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她决定,再不想以放弃对生活的控制来换取万能的钞票了。她现在是一家成功的人力资源咨询公司的老板,同时很好控制着她的时间和收入。而且,正如大多数寻找这种独立的人那样,她不会以她的处境与世俗做交易。她找到一种方式跳出了当今时代控制着我们许多人生活的职业性的繁重工作。
3.我想为生活而工作,还是为工作而生活?
当人们在事业上取得进展时,他们常常发现,他们在为工作而生活。太多时候,我们在事业的早期就陷入繁重的工作,好像无法自拔了。我们的花费常常超支,然后,这迫使我们更卖力工作偿还债务。通常,我们意识不到我们确实可以进行选择。
例如,你可以做出决定,买一幢你现在就可以负担得起的住宅,而不让房地产商说服你,将来收入增长会使你能够负担得起更贵的房子。如果你的工作经常为支付抵押贷款,你什么时候才能有时间享受你的美妙拥有?
4.我处于生命中的什么阶段?
当我们渡过生命中不同阶段时,工作的重要性发生着变化。当我们的事业起步时,我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尤其在我们为爬上公司更高的位置而奋斗时。然后,随着我们结婚、建立家庭,我们开始意识到除了爬升到公司的阶梯之顶外,生命中还有其他事情。当因公事出差而错过女儿在学校的文艺表演时你的感受如何?更重要的,这会使你女儿有什么感受,你真正在乎的是她,对吗?我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为了维持某种意义的平衡。如果你现在的工作允许你在需要时能够有暇离开,那你在换工作时要再三考虑一番。
你已经听到过一百万次——你不可能拥有全部。有些东西必须放弃。如果你能赚大钱,但却错过看着自己的孩子长大,你又真正得到了什么?
5.我可以买回我所失去的时间吗?
终有一天,你会意识到你不能买到的唯一的东西是时间。时间一旦消逝,全世界的金钱也无法买回。因此,当你问自己这个问题“现在是换工作的时候吗?”
问自己,真正的代价是什么。只有这时你才能做决定。
怎样完成一个完整的跳槽
跳槽这个字眼已经太令人熟悉,如果你用google搜寻一下,可以查到797000项和跳槽有关的结果,每年的三四月份是跳槽的“旺季”,相信每一位在职场上飘游的人都有过几次跳槽的经历。那么,跳槽的结果如何?一个完整的成功跳槽又是怎么样的?成功之外,跳槽又会给你的职业生涯带来哪些风险呢?或许前程无忧新近得出的关于“天下有槽?天下无槽?”的调查数字能给众多跳槽者一些启示。本次调查历时近半个月,参与调查人数为1275人,男性受访者为71.22%,女性受访者为28.78%。
1.工作五年后跳槽比较合适
大多数人还是喜欢以薪资的变化来衡量跳槽的成败,本次调查显示,有28.4%的人通过跳槽薪资增长了10%~30%。薪资涨幅30%~50%的也不在少数,约占整个调查受众的25.18%。值得注意的是,也有11.69%的人跳完后并未获得薪资的上升,反而是下跌了。显然,薪资尽管很重要,但并不是唯一引发跳槽的因素。
分析调查的数据还发现,工作一年后,有28.40%的人称薪资小有上升(10%~30%),有21.89%的人称薪资上涨了至少50%以上。相对于刚毕业的学生来讲,工作一年的人在工作经验上从没有到有,他已不再是白纸,新公司在薪资上会有所考虑。工作第一年的发展过程是艰辛的,但结果却是美好的!
