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属于个人隐私案件,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有关这类案件的被害人的出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时,对于被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愿意出庭向被告人发问、陈述作证和发言辩论的,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对于被害人不愿出庭的,可不通知其到庭。被害人是否愿意出庭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因此,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中的被害少女和幼女,如果不愿意出庭,可在开庭前向法院说明。如果司法机关需要以被害人的陈述作为定案证据,而被害人又不愿出庭的,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进行实事求是的陈述,也可以亲笔书写证词,由审判人员在开庭时代为宣读。对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的,在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时,不公开被害人的姓名。开庭时,除审判人员、公诉人、律师、书记员、法警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进入法庭。
对于这类案件审理程序上的特殊安排,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幼女的名誉,防止因出庭给她们造成新的精神创伤,体现了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一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