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跟随母亲生活。但由于他母亲的收入很少,日子过得很拮据。为此,小明去向其父讨要生活费。他父亲却说既然小明不和他一起生活,他就没义务再负担小明的生活费了。小明父亲的说法对吗?
小明父亲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不论是未成年子女的父亲还是母亲,双方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离婚,肯定会引起父母及其子女生活方式的变化。未成年子女应由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如何确定?这些都直接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在实践中,离婚后怎样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论双方协议还是法院判决,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多少,都要根据负担方的经济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而定,不能超出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负担期限,一般也应负担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负担的方式,可以按月给付,也可以用协商或判决等其他方式。
此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原定数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合理变更。如父母经济收入的增加或减少,物价上涨造成的子女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增多,子女患病及医疗费增多等。在这种条件下,未成年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父母在经济能力允许时,应当满足未成年子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