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献中包含有丰富的反映我国中古时代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的资料,这些资料对于我们研究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历史,尤其是对于研究我国古代西北地区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婚姻制度
一婚姻关系的建立。
婚姻关系的建立,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主要是通过结婚程序,即“六礼”来实现的。在法律上则以是否有报婚书、有私约及受聘财作为衡量婚姻是否成立的要件。这三项都是“一诺无悔”的表示,被称作“许婚制度”。
所谓“报婚书”,是指书面婚嫁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家长对各自子女情况的介绍,并在协议中表明求婚、许婚的愿望,由媒妁奔走其间来往沟通。《唐律疏议户婚律》疏议曰谓男家以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这里的书即指报婚书。遗憾的是正史典籍中对报婚书的样式、内容等均无记载,敦煌遗书的发现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现录二件唐代婚书样文:
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规,倾慕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福,原馆舍清休,(如前人无妻即不用此语)即此某蒙雅免,展拜未由,但琏翘轱重(原文如此,恐有误)。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首。(纸别)某自第几男(或弟、或侄某某),年已成立,未有婚媾。承贤第某女(或妹、侄女),令淑有闻,四德兼备,愿法高援。谨同媒人某代某,敢以礼请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答婚书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披展(如先相识即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辱荣问,慰沃逾增。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原馆舍清休(前人无妻不要此语)即此某蒙雅免。言叙未由,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郢姓名顿首顿首。(别纸)某自第几女(或妹、侄、孙)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所谓“有私约”,即口头的婚嫁附带协议,是双方私下对男方的身体、年龄、身份等情况经过交底,使女方知情,并予默许。《唐律疏议户婚律》疏议,将私约解释为“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这些情况《疏议》有详细解释老幼,指男女年龄相差成倍;废残,指肢体不全;养,指不是亲生的;庶,指非嫡子的庶出、孽出(指妾子、婢子、奸生子)之类。
所谓“受聘财”,即用财礼表示的婚嫁协议。
婚姻“六礼”是指婚姻进程中六个阶段的不同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微”、“请期”和“亲迎”。这六个阶段的不同仪式在敦煌文献和敦煌莫高窟壁画中都有所反映。
敦煌文献中的《下女夫词》是归义军时期某一位沙州刺史迎亲时礼宾人员编辑的亲迎礼拜手册,供给伴郎、伴娘及傧相人员熟读背诵,以便临场时应酬得体、对答如流,是迎亲仪式按部就班、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迎亲仪式的质量和水平而制作的。现摘录一段如下:
“女答:何方所管,谁人作伴换?次第申陈,不须缭乱。儿答:敦煌县摄,公子伴涉,三史明闲,九经为业。”
