同中。但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毕竟与其他经济合同不同。这是由监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业主、监理单位、承建商是建筑市场三元结构的三大主体。业主发包工程建设业务,承建商承接工程建设业务。在这项交易活动中,业主向承建商购买建筑商品(或阶段性建筑产品)。
买方总是想少花钱而买到好商品,卖方总想在销售商品中获得较高的利润。监理单位的责任则是既帮助业主购买到合适的建筑商品,又要维护承建商的合法权益。或者说,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不仅表明监理单位要为业主提供高智能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表明监理单位有责任维护承建商的合法权益。这在其他经济合同中是难以找到的条款。可见,监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处建筑商品买卖双方之间,起着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因此,不能把监理单位单纯地看成是业主利益的代表。
2.监理单位与承建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