在接下来的1~3年工作中,薪水幅度上升比较平稳,还是以10%~50%这个幅度为主。工作经验5年是一个分界岭,这个年龄段的跳槽者获得大幅加薪的可能性很大。调查数据显示,有36.36%这一年龄段的跳槽者表示此番跳槽薪水加了50%以上。从职业发展角度,大多数人在工作5年后,工作经验已经从“青涩”转为成熟,能在某一领域成为主管或是专业技术资深人士,显然这个时候跳槽面临职业生涯发展小有收获的阶段,薪资增长也是很自然的事。另一方面工作5年也是一个坎,调查显示有27.27%的五年工作者表示此番跳槽薪资没有升反而降了,这部分人跳槽目的不在于薪资而是要找到自己职业发展的突破口。
2.新职位新要求是最大的压力
跳槽是从一个熟知的环境到一个全新环境的过程,尽管事先可以做很多准备工作,但仍然不是所有的跳槽人都能够顺利地完成这样的角色转换,很多人会在最后的一个阶段因种种原因而马失前蹄,使跳槽这一过程无法打上完美的句号。那么究竟有什么因素在困扰着我们呢?调查显示,最大的压力来自于新的职位职责要求提高了,选择这一选项的比例高达44.24%;另一大压力是处理新的同事人际关系,这一选项的比率是17.80%;与新老板新上司的关系也是压力之一,达到了14.51%;除此之外,无法适应新公司的管理体制和企业文化也是带来压力的因素。
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更会受到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的影响,而男性更关注新公司中与老板和上司的关系问题。在某些技术领域,比如IT,跳槽者表示新职位增加了新技术的要求,成为压力的主要来源。
3.新公司的发展前景是最大风险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生就如赌博,面临每一次选择和决定时,尽管事先可以做好各种准备,但仍带有风险性。同样,跳槽这个职业生涯中的选择也带有风险。调查显示,对新公司的发展前景不确定性、实际工作内容与招聘时完全不一致和适应不了新工作环境被选为跳槽时要承受的三大风险,它们的百分比分别为:26.20%、23.22%和12.80%。传统观念中的薪资缩水风险只排在了第四位。
仔细分析后还可以发现,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对于跳槽风险的看法也不相同。工作一年的跳槽者,把跳槽后的“工作内容与招聘时完全不一致”这一选项作为最大的风险,其次是“适应不了新的工作环境”。随着工作经验的丰富,职场人对于风险的考虑点又发生了转移,他们多把新公司的发展情况作为首要考量。工作8年以上的求职者,显然要比年轻人更重视薪资变化带来的风险,除了公司前景与工作内容外,把“薪资缩水”这一选项列为第三大风险。
4.跳槽前要“认清自己,量力而行”
决定一次成功的跳槽,最关键的因素是什么?44.16%的人认为是对自己能力作正确的评估,量力而行。前程无忧高级猎头总监张东扬认为,我们要对自己的性格、个人能力、专业技能、逻辑能力、忠诚度等各方面全面考虑清楚,要知道自己最适合什么样的职业。只有当求职者的软硬件与所申请职位的要求完全匹配,才有可能得到这个职位,并在这个职位上有所发展。
如果跳槽到一般的管理职位,需要应聘者至少进行四方面的分析:
1.自己实际的背景。
包括应聘者所从事的行业、专业是什么?实际工作年限是多少、积攒了什么样的经验、已取得的业绩等。
2.自己真实的能力。
除了有好的业绩、丰富的经验外,招聘单位还需要考察你是否有对事物的掌控能力,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应对能力,有没有开阔的投资视野等等。
3.自己是否坚持后续学习。
很多公司很看重员工这种自觉学习能力,如果你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学习习惯,就可能遭到质疑。
4.自己的人脉关系是否已经建立。
管理做到一定层次上,管理者需要有很好的人脉关系。
文行于此,我们的话题可以暂告一个段落,然而放眼茫茫职场,还是有芸芸众生在不停地跳来跳去,周而复始。既然谁也逃脱不了这一命运,不如从现在就整理“装备”,拍拍灰尘,抖擞精神,为下一个好槽,出发吧。
离职误区及案例解析
目前,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已经明显减弱。实践表明,危机阶段是企业“裁员风潮”的多发期,而经济强劲复苏阶段将是劳动者“跳槽”的活跃期。
但是,当前劳动者对如何合法、安全、有效地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和错误的做法,无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利益。
1.企业情况不好,不如自动离职另谋生路,单位也不用对自己负责,自己也不用对单位负责。
上官维明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销售经理,原来工作待遇很好,但是该外贸公司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效益迅速下滑,在2009年一年中,上官维明收入锐减。
上官维明在失望中离开了外贸公司,其后公司一直联系不上上官维明,上官维明负责的销售工作陷入瘫痪,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其后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将上官维明除名,同时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上官维明告上法庭。
在实践中,有上官维明这种错误认识的劳动者很多。事实上,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自动离职”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离职”的劳动者,不但可能面对因旷工被除名的风险,而且还可能面临对未进行工作交接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风险,更不用说拿不到与自己工龄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现经济困难时,也应当按照前述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离职,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及离职手续,“有始有终”地离开原公司。
2.只要一递交辞职报告,就可立即“闪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袁天华原本在一家商贸公司做财务管理工作,入职两年一直没有获得职位及薪水级别的晋升,对公司领导颇为不满。
2009年11月后,经济形式开始好转,袁天华准备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的公司。
2009年11月28日,袁天华向公司的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总经理要求其在一个月之内向该公司指派的接手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其后才能给袁天华办理离职手续。