另外,尚有一种古代所谓的书仪,即写信的范本的敦煌遗书对婚丧礼俗作了详细的叙述与规定,如张议潮执政时期(848-867年),河西节度使掌书记儒林郎试太常寺协律郎张敖整理改编的《新集吉凶书议》,以下简称(书仪),分上下两卷,其中有一段记录晚唐敦煌迎亲礼颇为详细的仪注。兹引原文如下:
成礼夜,儿家祭先灵文(原注:女家祭文云:“第某女,年已成长,未有匹配,今因媒人某已用今日吉辰,适某氏男。”其余头尾同此):“维某年,岁次、某月、某朔、某日辰、某谨上请酌之奠,告于考批之灵(原注:父母在,云‘先炎,):某穷年已成立,未有婚构,今因媒人某娶纳某氏第某女,以今日吉辰就礼。谨以清酌之奠,伏维听许,尚飨。”三献讫,再拜,辞先灵了,即侍从傧相引出,向女家戏(娱);如夜深,即作《催妆诗》;女家铺设帐仪;凡成礼,须在宅上西南角吉地安帐。铺设了,儿郎索果子,金钱撒根,祝愿云今夜吉辰,某氏女与某氏儿结亲。伏愿成纳之后,千秋万岁,保守吉昌;五男一女,奴婢成行;男愿总为卿相,女即尽聘公王。从兹祝愿以后,夫妻寿命延长”(原主此略其意,但临时雕饰,裁而行之);撖帐了,即以扇及行障遮女于堂中,令女婿、傧相行礼;礼毕,升堂奠雁,令女坐马鞍上,以坐障隔之,女婿取雁,隔障掷于堂中;女家人承,将其雁以红罗裸五色绵缚口,勿令作声。奠雁已后,儿家将物赎取放生。如无雁,结彩代之,亦得奠雁讫,遮女出堂。父母戒之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同牢盘合卺杯帐中。夫妻左右坐,主馔设同牢盘,夫妻各饭三口,傧相挟持者伺之,则酌合(缺字)杯。杯以小瓢作两片,安置杠子里,如无,即小金银东西盏子充。以五色系足,连之,令童子对坐云一盏奉上女婿,一盏奉上新妇。如女婿饮酒,女家制之三酌,三制说,则女婿起,侧近脱礼衣、冠帽、剑、履等,具15入;男东坐,女西坐。女以花扇遮面,傧相怅前哞《除花》、《去扇》诗三五首。去扇,女婧即以笏约女花钗,于时傧相挟持具出,去烛、成礼(以下尚载有事后双方家长互致贺慰字函样文,略)。
从前述引文可知,敦煌亲迎之礼的一切行动必须在黄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告庙(男女双方分别祭祀先灵)。
(二)亲迎(即新郎向父母告辞,微哭数声示意)。(三)下女夫,即:使女夫下,设法让女夫从马上下来。(四)戏舞、催妆(男方在女家等待举行婚礼之时表示欢乐,喜庆气氛,打发时光,等待新娘盛妆的办法)。(五)铺设帐、撒帐(婚礼在女家设帐,帐的用途为“同牢盘、合卺杯、帐中夫妻左右水”,撒帐,突出祝福的成份)。(六)奠雁行礼。(七)男籍首女肃拜。(八)女坐马鞍。(九)同牢合卺(同牢即“共牢而食”,共盘同食;合卺俗称交杯酒)。(十)青庐内的婚俗。(1)去肩(饮完合卺酒;新郎起来走到一旁轻装,脱去礼服冠履等,然后拿笏板与新娘东西对坐)。(2)去襥头(指新娘的盖头)。(3)去帽感(去掉装饰用的假发)。(4)除花(掠开新娘的花钗)。(5)脱去新娘外面的礼服。(6)梳头合登。(十一)去烛,成礼。(十二)家长互贺。
《下女夫词》和《书议》都对婚仪“六礼”中的“亲迎”之礼如此关注,关键在于“六礼”中的前五道程序基本上都是通过媒妁办理的,关节不多,不需大肆张罗;唯有亲迎之礼,男女两家都要全体动员,而且亲朋邻里也要前来帮忙和祝贺,甚至不相干的人碰上这样的喜庆日子也会来凑热闹。这就要求双方都必须高度重视,小心操办。所以,《书仪》和《下女夫词》对亲迎之礼规定的特别详细。在亲迎礼过程中,《书仪》的条目是贯穿亲迎礼全过程的经,《下女夫词》则是若干分解场面的纬,二者结合起来有纲有维,组成完整的亲迎礼仪。敦煌壁画中的《婚礼图》也反映了当时敦煌婚姻关系确立的部分过程,它虽然仅是《弥勒下生经变》中的节,但却是当时婚礼仪节的真实反映。现在保存较好的第445窟、第9窟、榆林38窟画面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情节:(1)宴饮;(2)新郎新娘帐前行礼;(3)奠雁;(4)乐舞;(5)合卺。将画面内容与我们前面介绍的《书仪》对亲迎记载内容相对比后,我们可以发现《婚礼图》中的所绘情节与《书仪》记载内容互相吻合。
上述一组史料既有书仪记载也有敦煌壁画中的形象描绘,反映了敦煌地区婚姻关系缔结的全过程。但这一组史料反映的均是男方到女方主动提亲求婚迎娶的事实。在敦煌壁画及敦煌遗书中尚有反映女方主动向男方求婚的史实。北魏慧觉等译《贤愚经沙弥守戒自杀品》就讲述了一位沙弥严守佛教清规戒律,拒绝一位少女求爱,自刎身死,以明心志的故事。现节录部分经文如下:
