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信守约,铸就“世界第一商人”
犹太商人重信守约的作风在国际贸易中可谓众人皆知。许多国家的商人与犹太人作生意时,对犹太商人的履约有着极大的信心,因为犹太人对自己的履约守信要求非常严格,他们不允许有任何不守合约的情况出现,哪怕是在别的场合出现。犹太商人的这一素质对整个商业世界可谓影响深远,真正是“无论怎样评价也不过分”。
日本东京有个自称“东京银座犹太人”的商人叫藤田田,在一本推销自己的书《犹太人生意经》中多次告诫没有守约习惯的同胞,不要对犹太人失信或毁约,否则,将永远失去与犹太人做生意的机会。犹太人的一个古代事例最能说明这个问题。
有一个犹太人老板和雇工订立了契约,规定雇工为老板工作,每一周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工人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购买与工资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到这位犹太人老板处结清账目,领取现款。
过了一周,工人气呼呼地跑到老板跟前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就不能拿东西。所以,还是请你付给我们现款吧。”
过一会儿,商店老板又跑来结账了,说:“贵处工人已经取走了东西,请付钱吧。”
老板一听,给弄糊涂了,反复进行调查,但双方各执一辞,又不能证明对方谁在说谎。结果,只好由老板花了两份开销。因为他同时向双方作了许诺,而商店老板和该雇员并没有雇佣关系。
犹太商人首先意识到的是守约本身这一义务,而不是守某项合约的义务。他们普遍重信守约,相互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已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他们认为“神听得见”。
犹太商人的重信守约给他们带来了积极效果。
现代商业世界极为讲究信誉。信誉就是市场,就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所以,以信誉招徕或留住顾客也成为许多企业共同使用的招数。在商业领域中,第一个奉行最高商业信誉“不满意可以退货”的大型企业,是美国犹太商人朱利叶·斯罗森沃尔德的“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这项规定是该公司在20世纪初推出的,在当时被称为“闻所未闻”。确实,这已经大大超出一般合约所能规定的义务范围———甚至把允许对方“毁约”都列为己方无条件的义务!极高的商业信誉对犹太商人事业发达所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毕竟守信是最有远见的“理性算计”。
犹太商人早在“宫廷犹太人”时期,就开始经营奢侈品,至今最主要的几项奢侈品几乎都仍为犹太商人所垄断。钻石是名副其实的奢侈品,而钻石行业从开采、贸易、磨制到零售,几乎都掌握在犹太商人手里。妇女服装,尤其是时装,更是一项易过时的高档消费品,而在美国,女装的生产和销售一度曾达到95%被犹太人所控制。其他诸如裘皮、箱包之类的小行业(利润不薄)也均被犹太商人所控制。所有这一切奢侈商品的经营,都对长期守信这一点有极高的要求,借用犹太钻石商海曼·马索巴先生的话来说,就是:“要经营钻石,至少要制定百年大计,一代人是完成不了的。而且,经营钻石的人须是受人尊敬的人,钻石生意的基础是取得人们的信赖”。
也正是凭着重信守约这种传统,犹太商人才游刃有余地纵横捭阖于世界商海之中,并充当了商业世界经济秩序的台柱。
犹太民族是一个重信守约的民族,在他们看来,契约是不可毁坏的,因为契约源于人和神的约定,犹太人信仰的源泉《旧约》就是上帝与人类之间订立的“古老契约”。
而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叫合同,是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为维护各自利益而签订的在一定时限内必须履行的责任书,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世界商界中,犹太商人的信守合约是有口皆碑的。在他们看来,毁约是绝对不应该发生的,也是不可宽恕的。契约一经签订,就得设法遵守。莎士比亚笔下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在读者心中或许是一个老谋深算、惜财如命的吝啬鬼,但实际上,这或许是莎士比亚对犹太人持有成见或心怀嫉妒。夏洛克的行为是现代契约精神所倡导的,也是犹太人遵守契约的一个表现,他面对破产的安东尼奥的朋友提出的各种有好处的条件,一直坚持原来的契约,一方面可能是为了报复基督教徒,一方面也更是为了维护契约的神圣性。
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历史。犹太人之所以成功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难与风险也要自己承担。他们相信对方也一定会严格执行契约的规定,因为他们深信:他们的存在,不过是因为他们和上帝签订了存在之约;如果不履行契约,就意味着打破了神与人之间的约定,就会给人带来灾难,因此会受到上帝的惩罚;签订契约前可以谈判,可以讨价还价,也可以妥协退让,甚至可以不签约,这些都是自己的权利,但是一旦签订了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犹太人对违约之人深恶痛绝,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契约的犹太人,大家都会唾骂他,并与其断绝关系,并最终将其逐出犹太商界。
恪守合同,绝不毁约
犹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有一位出口商A与犹太商人B签订了10000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A出口商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犹太商人B拒绝收货。A出口商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部分不收钱,而犹太商人B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A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810多万美元后,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此事看来似乎犹太商人B太不通情理,多给他货物竟不要。这种在其他民族难以理解的事,在犹太商人心里是自有道理的。
首先,因为犹太人极为注重合同,犹太人可以说是“契约之民”。犹太人生意经的“精髓在于合同”。他们一旦签订合同,不管发生任何困难,也绝不毁约。当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不容许对合同不严谨和宽容。
犹太人对合同的如此重视,与犹太人信奉犹太教有关。犹太教有“契约之宗教”的称誉,《旧约》全书就被当作“神与以色列人的签约”。犹太教认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与神签订了存在的契约之缘。”犹太人相信此说,所以犹太人不毁约,一切买卖只笃信合同。相反,谁不履行合同,就会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是绝不会允许的,一定会严格追究责任,毫不留情地提出索赔要求。
第二,犹太人精于经商,深谙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惯例。他们懂得,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100克,而A出口商交付的每罐却是150克,虽然重量多了50克,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按国际惯例,犹太商B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因此,犹太商B此举是站得住脚的。
第三,上述案例中,还有个适销对路问题。犹太商人购买不同规格的商品,是有一定商业目的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装运的150克蘑菇罐头不适应市场消费习惯,即使每罐多给50克并不加价,进口方的犹太商人也不会接受,反而打乱了他的经营计划,有可能销售渠道和商业目标受到损失,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第四,这种情况的发生,还有可能会给买方犹太商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犹太进口商所在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是100克的,而实际到货是150克,其进口重量比进口许可证重量多了50%,很可能遭到进口国有关部门的质疑,甚至会被怀疑有意逃避进口管理和关税,以多报少,要受到追究责任和罚款。
由此可见,合同是买卖的极为重要的要件,违反合同规定,对买卖双方会产生严重后果。犹太人深知其利害,故强调要守约。
事实上,合同不仅受犹太人重视,而且成为世界各国商业活动普遍重视之事。所谓合同,即通过交易的洽谈,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有效地接受后,合同就告成立。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就成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有关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