袁天华认为总经理是故意刁难,于是当日就将自己所管理的财务账簿等工作资料往办公桌一扔后愤然离去,之后就到另外一家商贸公司工作。
由于袁天华管理的财务资料缺失,造成商贸公司的经济损失,于是该公司将袁天华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袁天华跳槽到其他公司另谋高就本无可厚非,我国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法第五十条同时规定了劳动者离职时的法律义务,即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否则,劳动者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要跳槽到其他公司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要注意预告解除的期限是“提前三十日”;二要注意解除的形式是书面形式通知;三要注意办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明确好责任,避免日后出现因交接工作产生的赔偿风险。
3.找好下家,再辞上家,并索要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的补偿金。“骑马找马”,两全其美。
欧阳雨菲是一商贸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对劳动法知识有所了解。因商贸公司在金融风暴中经济效益不好,欧阳雨菲觉得继续在该公司没有发展前途,一直在策划跳槽。
2009年12月,欧阳雨菲与一家房地产公司联系好准备去该公司工作,房地产公司要求其出具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欧阳雨菲称已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原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正在交涉。
房地产公司出于对欧阳雨菲的信任,就先与欧阳雨菲签订了劳动合同。
欧阳雨菲知道商贸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形,于是在与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向商贸公司以书面形式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欧阳雨菲与商贸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欧阳雨菲索要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欧阳雨菲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劳动法体制,一个劳动者只能有单一的劳动关系,可以存在兼职关系但不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欧阳雨菲在未与原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就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以行为的方式表明其提出解除原劳动关系。其后欧阳雨菲再次主张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并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已不具备法定行使条件。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主张劳动者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后,再与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样既能获得原单位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也不会存在新单位以其存在欺诈行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赔偿的法律风险。
4.辞职之后,发现自己符合“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条件”,重新主张单方即时解除权。
马晓锐是一餐饮公司的厨师,因觉得公司经营不善,工资待遇不够高,在看到其他餐饮企业需要大量招聘高级厨师时,马晓锐向餐饮公司书面提出辞职。
在辞职报告中,马晓锐称是因为自己需要另外谋求更好的发展空间才申请,公司同意其辞职。
马晓锐在与餐饮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后,离开该餐饮公司。但其离开后并未找到更好待遇的工作。
一次偶然的机会,马晓锐了解到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定情况下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马晓锐原来工作的餐饮公司确实出现过延迟支付工资的情况,于是马晓锐再次向该餐饮公司寄出辞职申请,主张其离职的原因系该公司迟延支付其工资,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相应经济补偿金。但要求遭到餐饮公司的拒绝。
司法实践中,马晓锐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实际上,权利必须即时行使方能产生法定的法律效果,如果不行使则过期作废。
马晓锐在离职时该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马晓锐并未主张该权利,而主张的是其他事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合同关系已归于消失。即便其后发现主张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更为有利,但在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之后又重新主张该项权利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明确自己是依据单方预告解除还是法定即时解除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哪种解除方式更符合自己所处的情形及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
总之,不能因为跳槽就把一切责任推给原单位,自己也要认清责任和权利,否则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