沙弥“往到其家,打门作声。女问…是谁’答言:‘沙弥,为师迎食女心欢喜,我愿遂矣,即予开门。是女端正,容貌殊妙,年始十六,淫欲火烧。于沙弥前,作诸妖媚,摇肩顾影,深现欲相”。沙弥见已,念言“此女为有疯病,癫狂病,羊痫病耶,是女将无欲结所使欲娆毁我清净行矣。”坚摄威仪,颜色不变。
后沙弥因进退两难,遂自杀身亡。该少女见其已死,失本容色,欲心寻息。惭结懊恼,爪裂面目,宛转灰土之中,悲号泛泪,迷闷断绝……敦煌莫高窟第257窟《沙弥守戒自杀图》第285窟《沙弥守戒自杀图》亦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这两壁画俱是根据《沙弥守戒自杀品》而创作的,第257窟《沙弥守戒自杀图》自东而西描绘七组画面情景,其中第三幅画面描绘沙弥为师求食,少戈向沙弥求婚,沙弥为严守戒律而刎颈自杀,以明清白。少女见沙弥身死,悲痛万分,追悔莫及,仰面痛哭这一故事虽是佛教教义,但也曲折地反映了当时敦煌社会中存在的事实,是敦煌地区妇女思想较为开放、追求自由幸福的记载。
二婚姻关系的解除
唐代法律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规定,即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
(一)关于强制离婚唐代法律也分为两种情况,即由官府通过判决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两种。第一种情况:由官府通过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凡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如违反同姓不婚、良贱之间不得婚等规定,官府皆依法强制其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离婚而不离的重者以奸论。此外,还有“义绝”,所谓义绝,就是夫妻之间的恩义已绝。如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此外,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亦属义绝。犯义绝者,要强制离异,否则处徒刑一年。通过上述立法,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第二种情况就是遵循自古以来的“七出”,“三不去”规定,由丈夫单方面强制提从目前发现的敦煌文书中有关夫妻婚姻关系的资料来看,强制离异情况较少。相反,反映夫妻协议离婚的文书较多。
(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也叫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户婚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敦煌遗书《夫妻相别书样文》是一件反映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史料。现全文摘录如下:
夫妻相别书一道,盖闻人生壹世,夫妻语让为先。三代修因,见存眷属,夫取妻意,妻取夫言。孝敬二亲,事本郎姑叔伯,新妇便得孝名,日日即见快活。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五逆之意。不敬翁家,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污辱臬门,连寒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互各不相目(眭)、今议相便分离,不别日日渐见贫穷,便见卖男牵女。今对两家六亲眷属,团坐亭腾商量,当便相别分离。自别已后,愿妻再嫁,富责得高。夫主再侵凌论理,一似如鱼德(得)水,壬(任)自波游。马如捋(捋)纲,壬(任)山丘。愿君不信前言者,山河为誓,日月证明,愿君先者,男莫逢好妇,女莫逢好夫。
此件文书是件样文,是专为夫妇双方婚后不眭,离异时订立协议供参考之用的范文样本,反映了敦煌地区协议离婚制度的盛行。
《女人及丈夫手书样文》也反映了协议离婚这一社会现象。
女人及丈夫手书一道,押。
