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因工负伤后应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仍属企业的职工。而且员工受伤还是在本单位劳动工作中发生的,怎能不算工伤呢?
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其他福利和保险待遇;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对于留用察看处分期间表现不好的职工,企业可按规定的有关程序处理,但在未作处理之前,以表现不好为由,不予报销治疗工伤医疗费是没有根据的。
第94章劳动者的工伤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能否在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劳动者的工伤与第三人有关,比如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第三方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显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民事侵权赔偿。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民事赔偿、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支持。如果劳动者先按工伤事故处理,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即取得了劳动者向对工伤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可以向第三方代位行使追偿权。