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应包括下列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0)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11)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