窃闻夫妇前缘,不同树者,易结婚亲。数年不累,如猫鼠相争。家中不肯页顺,(夷)相各各别意。思量六亲情欢,要二夫妻,立此之前对问,相看如禽兽之累,更便相逐不得。今见父婊诸眷属等,以各自当投取散意,逐欢便得开之门,今日(缺字)欢,及便得离别如云,遂合散诸,再与清明晓眼,后更不得侵扰逐情。今对六情放者,皆生欢喜,立此文书者。押指节为凭押。
此文书亦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订立的协议离婚的样文。
另外,在《放妻书样文》,《放妻书样文》中也有表述同样意思的词句,“猫鼠同窝,安能得文,二人意隔,大小不安”,“两共取稳,各自分离,更无期,一言致定。”等等。
上述史料充分说明了协议离婚这种解除婚姻关系的形式在敦煌地区家庭中占据主要地位,表明敦煌地区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
三婚姻形式
从敦煌文书反映的情况来看,敦煌地区从唐至北宋的婚姻形式有两种,一是一夫一妻制,二是一夫多妻制。
(一)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史上的正统婚制,自西周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以来为历代统治阶级所确认,之所以为历代统治阶级所确认与我国宗法制度紧密相关,因为我国古代在爵位等身份的继承上一直沿用嫡长子继承制。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子,以贵母所生长子为嫡。以生母的贵贱来确定长子的身份。因此,确定一夫一妻制对于历代统治阶级来说就显得非常重要。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疏议曰依礼,日见于申,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齐,中馈斯重”“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从阴阳之道,从礼法的角度进一步肯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存在,在法律上设重婚罪以治之。
从敦煌发现的资料记载来看敦煌地区大部分家庭实行一夫一妻制。归义军时期的节度使中如张淮深夫人陈氏,曹元忠夫人翟氏等也是一夫一妻制的明证。又如文书载,建初十二年(416年),西宕乡高昌里十户家庭中,十户全为一夫一妻制;文书载,大统十三年(547年),效谷郡7户家庭,7户全为一夫一妻制文书载,开元四年(716年),慈惠乡8户家庭,8户全部实行一夫一妻制;文书载,开元十年(公元722年),悬泉乡8户家庭,8户全为一夫一妻制。等等。上述资料都充分证明了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形式在敦煌地区家庭中占主导地位。
(二)一夫多妻制。这是敦煌地区的特殊婚姻形式,也是中国婚姻制度史上的特殊现象-在以往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也未曾提及,下录敦煌遗书部分资料以证之:
妻宋69岁职资妻妻安61少职资妻户主程大忠51安上柱国妻张53少职资妻妻宋22罗职资妻户主程大庆47史武骑尉妻画45岁职资妻妻卑36职资妻户主程智意49岁卫士飞骑尉妻郑45岁职资妻妻薛36岁职资妻上述官府登记的五户家庭,皆为多妻。既是经过官府户籍登记,说明这种婚姻形式在敦煌地区得到了官方的认可。
另据统计,等文书载:天宝六载(747年)龙勒乡都乡里的19户家庭中,7户家庭实行一夫多妻制。文书载大历四年(769年)悬泉乡宜禾里20户家庭中,也有1户为一夫多妻制。这种婚姻形式的产生可能于敦煌当时的社会现实有紧密的联系,一是敦煌地区男女比例失调的严重社会现实,据统计公元7世纪后期至8世纪后期敦煌县人口的性别比例为成丁妇女比丁男多947%,中女比中男多366.7%。二是敦煌地区妇女社会地位郑学搛《七世纪后期至八世纪后期敦煌县人口结构试析——读敦煌户籍资料札记》,《敦煌学辑刊》较高,以地位卑微的“妾”称之可能多数妇女,尤其是有政治社会经济地位的家庭中的妇女不愿接受。
敦煌一夫多妻制现象的存在在中国婚姻制度史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迹,为我国婚姻发展史增添了丰富的内容。
(第二节)家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