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知识。
(1)识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2)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监督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统一的。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学生以下能力:(1)理论联系实际,相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2)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解释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3)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机构以及国家与公民关系问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过程目标:
通过涉及诸多社会调查、资料收集、典型事例分析等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熟悉活动开展的各个环节,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各方面全方位的活动能力。
2.方法目标:
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调查研究法,练习写作简单的调查研究报告,掌握基本的资料收集程序、途径和方法,学会辩证的、历史的、比较分析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1)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增强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情感;(2)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感情。
2.态度目标:
(1)增强学生正确的民主权利与民主义务意识;(2)培养学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志向。
(3)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观念,进一步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强法制观念、义务观念,珍惜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国家观念和爱国的情感,应该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责任感和维护祖国利益的信念。特别是要树立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做一个奉献于社会的高素质公民。
【教学建议】
一、本节知识的逻辑结构及编写意图
本节讲我国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国家制度的具体内容,它体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框讲机构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说明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二框讲述了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在讲述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第三框讲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对权利与义务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又是对第一、二框的必然结论。
本课的小结是本课的有机组成部分,小结让学生系统地、全面地把握本课的基本知识、基本观点。
教材的逻辑结构体现了教材编写的原则之一——从宏观到微观,从原则到具体要求,逐渐过渡,逐步具体化,最终归宿于对学生进行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教育。
二、本节的重、难、热点解析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性原则(重点和难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对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
2.正确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本课的重点:对此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公民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第三,公民可依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行使上述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点、易错点)
(1)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反对一切特权。
(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三、易混知识点
1.我国选举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属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③精神病例患者。
2.选举权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
3.在我国,公民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不能只认为享受权利是当家作主的体现和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四、注意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从公民的权利来看:第一,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政治自由和监督权。国家保证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从公民的义务来看,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我国公民与国家和谐统一的关系具体要求是:第一,从国家方面看,国家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其主要表现在: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裁惩罚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第二,从公民方面看,我国公民应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第三,从公民与国家双方来看,都应坚持以下三原则,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3)我国公民与国家之所以能形成和谐统一关系,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民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教法建议】
一、本课有三个重要的原则,需要深刻理解这些知识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公民权利义务平等性的一种确认。这里的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非立法平等,也不是旨在消灭一切差别的绝对平均主义。
2.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教师在讲解二者关系时,应结合宪法42条和46条指出有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3.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教师可从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来分析,为何二者必须结合。
二、在本节的教学中,需要注意两组不同但又易混淆的概念1.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2.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在任何社会,都有一定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权利是与义务相对而存在的。
【教学设计方案】
前面我们学习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其中有一个原则,就是依法治国的原则。
教师提问:什么是依法治国的原则?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原则?
(学生回答。)
教师导入新课:从对依法治国原则的理解中,我们可以看出,治理国家,不仅仅是政党的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那么,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公民如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人民如何管理国家?国家如何保证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我们今天这节课所要研究的问题。
国家的活动虽然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与维护,但任何国家的活动都必须有本国公民参与,国家与公民之间要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那么,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
从法律上说,国家对公民应实施哪些责任?公民对国家应履行哪些义务?这是本节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
请同学们一起研究和讨论二组概念:公民与人民;权力与权利。
(同学议论,教师归纳)
公民的含义及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公民的资格。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围不包括敌人在内。使用人民这个概念,便于在政治上划分敌我。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其中,人民占绝大多数,专政对象只占极少数。被专政的敌人虽然也包括在公民范围之内,但并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基本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社会,都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权力等。我们使用的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
1.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受公民的监督(板书)
(1)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是同国家制度紧密相联的。它直接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必然受到国家保护和制约,即在一个国家里,哪些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哪些权利要受这个国家性质所制约。
资本主义的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从财产状况、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等,宪法和法律也做出规定,以致使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治权利以另一种形式被剥夺了。另外,剥削阶级成员还享有各种特权。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的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并维护人民的利益。这充分说明我国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和谐统一的关系。
(2)公民在国家中主人翁地位的具体表现。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
设问:什么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些国家权力机关是怎样产生的?
我国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都是由公民选举出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代表人民来行使国家各项职权。请同学们看:教材56页的图示,回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产生那些相应的国家机关?
上述情况说明,我国是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相应的其他国家机关。
同时,我国公民参加选举具有广泛性,请大家看以下材料:根据1990年全国县乡直接选举人数统计,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总数的99.97%,只有万分之三的人没有选举权。这表明公民参与选举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第二,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
在我国,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他们代表人民,认真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为了保证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我国建立了信访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有的省市还确定了市长接待日等等。
第三,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